必備租賃房屋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fā)重視,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必備租賃房屋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必備租賃房屋合同1
甲方(租賃人):__身份證號:__聯(lián)系電話:
乙方(承租人):__身份證號:__聯(lián)系電話:
一、租賃房屋
甲方將位于北京市__區(qū)__棟__單元四樓__門的出租給乙方做為日常居住使用。
二、租賃期限
1、租期為不定期,任何一方均可解除該租賃合同,但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如任何一方有變動居所的意向,需提前至少一個月向對方說明,否則需要支付對方(因未被提前告知而受到損失的一方)一個月的租金做為損失補償。
3、如甲方先變動居所,不再租賃該房屋,而乙方又想繼續(xù)承租該房屋的,甲方須召集房主、乙方進行三方協(xié)商,由房主和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甲方未召集的,須向乙方支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如房主與乙方達不成租賃協(xié)議且甲方的轉租行為未取得房主同意導致乙方被迫搬離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處理。
三、租金
1、月租金為__元,于陽歷每月的__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且為現(xiàn)金。
2、甲方收取租金須向乙方出具收條,未出具收條的,乙方有權不支付相應月份租金。
3、甲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向乙方收取租金,否則乙方有權拒付相應月份租金,待甲方能夠親自收取租金時,乙方將累月未付租金一次性給付甲方。
4、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押金。
四、費用負擔
1、電費由甲方單方負責。
2、水費、網(wǎng)費、有線電視費、煤氣費、暖氣費由雙方日常生活共同產(chǎn)生的費用,由雙方平攤。但如果某項費用是由房主(即出租本房屋給甲方的人)承擔,甲方不得再讓乙方承擔,否則乙方須雙倍返還。
3、租賃物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但屬于乙方過錯導致租賃物損壞產(chǎn)生的維修費由乙方承擔。
4、乙方做為承租人,有義務幫助甲方維持房屋財產(chǎn)的完整,不得惡意損害房中設施。但屬于易耗易損物品且屬于正常使用中的合理消耗的,應計入維修費用。
五、與房主糾紛處理
1、因甲方并非房主,甲方與房主簽訂的租房合同,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均與乙方無關。如果甲方與房主發(fā)生任何權利義務糾紛,甲方不得牽連于乙方,或將任何不利的風險或結果加于乙方。否則,由此給乙方產(chǎn)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由于甲方自己的行為違反與房主簽訂的合同,造成房主的損失,其責任由甲方單獨承擔!
六、其他事項
1、甲方轉租房屋應當取得房主的同意,甲方保證已經(jīng)獲得房主同意。如因未取得房主同意而導致乙方不能正常居住的(包括但不限于被房主驅逐、經(jīng)常性打擾、門被換鎖、所屬財產(chǎn)被丟棄等),乙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擔不低于月租金__倍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xié)議雙方簽字,即為有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乙方:
聯(lián)系電話:__聯(lián)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__身份證號碼:
必備租賃房屋合同2
租房需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那么如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房屋租賃合同不是萬能書,如果忽視了部分條款簽訂,也會引發(fā)許多糾紛。那么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是什么?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房屋租賃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房屋用途主要分為住宅、辦公、工商業(yè)、倉庫等,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權用途決定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體用途,比如說商業(yè)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權用途是商業(yè),并按商業(yè)建筑的要求建設,經(jīng)有關部門審查合格其就是商業(yè)類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場、飯店、歌舞廳等,房屋的商業(yè)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為商業(yè)所包含的全部內容使用,因為具體用途還取決于許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衛(wèi)生、消防、城管等部門對某些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在某些區(qū)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于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并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xiàn)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合同有些格式條款不符合實際的租賃情況,租賃雙方都要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比如合同的使用者須按5-2條規(guī)定,將租賃房屋時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和物業(yè)管理費,選擇出租方或承租方其中之一支付,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這些費用某些可能由出租方承擔,如物業(yè)管理費,某些可能由承租方承擔,如房屋使用中的水、電、煤氣等費用。合同的這種格式條款使人難以選擇,必須另立條款。同樣該條又規(guī)定“其他費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擔!边@里的“其他費用”指的是哪些項目沒有具體列明,這里需要租賃雙方根據(jù)實際情況詳細列出,以免今后為費用而發(fā)生扯皮。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并不常見,但鑒于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chǎn)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么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租賃合同,即以房屋為租憑標的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jīng)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jīng)濟合同是法人之間為實現(xiàn)一定經(jīng)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具體到房屋租賃合同的含義,概括地說是指房屋的出租方,將房屋的使用權交與承租方,承租方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向出租方繳納租金,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在合同終止或者合同期限屆滿時,將承租的房屋完整無損地退還出租者。
經(jīng)租賃雙方協(xié)商的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形成的協(xié)議,就叫做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應明確規(guī)定租賃房屋的座落地址、建筑結構、層次部位、間數(shù)、面積、裝修、設備、用途、租賃期限、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期和方法,以及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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