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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1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qū)、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并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凈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guī)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區(qū)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本和相關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學技術部監(jiān)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本本;采用其他書面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
采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使用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規(guī)范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系,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fā)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并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守國家秘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秘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稅務等機關在審核享受有關優(yōu)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布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xù)。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注銷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yè)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對于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fā)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jiān)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fā)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guī)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并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泄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fā)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2
長春市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科技計劃管理和運行機制,規(guī)范管理程序,明確管理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guī)定》和《吉林省科技廳科技發(fā)展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長春市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市科技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依據國家科技發(fā)展目標,根據長春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以市科技經費為引導和支持,由市科技局制定并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等相關的科技進步活動。
計劃是解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問題,實現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長春市科技計劃和項目的實施,要緊密結合我市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實際,通過對政府資金的有效配置,為產業(yè)技術升級和經濟與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提供科技支撐,增強我市經濟的總體實力。
第三條
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長春市科技計劃中實施安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擔,并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及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計劃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guī)范權限、明確責任、程序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長春市科技計劃的項目。
第二章計劃設立
第六條
長春市科技局根據國家、省、市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和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不同時期對科技的現實需求,適時向市政府提出需由市本級財政經費支持設立的計劃。
第七條
計劃由五年科技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科技計劃組成。五年科技規(guī)劃主要根據全市科技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計劃期內科技發(fā)展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主要措施,并將其目標、任務逐步分解到年度科技計劃實施。年度計劃由科技攻關計劃、科技產業(yè)化計劃和科技創(chuàng)新條件與環(huán)境建設計劃等相關計劃組成。
第八條
計劃在周期內應當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根據計劃運行情況和全市科技發(fā)展的重點,市科技局及時對計劃的宗旨、目標、任務,進行調整、增加、撤消或更名。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九條
計劃的管理采取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分級管理的方式。市科技局是科技計劃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及長春市科技計劃重點支持產業(yè)目錄;
(二)組織編制長春市科技發(fā)展年度計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全市年度科技計劃的重點任務,并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集計劃項目;
(三)組織審定申報項目,建立科技項目數據庫;
(四)組織項目的論證評估與招標投標;
(五)確定計劃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
(六)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年度科技計劃投入經費的部門預算,簽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劃撥科技經費;
(七)監(jiān)督檢查項目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保障項目按進度正常進行;
(八)組織項目驗收、科技成果登記,按有關規(guī)定管理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
第十條
計劃項目在申報、立項、實施和驗收等過程中,市直機關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行業(yè)及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作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項目的實施,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進度完成《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的任務;
(二)協助市科技局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
(三)監(jiān)督項目經費使用和匹配資金到位情況;
(四)定期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上報《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提出項目的調整、中止及撤消意見;
(六)項目完成時,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準備項目驗收所需要的有關材料,并提出項目驗收或延期申請;
(七)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執(zhí)行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進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足額匹配自籌的項目經費;
(二)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按項目的進度要求,完成《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的任務;
(三)每年按要求定期向市科技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提交《長春市科技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隨時報告項目有關的重大事項;
(四)負責組織提供項目驗收所需要的有關材料;
(五)對項目執(zhí)行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并進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十二條
計劃與項目實行專家咨詢制度。要充分發(fā)揮技術、經濟、管理、法律、知識產權等方面專家的作用,聘請專家參與中長期科技規(guī)劃、年度計劃、計劃項目指南、計劃管理、招標投標等有關咨詢工作。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市科技局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工作。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十三條
計劃項目立項一般包括五個基本程序:公開征集、組織申報與初審、項目論證評估、項目立項和簽訂項目合同書。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采取公開征集的方式,向社會發(fā)布年度計劃項目指南,明確重點支持領域、項目申報的具體方式和有關要求等;符合招投標條件的,依據科技部《科技項目招標投標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招標投標的方式。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者(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領域和專業(yè)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或技術優(yōu)勢,項目課題組成員結構合理,并具有完成項目所需要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二)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三)承擔單位具有項目實施的工作基礎和條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財務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四)項目課題組成員原則上不擔任兩個以上執(zhí)行期內在研的市級計劃項目負責人或課題組成員;
(五)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內,不能同時申報市級其他類型的科技計劃項目;
