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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師發(fā)怒使兩學生頭撞頭受傷案
[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學語文教師張運曉正在講臺上批改作業(yè),這時,14歲的葉與同桌因為座位誰用得多少發(fā)生爭吵,繼而又動起手來。張老師很惱怒,在把他們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腦袋撞在了一起。放學回家后的葉,精神即出現(xiàn)異常現(xiàn)象,目光呆滯,不與別人說話。夜間哭醒,并胡說一些驚恐害怕的話,一直持續(xù)到天亮。第二天在葉氏夫婦和校方的幫助下,葉先后被送往幾家醫(yī)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轉,期間一直未到校上學。1999年11月5日,葉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醫(yī)院,被診斷為反應性精神病,腦血管痙攣。由于多次向張討要醫(yī)藥費未果,家長一紙訴狀將校方和張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請被告學校承擔為女兒治病支付的醫(yī)療等各種費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撫慰金25萬元。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被告不當?shù)慕逃绞綄е碌脑媸軅暮蠊虮桓鎻埵窃诮虒W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fā)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決被告法人單位學校負主要責任,賠償原告葉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陪護人員誤工費、交通費、雜支費、鑒定費52.5元,及精神撫慰費共計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張老師的行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還是不當?shù)慕逃绞?二是如果是不當教育方式與原告受到傷害的結果有沒有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顯然,張老師的教育方式是不當?shù),當他發(fā)現(xiàn)葉與同桌發(fā)生爭吵后,采用極其簡單粗暴的態(tài)度,讓兩個學生站在講臺上,并用手揪住兩學生的頭發(fā),使兩學生的頭相撞,并反復的訓斥,沒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沒有考慮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緒的變化,對兩個學生體罰一直持續(xù)到下午放學。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擊,心理上也受到極大的傷害,無法到學校讀書,一直在家靠藥物穩(wěn)定情緒。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產(chǎn)生精神疾患,被告張的行為與原告受到傷害有著直接的因果聯(lián)系或者諳導致原告產(chǎn)生這種心理疾病的直接誘因。當然,葉患病并非全部由張的行為所導致,因為據(jù)法院調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貫厭學,早已存在誘發(fā)精神病的隱患。故法院判決張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由于張是在教學活動中履行教學職責時發(fā)生的侵權行為,故學校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啟示:教師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不僅違背了職業(yè)道德,也是違法行為。體罰是我國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多項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論教師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都不得實施這種手段。對于體罰學生并造成學生傷害的教師,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給予行政、民法、刑事處罰。
案例2.大學生因考試作弊受學校處分案
[案情]某大學女學生嚴某考試時在試卷下面放有寫著公式的紙條,被監(jiān)考老師發(fā)現(xiàn)并予沒收。后學校認為嚴某考試作弊,態(tài)度惡劣,于是對其做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嚴某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訴,但校方至今未給予任何書面答復。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有學校和學生。
2.本案是一起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案。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本案中,嚴某因違反了考試紀律,學校應根據(jù)其違紀程度給予其相應的紀律處分。(2)《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睋(jù)此,學校對嚴某的紀律處分應當適宜,而不應隨意剝奪嚴某作為公民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嚴某。(3)《教育法》中明確規(guī)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睘榇,嚴某向學校提出申訴是合法的,學校應及時受理學生的申述。
3.本案引發(fā)的思考:(1)學生應加強自身的道德修養(yǎng),誠實守信,自律自愛,嚴格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與考試紀律,堅決抵制考試作弊行為。(2)學校應積極維護考場紀律,依法對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進行相應懲處。(3)學校應正當行使自身的權利,依法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證據(jù)確鑿,恰如其分,依法進行,不得隨意開除學生,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相關責任人應對自身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4)當學生的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5)學校應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及時受理學生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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