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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小學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發(fā)生,保障學生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三條 各部門各年段在學校的統(tǒng)一部署下,共同做好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安全教育制度。每年4至10月份,學校要開展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專題教育活動,通過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制作專題校(班)刊、專題手抄報,舉行簽名和宣誓活動、專題教育晨會、專題班團隊會、專題家長會、應急演練活動,分發(fā)家校聯系卡或致家長一封信、簽訂家長游泳安全監(jiān)管承諾書等教育形式,深入開展安全教育。還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安全要求,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以及臺風暴雨影響期間主動遠離溝渠、橋梁、駁岸,規(guī)避危險。
積極開展暑期防溺水“兩進”活動(學校領導進社區(qū)、教師進學生家庭),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
第五條 學校要引導學生家長,在假期利用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進行游泳技能培訓,讓更多的學生學會游泳。
第六條學生對江河湖海、水塘、積水坑的危險狀況不甚了解,缺乏必要的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知識,老師要加強對學生預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
第七條 德育處、教導處等部門要在每年夏季,利用紅領巾電視臺、LED滾動字幕、家校QQ平臺,開展防溺水安全宣傳;增強學生的防溺水安全意識,增強家長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學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的濃厚氛圍。
第八條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jiān)護人進行游泳安全和防溺水教育。在臺風暴雨嚴重影響期間,特別是市氣象部門發(fā)布橙色和紅色臺風預警信號期間,根據z市停課通知,教育子女留在家中溫習功課,自覺遠離危險區(qū)域,避免溺水事故發(fā)生。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九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受教育義務:
、宀辉跓o家長或老師帶領下私自下水游泳;
、娌簧米耘c同學結伴游泳,不到無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戲水;
、缗W習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知識,遇到突發(fā)事件懂得科學求救而不魯莽行事,增加無謂的傷亡;
㈣接受學校和家長的教育,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游泳安全和防溺水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范制度。把任務落實到部門、班級,實行各負其責的防范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在校內水池、游泳池等易發(fā)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加裝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春(秋)游、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等活動時,活動地點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制定應急預案,落實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相關措施。需乘坐船只的,必須嚴格檢查船只的證照和安全性能情況,嚴禁超載。
第十三條 每年暑假前,學校要印發(fā)《告家長書》,通過家庭訪問、家長會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系,增強家長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識和監(jiān)護人的責任意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處理學生溺水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事故責任應當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過錯方為兩方以上的,應當按照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校內及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發(fā)生學生溺水事故,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無能力自行救護的,學校應當及時將學生送往醫(yī)院救治,并及時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第十六條 校外或非教育教學時間發(fā)生學生溺水事故,當地鎮(zhèn)鄉(xiāng)(街道)、村居、業(yè)主單位和公安、衛(wèi)生等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措施救護受傷害學生,并在第一時間通報教育部門。
第十七條 學生溺水事故發(fā)生后,學校和相關單位應當及時了解事故原因,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及時向所在鎮(zhèn)鄉(xiāng)(街道)、市教育局和相關行政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所在鎮(zhèn)鄉(xiāng)(街道)、市教育局和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十八條 發(fā)生學生溺水事故的,學校、相關業(yè)主單位、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第三人可以協(xié)商處理事故;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書面請求市學校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教育局等行政部門或所在鎮(zhèn)鄉(xiāng)(街道)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作出前,學校及相關單位不得以責任尚未確定為由拒絕履行救護義務。
第十九條 在學生溺水事故處理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㈠侮辱、毆打、扣留相關業(yè)主單位人員、教職工或者學生及監(jiān)護人;
、媲终、破壞學校和相關單位房屋、設施、設備;
、绶恋K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相關業(yè)主單位正常經營和生活。
第二十條 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要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教育行政等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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