(六)已經得到長春市科技計劃支持,尚未結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課題組成員原則上不能繼續(xù)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項目申報書》(附件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附件二),并提供證實以上材料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條
在長春市域內的項目申請單位,申請渠道可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申報、審核、推薦,或由申請者經有關行業(y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后直接報送市科技局。無主管部門或其他類型的項目申請單位可以直接申報。
第十八條
項目的申報與初審。市科技局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申報的項目實行統一受理。同時,按照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確定的支持重點和申報的具體要求進行初審。
第十九條
項目的論證評估。市科技局委托有資質的科技中介機構,按照科技部《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評估規(guī)范》,進行立項論證評估,并對論證評估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項目立項。市科技局根據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機構對計劃項目的立項論證評估結論、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有關要求和年度計劃的總體安排,研究確定立項項目、項目經費和項目承擔單位。同時,在長春科技信息網上發(fā)布列入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公告。公告期一周。
第二十一條
公告無異議后,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會簽文件,下達年度科技計劃。
第五章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依據項目實施計劃及確定的任務指標,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項目合同書》,附件三)。簽訂合同項目起始時間、研究內容、考核指標、年度計劃進度安排、經費預算等內容應與提交論證評估的《項目申報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三條
簽訂項目合同。項目合同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簽訂,市科技局為甲方,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為乙方,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為丙方(無歸口管理單位的由甲方和乙方簽訂合同)。
(一)甲方的責任是:
1、甲方根據科技計劃向乙方提供部分科技經費,并對項目的實施進行跟蹤管理;
2、甲方有權對乙方合同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項目完成后,甲方依據項目合同所確定的經濟、技術指標,負責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
4、乙方如不能按項目合同所規(guī)定的內容完成項目,甲方有權調整計劃及經費,終止計劃合同。
(二)乙方的責任是:
1、乙方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并保證按項目合同要求完成技術、經濟指標;
2、乙方按甲方、丙方要求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3、乙方負責保證甲方以外項目經費的到位情況,在不影響項目正常進展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可以適當調整其它經費籌集和使用方案;
4、乙方負責保證項目經費?顚S;
5、乙方在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必須向甲方申請驗收,并提供有關資料及經費決算。
(三)丙方的責任是:
1、丙方負責協調項目的實施,有責任幫助乙方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監(jiān)督檢查項目進展情況;
2、丙方負責督促乙方按照項目合同要求執(zhí)行,定期報告項目執(zhí)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協助甲方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抽查;
3、丙方負責督促乙方申報知識產權,并幫助乙方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4、丙方負責協助甲方組織項目的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執(zhí)行期間,合同內容原則上不作變更,如果確實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由于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的項目,由甲方做出終止或撤項的決定。
項目承擔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確保項目實施保障條件的落實。項目負責人在合同范圍內享有充分的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
市科技局根據年度計劃文件和《項目合同書》,核撥項目的經費。
第六章實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周期1-2年,最多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實行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在每年1月末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附件四)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zhí)行期間,如取得重大進展或突破、項目負責人調整或關鍵技術方案變更、遭遇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zhí)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項目需要調整、終止或撤消時,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的書面意見,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視情況及時做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消意見,并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
對于終止或撤消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做的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的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向市科技局提交書面報告。市科技局負責對終止或撤消的項目經費進行清算,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置剩余資產和剩余經費。
第三十條
科技計劃鼓勵企學研結合,優(yōu)先支持企業(yè)與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聯合承擔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計劃項目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公示制度。擬評估、立項項目在長春市科技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經調查情況屬實的,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在計劃管理過程中,相關管理人員、咨詢專家、科技中介機構與項目或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或機構應當回避。
第三十三條
計劃與項目管理實行數據庫管理。建立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市科技局對公開征集的項目,進行初審后,列入科技項目數據庫,未列入科技項目數據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根據計劃管理的工作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科技中介機構承擔相應的事務性工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須簽訂合同、協議,明確相應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項目管理實行追蹤問效、建立信譽檔案制度。對項目負責人、項目歸口管理部門、科技中介機構、評估專家在項目管理中的有關情況實行數據庫管理,建立信譽檔案。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
計劃項目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撥款、項目承擔單位配套經費構成。同時,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計劃。
第三十七條
計劃項目資助方式分為:定額補助和股權投資兩種方式。
定額補助方式是指對受資助的項目提供固定數額科技經費的資助方式;
股權投資方式是指對受資助的項目單位以股權形式進行科技經費投入的方式。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采取分期撥付和一次撥付兩種方式。
第三十九條
項目經費主要用于項目實施期間的研究與開發(fā)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按《項目合同書》中的經費預算,?顚S谩
第四十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直接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市科技經費管理依據國家財政部、科技部20xx年1月頒發(fā)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f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項目驗收
第四十二條
項目實行結題驗收制度,在項目規(guī)定執(zhí)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組織驗收。
第四十三條
項目驗收應以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內容、完成時間和確定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各類不同計劃可根據計劃自身的特點,制定詳細的驗收實施細則。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項目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
(二)知識產權情況;
(三)經費使用的合理性、規(guī)范性;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
第四十四條
項目驗收程序如下:
(一)項目在實施期限到達后或提前完成計劃合同任務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科技局批復后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事先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理由,經市科技局同意后可以延期驗收,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市科技局根據《項目合同書》和不同計劃驗收實施細則,組織專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
(三)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應提交《長春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附件五),其中包括:
1、項目驗收申請表;
2、項目合同書;
3、項目實施工作報告;
4、項目實施技術報告;
5、項目經費總決算表;
6、查新檢索報告(科技攻關、社會發(fā)展科技計劃項目必須提供);
7、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
8、項目各年度執(zhí)行情況報告;
9、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項目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合格、基本合格作為通過驗收。驗收結論在項目數據庫中記錄在案,作為以后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立項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一)合同規(guī)定的主要任務沒有完成;
