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chǎn)隱患治理實施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chǎn)管理,及時排除各種事故隱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有隱患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第三條、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報送有關部門,并提出隱患治理方案,同時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
第四條、隱患治理方案內(nèi)容主要包括
1,經(jīng)費和物資。概算此隱患治理所需經(jīng)費及物資需求
2,人員需求。針對治理的事故隱患情況,確定相應人員的'落實需求。
3,治理時限。根據(jù)事故隱患治理的難易程度,在假定物質與人員到位情況下,確定隱患治理的時限。
4,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在隱患未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過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五條、隱患治理通知書內(nèi)容主要包括。隱患部位,隱患類別,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時限,隱患治理責任人。
第六條、隱患治理完成后,隱患治理單位應向廠安委會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廠安委會應及時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xiàn)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發(fā)出書面確認書。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先制定方案進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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