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管理制度
員工獎勵與懲罰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遵紀守法的主動性、自覺性,規(guī)范員工行為,提高員工素質,維護公司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第二章
獎
勵/>第三條
獎勵范圍。/>對有以下表現(xiàn)者之一的員工均給予獎勵:/>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jīng)濟效益的;/>2.
在技術、產(chǎn)品、專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成績的.;/>3.
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4.
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5.
在公司、社會見義勇為,與各種違法違紀、不良現(xiàn)象斗爭有顯著成績;/>6.
對突發(fā)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7.
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8.
全年出滿勤的;/>9.
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10.
其他應給予獎勵事項的。/>第四條
獎勵種類。/>公司可以設立如下獎勵項目。/>1.
精神獎勵/>(1)
記大功;/>(2)
記小功;/>(3)
嘉獎(獎狀、獎品);/>(4)
授予榮譽稱號。/>2.
物質獎勵/>(1)
一次性獎金;/>(2)
加薪;/>(3)
晉級;/>(4)
其他(旅游、培訓機會、住房)。/>第五條
獎勵規(guī)則。/>1.
記大功對象。/>(1)
對公司或國家有重大貢獻者;/>(2)
對公司業(yè)務有重大發(fā)明、革新,成效卓越者;/>(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事件事先舉報或阻止,避免重大損失者;/>(4)
對天災、人禍、犯罪等現(xiàn)象,不顧安危,見義勇為者;/>(5)
開拓公司業(yè)務,經(jīng)營業(yè)績(利潤、營業(yè)額)驕人者;/>(6)
獲得社會重大榮譽者。/>2.
記小功對象。/>(1)
對公司或國家有較大貢獻者;/>(2)
對公司業(yè)務有較大發(fā)明、革新,成效優(yōu)秀者;/>(3)
對危害公司和國家的事件,及時制止,避免較大損失者;/>(4)
見義勇為,獲得好評、稱贊者;/>(5)
開拓公司業(yè)務,經(jīng)營業(yè)績優(yōu)良者;/>(6)
拾金不昧且價值較高者;/>(7)
本職崗位工作表現(xiàn)優(yōu)異者。/>3.
嘉獎對象。/>(1)
品行優(yōu)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2)
領導有方、業(yè)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3)
參與、協(xié)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4)
遵規(guī)守紀,服從領導,公司之敬業(yè)楷模;/>(5)
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jié)約資源能源的員工;/>(6)
拾金(物)不昧者。/>第六條
獎勵標準。/>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guī)定。
/>1.
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guī)定執(zhí)行;/>2.
依照獎勵標準,員工1年內獎勵分累計滿10分,可晉升一級工資;/>3.
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
稱號;/>4.
公司可設董事長獎、總經(jīng)理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fā)給工作優(yōu)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5.
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出國培訓、出國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第八條
獎勵程序。/>1.
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其所在部門及時提出申請,報人事部;/>2.
人事部審核決定,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3.
討論決議經(jīng)總經(jīng)理簽字后生效;/>4.
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公司發(fā)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5.
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6.
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fā)放,獎勵提成在其業(yè)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xiàn)。/>第三章
處
罰/>第九條
處罰種類。公司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1.
精神處罰。/>(1)
口頭警告;/>(2)
書面警告;/>(3)
記小過;/>(4)
記大過。/>2.
物質處罰。/>(1)
一次性罰金;/>(2)
降級、撤職(減薪);/>(3)
留用察看;/>(4)
辭退。/>第十條
過失分類。/>(一)
甲類過失。/>1.
記大過后仍再犯;/>2.
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3.
盜竊財物,挪用公-款;/>4.
觸犯公司規(guī)章制度、嚴重侵犯公司權益;/>5.
連續(xù)曠工達5天或1個月內累計達10天;/>6.
煽動他人不服從規(guī)定或怠工;/>7.
多次欺詐、謾罵、威脅主管;/>8.
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公司名義招搖撞騙;/>9.
有重大泄密行為。/>(二)
乙類過失。/>1.
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3.
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主管;/>4.
主管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5.
泄露公司機密;/>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fā)生;/>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9.
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10.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三)
丙類過失。/>1.
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fā)生損失;/>2.
未經(jīng)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3.
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4.
服務態(tài)度惡劣,與客戶爭吵,影響公司聲譽;/>5.
在公司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6.
連續(xù)3次不參加公司重要活動;/>7.
連續(xù)曠工2天;/>8.
對各級領導態(tài)度傲慢,言語粗暴;/>9.
造謠生事。/>(四)
丁類過失。/>1.
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2.
因業(yè)務疏忽發(fā)生差錯;/>3.
教育培訓無故缺席;/>4.
工作時間未經(jīng)許可擅自離崗;/>5.
浪費公司財物;/>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離者;/>7.
服裝儀容經(jīng)常不整者;/>8.
多次發(fā)生遲到早退現(xiàn)象,不按規(guī)定請假、銷假;/>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簽到。/>第十一條
處罰標準。/>/>視情況進行一次性罰款(一般不超過其工資的20%),或決定減薪降職,乃至辭退。/>1.
員工曠工。/>(1)
曠工1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30%;/>(2)
曠工2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60%;/>(3)
曠工3~4天,扣除當月效益工資100%;/>(4)
曠工超過5天,辭退。/>注:
(1)
遲到、早退3次折算曠工計半天;/>(2)
遲到、早退6次折算曠工1天,或累計時間超4小時折算曠工1天。/>2.
病假。病假超過標準,1天扣除10%效益工資。/>3.
事假。/>(1)
事假超過標準1天,扣10%效益工資;/>(2)
事假超過標準2天,扣30%效益工資;/>(3)
事假超過標準3天,扣50%效益工資;/>(4)
事假1年累計超過標準30天,可辭退。/>第十二條
其他處罰規(guī)定。/>1.
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xiàn)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2.
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3.
依照處罰標準,員工1年內處罰分累計滿10分,可辭退該員工。/>4.
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5.
對連續(xù)3個月工作沒進展或連續(xù)6個月沒有盈利的部門、下屬企業(yè)正職干部予以降職或免職。/>6.
違反公司經(jīng)濟合同管理辦法,擅訂合同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由責任人與參與者賠償。/>7.
公司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在我方者,追究駕駛員經(jīng)濟責任,視情況賠償損失。/>第十三條
處罰程序/>1.
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jù)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2.
各類處罰的過程。/>(1)
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人事部備案;/>(2)
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經(jīng)人事部審核,由公司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總經(jīng)理簽字生效;/>(3)
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3.
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4.
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5.
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xiàn)良好,可撤銷處罰。/>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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