(二)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項目合同書》中的考核指標內容;
(四)超過《項目合同書》規(guī)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五)經費(含匹配資金)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六)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第四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結論意見由市科技局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復議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應分別在接到通知的6個月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相應改進后,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和承擔市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章知識產權管理
第四十七條
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外,項目承擔單位在本市域內可以依法自主決定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并取得相應的收益。對以市科技經費資助為主的項目所產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識產權,市科技局保留無償使用、開發(fā)、推廣應用的權利。知識產權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登記;發(fā)生技術轉移時,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發(fā)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長春市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xù)。
第四十九條
項目中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條
建立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信譽檔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專家及中介機構、科技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項目初審、評估、立項、驗收的各項規(guī)則、程序和辦法,正確履行對項目的管理、實施、指導和監(jiān)督等職能,對計劃項目每個過程管理的責任主體建立信譽檔案,追蹤問效。
第五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正確履行職責、項目執(zhí)行情況良好、驗收合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其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并優(yōu)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對在項目實施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合同期滿不能按時驗收,不能正確履行職責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主要負責人,除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外,三年內取消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推薦申報上級科技計劃項目資格。
第五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項目歸口管理部門推薦的項目、組織管理情況以及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記入信譽檔案,并與下年度的推薦申報項目數量相聯系。
第五十三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對項目的論證評估結果與項目實施結果掛鉤。在項目論證評估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參與項目論證評估資格。論證評估結論與實施結果差異較大的減少其參與論證評估的項目數量,直至取消論證評估資格。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與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3
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及作用
第一條
考核是教學過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學生是一個再學習的過程。通過考核促使學生全面系統地復習、鞏固和加深理解所學知識,督促學生更加注意學習的質量,同時起到對教師的教學效果及學生知識、技能的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的雙重檢查作用。
第二條
考核對學生的學習有導向性作用。教師通過考核內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學的命題,可以引導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方法,拓寬知識面,提高學習質量,使學生更加注重學習方法和效果。
第三條
通過考核對學生學習方法、學習能力和學習效果做出鑒定,考核的結果是學生畢業(yè)和評定學位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通過考核,可以獲得更多的反饋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門總結經驗,改進教學,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為深化教育改革,特別是對教學內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學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長領導下,教務處統一組織,各系(部、室)具體實施。
(一)教務處職責:
1、負責制定考核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統籌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計劃,審核協調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
2、對考前動員、命題和審題、考場管理、考試紀律、評卷、補考、成績登統等進行督促和檢查;
3、安排院級公共課程的考試時間和地點;
4、提出對在考試中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處理;提出因學習成績造成的學籍異動的處理意見,報學生處處理;
5、匯總全院考核結果,評價考核質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間成立以主任為組長的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己斯ぷ黝I導小組的職責:
1、組建審題小組,組織考前動員;
2、確定考試課程、時間和地點、監(jiān)考人員名單;
3、審查本單位所屬學生的考試資格:平時缺課達該課程總學時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業(yè)、實驗報告等次數達到或超過規(guī)定的1/3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為或曠考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
4、負責考場管理、試卷的分裝和保管,成績登統,組織補考;
5、提出對考試中違紀、作弊學生的處理意見并報教務處。
第三章考核的科目、方法及時間
第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所有課程(包括必修課、選修課、實驗課、實習、生產勞動與畢業(yè)論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籍表,并歸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第七條
考核按課程性質、特點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荚嚭涂疾榈目颇堪唇虒W計劃確定?荚嚳颇恳话忝繉W期以3-5門為宜,考試科目外的其它課程列為考查課。
第八條
考試、考查科目一經確定,在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變動。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應由教研室提出報告,經各系、部負責人批準,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九條
考核方法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學生人數及設備條件,采取筆試(閉卷、開卷)、口試、論文、競賽、調查報告、技能鑒定、表演及實驗操作或相互結合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
各課程要重視發(fā)揮考核對教學方法和學習方法的引導。為促進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質的培養(yǎng),提倡考核形式多樣化,鼓勵對考核方法改革進行立項研究,并對改革的優(yōu)秀成果予以推廣。
第十一條
閉卷考試一般為110分鐘;開卷考試不超過180分鐘,其它考核形式由各系、部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考試課的考核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的一至二周內集中進行。公共課程由教務處會同各部、室確定并通知各系;專業(yè)課程由各系安排?疾檎n的考核一般在教學過程中結合教學環(huán)節(jié)進行。如有必要進行期末綜合考核,應在學期結課前完成。
第四章命題和審題
第十三條
命題前要制定考試大綱?荚嚧缶V的制定和命題原則如下:
(一)以教學大綱規(guī)定的教學內容和本課程教學計劃為依據。命題的內容包括一學期教學的全部主要內容和與本課程有關的理論知識、技能和學科新知識、新成果,并要體現素質教育的要求,對于那些指定閱讀的書目中相關的考試內容應以教材為準。
(二)遵循“大題量、廣覆蓋、類型多樣、難度適宜“的原則。
大題量:題量要適當增大,但要使大多數學生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
廣覆蓋:
試題覆蓋面要寬,應涉及到該學期教學的全部內容,既要考核學生對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學生的創(chuàng)造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還要考核學生對本課程相關的知識技能、新知識、新成果的掌握情況。
類型多樣:每套試卷試題類型一般以5-8種為宜,不應出現試題類型單一現象。
難度適宜:命題要難易適度,一般以5:3:2的比例確定試題由易到難的程度,既不出偏題、怪題,也不局限書本范圍,應做到能真實地檢驗出教與學的質量。
第十四條
各課程的考核應盡量做到集體命題,實行教考分離。同一課程統一命題。以試卷形式進行的考核,必須擬A、B兩套試卷,并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第十五條
實行抽考制度。將不定期進行抽考,其試題由教務處聘請院內外有關專家共同擬訂。抽考課程不提前通知。
第十六條
實行審題制度,確保試題、試卷的客觀性、全面性。
(一)每學期末應成立教研室審題小組和系、部審題組。教研室級審題小組由該室主任任組長,由同室3-4名教師為組員;系、部級審題組由主管教學的主任任組長,熟悉本專業(yè)、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3-4名教師為組員。
(二)各級審題組的責任為:對各課程擬出的試題(包括試題的數量、質量、評分標準、評分細則、試卷設計等)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合格報上一級審題組。各級審題組對命題不合格課程的試卷有權退回修改或重擬,直至合格。
(三)經各級審題組審查合格的試卷由系(部、室)主任指定正、副考卷(確定的正、副考卷不通知任課教師),并組織印卷,各系(部、室)教學秘書負責監(jiān)制及印后的保管、封存、分發(fā)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題庫(卷庫)建設,逐步實現教考分離。
(一)各系要高度重視題庫(卷庫)建設,逐步實現教考分離。
(二)系(部、室)應從基礎課、重點課程抓起,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題庫(卷庫)建設工作。各門課程試題應按學期整理歸檔,首先建立課程卷庫,為題庫建設提供充足的題源。
(三)題庫(卷庫)的建設,應由教研室負責,以課程為單位進行,要求每門課程題庫不少于500道試題或20套以上試卷。
(四)題庫的建設,首先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制訂考試大綱,并確定各種題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課題小組成員分工擬訂試題,并制訂出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確定難度和區(qū)分度等參數,經過試驗和教研室全體教師討論修改后保存。
(五)題庫建設要逐步建立計算機系統,實現微機管理,保證組卷的客觀性。
(六)使用題庫(卷庫)時,由系主任、教學秘書同教研室主任按考試設計要求隨機抽取各種類型的試題組成試卷,或從卷庫中隨機抽取試卷。
第十八條
試卷格式必須規(guī)范化,按統一格式印制。
第十九條
各課程要重視發(fā)揮考核內容對學習內容在廣度和深度上的指導作用。
第五章試卷的管理
第二十條
審題組審查合格的試卷,堅決杜絕以任何方式跑題、泄題,一經發(fā)現此類現象,本門課程的考試視為無效,并按教學事故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教學秘書應對試卷嚴加保管,防止丟失或發(fā)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條
教學秘書要按教務處的要求監(jiān)印試卷,兩頁以上的試卷必須裝訂;成品卷由教學秘書專柜密封存放保管,不得亂放;試卷底版應及時銷毀。
第二十二條
評定成績后的試卷由各系(部)教學秘書妥善保存,在學生畢業(yè)兩年后方可銷毀。
第六章考前復習與輔導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考試前,應主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對所學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復習,并加以歸納、整理,使之系統化,從而進一步掌握知識的規(guī)律性和內在聯系,達到融匯貫通。
第二十四條
任課教師和輔導教師應加強平時對學生的輔導,考前只能進行答疑。
第二十五條
任課教師及輔導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場合,暗示、透露考試內容或指定、縮小復習范圍,更不得擬訂復習參考題。對暗示復習范圍或試題者,一經發(fā)現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泄露試題者,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第七章考核紀律
第二十六條
參加考核的學生必須憑學生本人考試證(或身份證、學生證)入場。無證件者不得參加考核。
第二十七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的;
(八)交換試卷,傳、接與考試內容有關物品的;
(九)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巡視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相關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考試成績無效: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fā)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應認定為作弊行為的。
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下列行為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一)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學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考場出現的違紀、作弊行為,由監(jiān)考教師填寫《考場報告單》認定違紀、作弊事實,并由考生簽字;如考生拒絕簽字,需附違紀、作弊證據,并注明考生拒絕簽字;各教學單位于考試當天把《考場報告單》報教務處?记、考后出現的違紀、作弊行為,由各教學單位報教務處認定。
第八章考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系、部在期末考核前三周將《考試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時間、考場、考核方式、監(jiān)考人員等)報教務處,經協調后,各系、部于停課復習前兩周向學生公布。不經教務處同意,不得隨意改動。
第三十三條
考場管理要科學合理,防止學生舞弊現象的.發(fā)生。按“誰用誰布置”的原則,由考生所在系按要求布置考場。
(一)考生必須做好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憑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考生遲到15分鐘后,取消考試資格。自考試開始,至少三十分鐘后方準交卷退場。在考試中,除因急病或特殊原因,并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外,不得離開考場。違反者,則按考試作弊論處。
(二)考場內應做到單人單桌,前、后、左、右拉開距離,一般要求實行考場座位編號,學生對號入座。也可采取不同年級不同課程考核混合編位方法。
(三)一般情況下,每個考場派2名監(jiān)考;超過80人的考場派3-4名監(jiān)考,其中主監(jiān)考一人。
(四)主監(jiān)考應在考前半小時向教學秘書領取試卷,并就試卷的份數、有無錯、漏印等情況進行認真檢查。
(五)監(jiān)考人員應在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組織學生入場,檢查考場地面、桌斗等處是否有雜物,確?紙銮鍧嵭l(wèi)生。要保證學生座位整齊,對拒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安排,甚至無理頂撞監(jiān)考人員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
(六)除考試必備用品外,學生不應帶其它物品入場,需要草稿紙的考試,應統一發(fā)放專用草稿紙。
(七)監(jiān)考教師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考試工作的各項規(guī)定,監(jiān)考失職或有其它違紀行為(如擅離考場、聊天、讀書、看報等)視為教學事故,追究個人責任。
(八)對考試期間出現的違紀、作弊等現象,依據《衡水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衡水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處理。監(jiān)考教師應將違紀、作弊情況如實填寫《考場報告單》,報系主任簽署意見后,由教學秘書報送教務處,教務處查實后提出處理意見。
(九)為加強考場管理,期末考試期間,組成考場巡視組對全院考場進行檢查,及時處理考核中出現的問題。
第九章評卷
第三十四條
為保證評定成績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評卷時一般應集體評閱、流水作業(yè)。評卷時一律使用紅色筆跡,記分要準確工整,用阿拉伯數字記分,只記得分,不記扣除分數。
第三十五條
評卷時依據預先擬好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實事求是地評定成績,不隨意變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現人情分。評卷時不得接待學生的查詢和其他人員的說情;評卷人有權對那些擾亂評卷工作的學生給予降格評定成績,直至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對卷面分數的任何改動均須由改動者簽字。
第十章考核成績的綜合評定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考試課一般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級分制或五級記分制記分(90-100分為優(yōu)秀或A;80-89分為良好或B;70-79分為中等或C;60-69分為及格或D;60分以下為不及格或E)。百分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數;由等級分制或五級分制轉換到百分制時取中間值。
第三十七條
考試科目的期末總評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yōu)橹?平時成績(如聽課、提問、實驗、實習、作業(yè)、習題課、課堂討論、測驗、調研、創(chuàng)作、科研等)按適當比例計入學期總成績,一般為20%,期末考試占80%。對學生的平時考核細則由各系根據專業(yè)和課程性質制定。
一般應在考前一周將平時成績交教學秘書,并向學生公布。
第三十八條
考查課的期末總評成績一般以期末考試占60%,平時成績占40%評定。各系要根據課程性質確定具體比例,經系主任同意后,報教務處備案。學生的平時成績主要依據課堂表現、學習態(tài)度、完成作業(yè)等進行綜合評定。
實驗課成績考核包括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考核,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各按40%和60%記入總成績。平時考核可分為預習情況、提問、實驗操作和實驗報告完成情況等。期末考核可分為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理論考核可以以筆試或口試方式進行,也可以結合進行。
獨立設課的實驗課,應對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分別考核,并綜合評定成績,考核成績可按百分制或五級分制評定。
理論課程的實驗部分考核成績按百分制計分,并按一定比例計入課程的總成績。
各系應根據實驗課性質、課時數等具體情況制定實驗課考核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
實習、畢業(yè)論文(設計)等綜合實踐性課程,各按一門必修課考核,制定考核辦法,各系根據專業(yè)特點,制定實施細則,由指導教師或成績評定小組進行綜合評定,成績采用五級分制評定。
第三十九條
對本課程有所研究或有科研成果的,本課程綜合成績評定可以加分。根據具體情況,可加至滿分。加分時要集體評議,報系主管領導批準,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條
任課教師應及時將學生平時成績記入《記分冊》。學生平時考核成績是任課教師對學生平時聽課、提問、作業(yè)、實驗、測驗、考勤、調研、創(chuàng)作、科研等內容的評定,對不履行請假手續(xù)、無故曠課、擅自不參加實驗、不交作業(yè)累計達三次以上的學生,任課教師有權將該生平時考核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直至零分。
第四十一條
各科期末考核評卷完畢,經復核成績無誤后,任課教師在課程考核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平時成績和期末考核成績按比例累計,以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填入《記分冊》,與考卷一并交教學秘書保存。
第四十二條
為保證成績的真實有效,公平合理,必須對學生成績實事求是地記載。教學秘書專人負責本系、部學生的成績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教學秘書應將任課教師報送的《記分冊》進行檢查后,按要求錄入微機并填入《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秾W生歷年成績登記表》由教學秘書妥善保存,隨時備查。
第四十四條
教學秘書要把學生學期考核成績及時通知學生本人。
第四十五條
課程補考結束1個工作日內,任課教師應評定出成績并將成績和補考試卷交教學秘書。由教學秘書將成績錄入微機并填入《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
第四十六條
《學生歷年成績表》是學生在校期間的學業(yè)情況記實表,是學生永久性檔案材料。
(一)各系(部、室)應嚴肅認真填寫,不得涂改,要妥善保管。學生畢業(yè)時,由各系(部、室)負責人審查簽字后一式兩份報教務處審查,合格后一份歸入學生檔案,另一份由教務處移交檔案室,長期保存?zhèn)洳椤?/p>
(二)對于錄入微機進行管理的成績,教學秘書必須加密保護,并實行專機管理,不得作為它用。為防止意外,學生成績不得留到學生畢業(yè)時填寫、整理或錄入,必須按學期及時登錄,并要及時進行備份,加密保存。微機管理成績必須按要求,并保證錄入快捷準確。
第四十七條
對于《記分冊》和《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教師和系、部應嚴加保管,不得丟失。
第四十八條
成績管理除要錄入微機存入磁盤外,還要留有書面數據,并保證《記分冊》與《學生歷年成績登記表》記載成績的一致性。
第四十九條
每學期開學后三周內,各系(部、室)向教務處報《學生補考成績表》。
第五十條
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個人不得更改。若有特殊情況(發(fā)現誤判、漏判、分數核算有誤等),必須由發(fā)現人向教學秘書提出書面申請,經系主任批準后,由教學秘書、閱卷教師和教研室主任共同查閱更改。
學生若對考核成績有異議,應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申明原因,經系、部主任批準后,方可由閱卷教師、教學秘書與教研室主任核對成績。學生核對成績一般應在成績公布后2周內提出。
第五十一條
對于音樂、美術、體育等專業(yè)術科科目的考核,應注意對學生平時成績的評定,結合期末考核成績,參考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適當提高平時成績所占比例,做出客觀的評定。期末實行評委評定學生成績的,期末考核可以代替綜合成績。技術加理論綜合評定成績的,首先應確定權重,然后按標準綜合評定成績。具體評分細則由相關系制定,報教務處備案。
第五十二條
為保證學生成績的真實性,教學秘書對學生成績管理要高度重視,以高度的責任感,按照《檔案法》要求進行管理,不能出現錯登、漏登甚至涂改。教務處將不定期對學生成績進行抽查,使之逐漸成為制度。檢查中如發(fā)現有失實之處,將按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各系(部、室)應建立健全學生考核監(jiān)督渠道,對考核成績加強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鼓勵和保護教師及學生勇于向系領導、教務處、院紀委直至院領導揭露學生成績考核中的違紀、舞弊、包庇行為及不合理事宜,表彰和嘉獎學生成績管理中堅持原則,堅持正義的人和事。
第十一章補考和緩考
第五十五條
必修課和專業(yè)選修課的考試成績不合格且≥40分者,在下學期開學前兩周內進行補考一次,補考及格者,該門課程按60分計記入補考欄內;考試成績<40分或經補考不及格者,必須重新學習,重新學習合格后均按60分計。公共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視為未選,不得重考,不在《歷年成績表》中顯示;學生可進行重新學習,也可另選其它的選修課,以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重新學習仍不及格,必須另選。學生對已獲得學分課程的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考一次,以重考成績?yōu)樵撜n程成績。已取得學分的實踐性環(huán)節(jié),不得重考。
由于課程教學內容、考核方式等因素的變化,導致出現重新學習課程的內容、考核方式等與原修讀課程不一致時,以最新的課程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重新學習和考核。如果原修讀課程不再開設,則可重考一次或由所在專業(yè)指定其他課程修讀,補足相應學分。
第五十六條
技術加理論綜合評定成績的課程應以總分記載成績,如總分出現不及格,應根據預定的權重確定是理論或技術不及格并進行相應補考。補考后的單項成績與原及格單項成績再次進行綜合評定,記入學期補考成績;如同一課程的理論和技術均不及格,以補考后的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并記為學期補考成績。不論哪種情況的補考均按一門補考計算。
第五十七條
學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考核,應事先向本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持學校醫(yī)院或學校指定的醫(yī)院診斷證明或特殊原因證明,填寫《緩考申請表》一式二份,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可以緩考。否則,以曠考論。緩考與下一學期開學后的補考同時進行,緩考成績按正?己藢Υ,但應注明“緩考“字樣。緩考不及格者,必須重新學習。
各系、部及教務處在批準學生緩考時,應從嚴掌握,因事緩考一般不予批準。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臨時不能參加考核,則必須在考核后三天內補辦緩考手續(xù),否則視為曠考。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學生曠考時,對直接責任人按一級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十八條
因公不能參加正?己说膶W生,由所在系將情況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成績正常記入。
第五十九條
因傷(病、殘)不能參加體育課考核者,經本人申請,持學校醫(yī)院或學校指定醫(yī)院的診斷證明,體育系主管領導批準,報教務處審核同意后,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體育教師制訂的活動,或上體育保健課,由任課教師根據出勤情況和掌握課程內容的程度及達標測定和體質測定等測驗情況綜合評定成績。
第十二章考務管理
第六十條
教務處于考前3周將考試時間排定下達到系(部、室)。
第六十一條
每學期開學后3天內,各系(部、室)將補考、緩考學生名單報教務處。
第六十二條
補考在開學后兩周內完成,公共課的補考時間由教務處統一協調,學生所在系根據教務處要求,具體落實考場和監(jiān)考人員。各系專業(yè)課補考時間、地點、監(jiān)考教師,由各系自行安排,但必須提前3天將安排情況報教務處。
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4
海陽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建設工程施工企業(yè)(以下簡稱施工企業(yè))自律意識、自控能力和整體素質,建立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管理機制,完善市場管理體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建設部、省建設廳關于建立企業(yè)市場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海陽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本市、外地進海施工企業(yè)。
第四條
管理考核堅持“科學公正、量化評價、動態(tài)監(jiān)管、高度聯動”的原則。
第五條
海陽市建筑業(yè)管理處負責對在海陽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企業(yè)的市場行為和業(yè)績(本市施工企業(yè)含域外市場行為和業(yè)績)進行日常統計、考核管理及結果公布。
第二章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企業(yè)管理情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工程質量安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隊伍管理情況以及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情況。
(一)企業(yè)管理情況
1、內部管理機構的建立與完善。重點是質量、安全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職責的履行;
2、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重點是對項目部的有效監(jiān)管,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問題;
3、是否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非法用工、無證上崗等問題;
4、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勞務分包款等問題。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是否存在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標投標、質監(jiān)、安監(jiān)、施工許可手續(xù)擅自開工等問題。
(三)工程質量安全情況
1、企業(yè)對工程項目月檢、季檢的到位和有效性;
2、執(zhí)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管理情況;
3、執(zhí)行省建設廳發(fā)布的DBJ14-003-20xx《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及《煙臺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定》情況。
(四)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辦公設施的配置,完成的工程業(yè)績等。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
管理考核實行量化計分方式?己嘶痉譃1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yè)的市場行為和業(yè)績情況進行分數加減。
第八條
考核實行日常監(jiān)管、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的動態(tài)計分考核制度。每年末統一公布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次。
第九條
施工企業(yè)的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減分:
(一)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
(四)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材料。
第三章考核計分標準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判為D級,年度內考核計0分,年度內限制參加招投標:
(一)發(fā)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累計發(fā)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偽造、涂改《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三)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或勞務分包款,造成大規(guī)模集體*及其他突發(fā)性事件,處理不及時,措施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因施工質量、安全問題引起群眾集體投訴、*,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減20分: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二)未履行職責,造成四級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發(fā)生深基坑坍塌、塔機、腳手架、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建筑物、公共設施安全的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惡意拖欠工人工資或勞務分包款,造成大規(guī)模集體*及其他突發(fā)性事件的;
(五)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拒不執(zhí)行的;
(六)屬外地入海施工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辦理入海登記手續(xù)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減10分:
(一)經查實中標項目經理與施工現場項目經理不符且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經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guī)定配備質量管理人員或未按規(guī)定履行質量管理責任的;
(三)施工現場未設置由項目經理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
(四)在縣級(含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組織的大檢查中被通報批評的;
(五)因拖欠勞務分包款、工人工資或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措施不力,造成工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處結的;
(六)遇到重大突發(fā)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招用無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yè)承包、勞務分包隊伍的;
(八)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責令停工的;
(九)企業(yè)各類人員達不到持證比例且完不成培訓任務的;
(十)其他違規(guī)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考核時每次減5分:
(一)違反強制性標準,發(fā)生嚴重質量、安全事故;
(二)工程項目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報監(jiān)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三)質量、安全投訴在限期內未解決的;
(四)開工前施工圖或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的;
(五)因拖欠勞務分包款、工人工資或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措施不力,造成工人*的;
(六)有關人員無故不參加行業(yè)會議、行業(yè)培訓和行業(yè)活動,有替代、遲到、早退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考核時每次減3分:
(一)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二)施工現場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防護設施、消防救援設施的.或安全防護設施、消防救援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
(三)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四)在建筑節(jié)能方面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建筑節(jié)能標準進行施工,或未按規(guī)定對建筑節(jié)能材料進行檢測的;
(五)經隨機抽查有30%以上從業(yè)人員未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的;
(六)工程上使用未取得省和本市備案認定證書的建筑材料、建筑安全防護用品的。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考核時每次減2分:
(一)未按規(guī)定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的;
(二)未按時上報建筑業(yè)行業(yè)統計報表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省建設廳發(fā)布的DBJ14-003-20xx《建筑施工現場管理標準》存放必備的現場資料及外地施工企業(yè)進海施工準入證明的;
(四)工地現場達不到縣級文明工地要求的;
(五)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布置的緊急任務未及時貫徹落實的。
第十六條
本地施工企業(yè)考核年度內完成產值以資質考核標準為準,每超出資質考核標準1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8萬元加0.1分。每低于資質考核標準100平方米或工程造價8萬元減0.1分。考核產值的工程須施工手續(xù)完備。
本市施工企業(yè)在外埠市場組織施工的工程項目且施工手續(xù)完備的,每100平方米或8萬元加0.05分。
本市施工企業(yè)考核年度內完成的產值達不到資質考核標準的30%,直接判為D級。
第十七條
在考核年度內具備以下條件給予加分。同一企業(yè)、同一工程獲得同一性質的不同級別榮譽的,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累計加分(以榮譽證明為準)。
(一)獲得國家、省、市、縣級政府表彰獎勵及相應榮譽的,分別加15分、10分、5分、3分。
(二)在本市施工工程因工作突出,被國家、省、市、縣級會議觀摩、作經驗介紹的,每次分別加10分、8分、6分、3分。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確定與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yè)年度考核結果與招投標、資質考核、信用評價、評先選優(yōu)高度聯動。
第十九條
企業(yè)年度考核累計得分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在第二年度參加投標時加1分;在評選先進時優(yōu)先考慮;在資質升級、增項時優(yōu)先扶持。
企業(yè)年度考核累計得分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B級。
企業(yè)年度考核累計得分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C級,取消年度各項先進評選資格。屬本地企業(yè)年度內不受理企業(yè)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屬外地入海企業(yè)清出海陽建筑市場,并將有關情況通報企業(yè)資質審批部門及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yè)年度考核累計得分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列為“失信企業(yè)”名單予以公示,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須接受全脫產專項強化培訓、考試。
第二十條
本市施工企業(yè)年度考核為第1至5名的,授予“海陽市建筑施工企業(yè)紅旗單位”榮譽稱號;第6至10名的,授予“海陽市建筑施工企業(yè)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本市施工企業(yè)連續(xù)兩個年度考核為后三名的,資質考核記為“不合格”,建議資質審批部門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注銷資質證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在對施工企業(yè)實施考核減分時,應簽發(fā)《施工企業(yè)管理考核扣分通知單》。
第二十二條
施工企業(yè)對扣分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施工企業(yè)管理考核扣分通知單》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企業(yè)考核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海陽市建筑業(yè)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原考核辦法自行廢止。
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辦法5
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以下“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明確業(yè)主、設計、監(jiān)理、施工等各方安全管理職責,保障工程和人員的安全,確保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工程合同中關于施工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項目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安全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項目建設堅持“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實行項目業(yè)主、監(jiān)理協調監(jiān)督,設計、施工等其他相關單位各負其責的安全管理模式。
第四條凡參加本項目建設的設計、監(jiān)理、施工、設備制造安裝單位以及施工聯營體等單位和人員,在本項目建設、施工區(qū)域內從事工程管理、設計、監(jiān)理、施工、材料生產、設備制造安裝等工程建設活動,均屬本辦法適用范圍。
第五條業(yè)主、設計、監(jiān)理、施工以及其它相關單位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工程相關項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建設中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分別對本單位在本項目建設中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本項目是一項復雜的大型系統工程,保證項目安全、順利實施是各方共同的責任。各單位必須密切聯系、相互協作,依靠科技進步,實行科學管理,努力提高各自負責的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條安全目標:堅持預防為主,保護生命財產,堅持綜合治理,實現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第二章安全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由業(yè)主、設計、監(jiān)理、施工單位共同組成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工程的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和統一協調。其職責為:
(一)協調工程建設各方的安全工作,分析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積極倡導并推動安全、文明施工;
(二)研究、落實工程施工過程中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
(三)根據工程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
(四)協助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其它需要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的工作。
第九條為便于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立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負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統一協調工作。
第十條參加本項目建設的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設代處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應督促、幫助所屬單位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國家和行業(yè)規(guī)范,強化約束機制,保證工程建設的安全,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或參加對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十一條按照“管項目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指揮部應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協調。主要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辦法和部署。
(二)負責制定工程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定期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三)審查投標監(jiān)理單位和施工企業(yè)的安全生產資質和安全條件;審批工程建設中的重大安全技術方案,協調有關安全經費的落實。
(四)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雙方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五)加強省、市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協調,爭取支持與指導,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六)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組織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培訓與經驗交流。
(七)檢查、指導、督促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時為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
(八)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安全檔案和事故統計工作,定期發(fā)布安全生產信息。
第十二條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是工程監(jiān)理的一部分,監(jiān)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監(jiān)督管理。主要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監(jiān)理單位受指揮部委托全面負責項目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和管理,對所管項目承擔監(jiān)理責任。高駐辦主要負責人對所監(jiān)理項目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指揮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內部安全監(jiān)理責任制和所監(jiān)理項目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三)按合同規(guī)定配足具備相關資格的安全監(jiān)理人員。
(四)監(jiān)督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按照規(guī)范和標準進行施工。
(五)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督促施工單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及專家論證工作。
(六)負責督促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對各種違規(guī)行為及時制止,并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現場處理。當發(fā)現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安全管理嚴重失控時,應及時下達停工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及時向指揮部和主管部門報告。
(七)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資格,對不稱職和不合格的人員,責令其更換。
(八)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
(九)負責施工生產中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預控制,盡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參與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監(jiān)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發(fā)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維護好事故現場。
(十)負責建立安全監(jiān)理檔案;旁站監(jiān)理人員應在監(jiān)理日志中詳細記錄施工現場每天的安全監(jiān)理工作情況,高駐辦要定期進行審閱并簽署意見。
(十一)組織實施所監(jiān)理項目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每月向指揮部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按規(guī)定編制監(jiān)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統計報表,及時反饋安全生產信息。
(十二)監(jiān)理單位還應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合同文件規(guī)定的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是施工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負責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取得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對本項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負責。主要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指揮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二)接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指揮部的監(jiān)督檢查以及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成立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小組,設立安全管理專門機構,足額配備具有相關資格的專職安全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工作考核體系。
(四)負責所承包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
(五)負責施工作業(yè)和分包單位的資質條件和安全條件的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參與施工生產。
(六)加強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施工現場要設立標識、標牌,特別是在危險區(qū)域、有關設施和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七)為施工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監(jiān)督、教育施工人員按照使用規(guī)則佩戴、使用。
(八)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項目施工生產的特點、作業(yè)環(huán)境和條件,制定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進行預案演練。
(九)負責組織施工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施工技能培訓,嚴格執(zhí)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十)重大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實施前,應按規(guī)定通過專家評審并報監(jiān)理,一般安全技術方案由監(jiān)理單位組織審批,對于重大施工安全技術方案需報業(yè)主單位審批。
(十一)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施工設備,并定期檢測。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做好記錄,有關人員簽字。
(十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特種設備進行注冊登記,并經相關部門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后投入使用。
(十三)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技術檔案,定期進行自查與安全監(jiān)檢后的整改工作。
(十四)登記建檔重大危險源和重大安全隱患,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jiān)控,并制定應急預案。
(十五)開展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發(fā)現隱患要及時報告,違章要立即制止。
(十六)發(fā)生安全事故及時、如實報告至監(jiān)理和指揮部,維護好事故現場。組織對本單位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七)嚴格執(zhí)行監(jiān)理下達的安全生產指令、并按要求落實到位。
(十八)嚴格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合同文件規(guī)定的承包人應履行的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設計單位安全管理職責
(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工程結構安全、可靠,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二)把施工安全貫穿設計全過程,努力為施工安全創(chuàng)造條件,承擔設計的安全責任。
(三)對施工風險較大部位的設計,必須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考慮施工條件和技術措施,必要時應參與編制施工安全的實施細則或安全監(jiān)測系統的設計;
(四)對施工中可能遇到影響安全的各種險情,必須按規(guī)定做好監(jiān)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建設單位建議采取有效的技術防護措施,并提出實施措施所需的費用;
(五)協助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提出處理方案;
(六)委派設代處負責人參加工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第三章安全事故預防
第十五條參加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強化管理,嚴格把關,切實做好安全事故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各單位均須成立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對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承擔的相應項目的安全工作進行管理。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現場項目經理擔任。
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項目設總或設代處長擔任。
監(jiān)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項目高監(jiān)擔任。
業(yè)主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小組組長由指揮部行政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指揮部各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處室正、副主任擔任。
第十七條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安全、防火防盜、安全考核與獎懲等實施制度化管理。根據交通部相關安全規(guī)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細則,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對于擁有油庫、炸藥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對于從事爆破、電力、放射性、有害氣體、水上和高空作業(yè)等特殊危險的作業(yè)人員,其相關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十八條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安全目標管理,并將安全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各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專職安全管理崗位,對本單位所屬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宣傳,定期組織召開內部安全工作例會,自覺舉行安全生產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及時處理。
由業(yè)主單位提供辦公室及生活場地的設計單位人員,須自覺遵守業(yè)主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保護已形成的業(yè)主財產(工程、設施等)是各單位共同的責任,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各自負責區(qū)域內的防火防盜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事故等級劃分
按事故傷害人數及造成的損失,可將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一)輕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輕傷1-2人;
2、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不含本數,以下同);
(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輕傷3至9人;
2、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1至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30萬元。
(三)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輕傷10人以上;
2、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3-9人;
3、一次死亡1-2人;
4、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100萬元。
(四)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10-29人;
2、一次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500萬元。
(五)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重傷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
2、一次死亡10-29人;
3、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萬元。
(六)特別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事故報告
(一)在施工生產中發(fā)生的各類事故都必須按國家相關法規(guī)、合同規(guī)定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如實上報,不得隱瞞。
(二)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除按照合同規(guī)定報告業(yè)主及監(jiān)理單位外,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fā)生半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和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的初步原因及應急處理情況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按規(guī)定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主管單位,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主管部門。
(三)發(fā)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施工單位除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業(yè)主及監(jiān)理單位報告外,必須在半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及初步應急措施,在2小時內將工程設施及設備損壞情況、詳細的應急處理措施等報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四)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及本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要求報告。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認真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和相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嚴格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辦理。
(一)人身傷害事故
1、輕微事故、一般事故由各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指定管理人員及工會成員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2、較大事故由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監(jiān)理、業(yè)主會同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重大事故由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監(jiān)理、業(yè)主會同上級有關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特別重大事故按國務院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
5、一起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根據事故等級,由企業(yè)或各自的上級主管單位協商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6、各施工單位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需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報業(yè)主登記備案。
(二)具體安全事故處理程序詳見附件二。
(三)發(fā)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按照質量管理辦法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作為確定人身傷害事故等級依據的受傷程度、經濟損失和事故分析,分別按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和《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guī)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確定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等級,按照質量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事故統計
第二十六條事故統計范圍劃分
業(yè)主或業(yè)主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負責統計項目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事故,并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備案。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負責統計本單位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事故,并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事故統計內容和時間要求
(一)事故統計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害情況、工程損壞情況、事故報告情況、經濟損失估算、事故調查及原因分析、事故處理情況等。
(二)各施工單位必須編寫安全事故月報、半年報和年報,必須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和一月十日前分別將本單位在本工程的上月月報、半年報及年報報送業(yè)主及業(yè)主委托的監(jiān)理單位。
(三)業(yè)主、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對本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上一年安全工作進行年度工作總結,并將總結報告抄送業(yè)主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第六章安全管理獎懲
第二十八條為切實保障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序進行,努力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設立安全生產管理保證金,保證金額按照合同總價的0.5%提取,每月保證金額按照合同工期平均計取。
第二十九條指揮部根據巡檢和抽檢情況進行季度匯總考評。違規(guī)罰款直接在月保證金中扣除,每月違規(guī)扣款不超過月保證金。出現一般事故扣除一個月保證金,出現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扣除一個季度的保證金。違規(guī)罰款項目及數額詳見《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細則》(試行)(附件一)。
第三十條指揮部每年對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召開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總結評比會議,對考核優(yōu)秀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以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辦法、規(guī)程,相關合同條款和本工程上其它相關規(guī)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各參建單位自行制定的安全管理辦法與本辦法規(guī)定不一致者,在本工程運用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一: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細則(試行)
一、依據
(一)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招投標文件和合同文件
(二)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五)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技術規(guī)范(JTS20xx)
(六)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交通部20xx年第1號令)
二、指揮部或高駐辦在月度巡檢、日常巡檢或安全專項檢查等檢查中發(fā)現有違規(guī)現象的,有權對違規(guī)當事人或單位開具《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單》。
三、施工現場安全違規(guī)罰款程序
(一)安全管理人員對違規(guī)現象及時糾正并開具《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單》。
(二)《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單》必須由當事人及現場負責人、監(jiān)理簽字認可,一式三份,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指揮部質量安全處各執(zhí)一份。
(三)《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單》由監(jiān)理單位次月初匯總后,于每月5日前上報指揮部質量安全處,處罰金額直接從各單位的月保證金中扣除。
四、細則中未列出的違規(guī)條款,按照類似條款執(zhí)行。
五、施工現場安全違規(guī)罰款條款:
施工現場安全違規(guī)罰款條款表
序號 內容 單位 罰款金額(元)
5.1機構、制度、措施
5.1.1未設置安全領導小組 項 20xx
5.1.2未配置安全生產管理專門機構 項 20xx
5.1.3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項 20xx
5.1.4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項 20xx
5.1.5各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未制定 項 20xx
5.1.6安全裝置設施未配置(少安全臺帳的完整性、齊全性、及時性的檢查處罰) 項 20xx
5.2共性問題
5.2.1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的 人 工人50
一般管理人員100
中層管理人員200
領導 400
5.2.2高空、懸空、深井坑作業(yè)未按要求著穿,不系安全繩的 人 100
5.2.3爆破員、安全員、電工、裝載機司機、運輸車司機、電焊工等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的,車輛無牌無照、已經報廢依然在使用的 人 200
5.2.4高邊坡、基坑、高空腳手架等施工作業(yè)無防護網的 處 20xx
5.2.5重點部位作業(yè)和危險區(qū)域無警示標語、標牌的 處 500
5.2.6無安全檢查記錄或記錄不完全的 次 200
5.3船機、設備管理
5.3.1機具、機料等堆放在基坑邊坡2米內構成安全隱患的 次 500
5.3.2起重機吊物(無年檢合格證),起重臂下站人的 人.次 200
5.3.3起重機超負荷吊裝的 次 1000
5.3.4船舶無船檢局年度檢驗合格證的 次 1000
5.3.5船長及船員無上崗證的 次 200
5.3.6船舶救生設施是否齊備,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求救設施不完好的 次 200
5.4施工用電
5.4.1電力線路架設零亂,不牢固 處 500
5.4.2電源線老化、絕緣損壞、接頭處無包扎的(接頭數量超過規(guī)定的) 處 500
5.4.3配電箱無漏電保護裝置(配電箱不按要求設立沒有墊高的) 處 500
5.4.4使用花線或劣質電線 處 500
5.4.5高空帶電作業(yè)無人監(jiān)護的 處 500
5.5高空作業(yè)
5.5.1高空作業(yè)中物料堆放不當,拋投的 次 200
5.5.2進行鋼筋綁扎和安裝鋼筋骨架高空作業(yè)時,未搭操作平臺和掛安全網的(或操作平臺的搭設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 處 1000
5.5.3安全繩打結使用,或未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的 人.次 100
5.5.4作業(yè)人員酒后作業(yè)、機器設備帶病作業(yè)的 次 200
5.5.5腳手架用劣質材料的,無防護網的(腳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處 500
5.6土石方工程及地基與基礎開挖
5.6.1開挖的土石方堆放距離坑、槽80cm以內的,堆放高度超過1.5m的 處 500
5.6.2深坑、深井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要求)采取通風措施的 處 500
5.6.3挖孔樁、鉆孔樁無(未制定)防護措施的 處 500
5.6.4挖孔樁、鉆孔樁井口未超出地面30CM的 處 500
5.6.5施工便道不安全,出現坍塌現象并失穩(wěn)未及時處理的 次 1000
5.6.6環(huán)保、水保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 處 500
5.6.7高邊坡施工未設觀測點并未按要求觀測且無記錄的 處 1000
5.6.8棄渣場未設擋土墻,對交通道路、民房或其它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安全隱患的 處 1000
5.7.模板工程
5.7.1安裝、拆卸作業(yè)高度5米以上的模板,未搭腳手架、設防護欄桿、上下同一垂直面操作的 處 500
5.7.2鋼模板、工具、配件運送時亂扔投的 處 200
5.8其他
5.8.1辦公、生活、工區(qū)選址在不安全地帶的 處 1000
5.8.2辦公、生活、工區(qū)居住地未設置滅火器材及設備的 處 1000
5.8.3自行設立油罐箱存在安全隱患的(沒有專人看管、沒有醒目標志牌、沒有設立消防設施、距生活區(qū)距離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處 500
5.8.4野外施工現場明火取暖燒荒的 處 1000
5.8.5凡列入安全隱患的 處 500
5.8.6安全資料未按時上報的 次 200
5.8.7省級及以上行業(yè)管理部門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通報批評的 次 5000
湖北省引江濟漢通航工程施工現場違規(guī)罰款單
施工單位:
時間:
編號:
檢查單位
檢查人員
被檢查單位
現場地點
違規(guī)事由
扣款金額
當事人(簽字)
當事人單位
領導(簽字)
監(jiān)理(簽字)
安全管理員(簽字)
帶隊領導(簽字)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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