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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婚姻制度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特點
一、中國古代婚姻非常形式,婚姻必須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則便是違法婚姻并為社會所不容。
按周禮之規(guī)定,婚姻關系的成立,首先要滿足其三項實質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原則性前提!耙环蛞黄蕖痹诒疚牡牡诙糠謱⒂袑iT論述!巴詹换椤奔唇雇恍帐系募易宄蓡T之間的通婚行為。此禁忌主要基于兩方面的考慮,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認為同姓結婚會影響下一代的健康,從而影響整個家族、民族的發(fā)展,說明當時對優(yōu)生已有較為科學的認識。其二是因多與異姓結婚有利于“附遠厚別”②,通過聯(lián)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強與異姓貴族的結盟,以便于擴充自己的勢力、維護既定的統(tǒng)治秩序成員(如未行廟見之禮,該女子去世,則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墳)。 至此婚禮始告完成,婚姻最終成立。 “六禮”的名稱和儀式,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發(fā)展史上影響十分深遠。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雖不一定經過六道禮儀程式,但“六禮”的名稱卻一直相傳下來。直至中國近代乃至現代,有一些鄉(xiāng)村的結婚儀式仍可見到“婚姻六禮”的明顯痕跡。 (二)離婚的形式。在我國古代,解除婚姻關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捌叱觥庇址Q“七去”,是西周時確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
二、中國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
原始社會后期,由群婚制變?yōu)閷ε蓟橹,即一男子在許多妻子中擇一女為“主妻”即正妻,其余為副妻;而一女子在許多的丈夫中擇一男為“主夫”即正夫,余者為副夫。對偶婚仍以女子為中心,女娶男嫁,實行族外婚,夫從妻居,婚制的變化,改變了過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狀況。生父的確定從血緣結構上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現創(chuàng)造了條件。 進入階級社會后,男子居于絕對統(tǒng)治地位,擇妻制度被保留下來,而女子則失去了擇夫的“自由”。至夏商時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國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眾子均有王位繼承權;所以,每當王位交接即王位繼承時,就會產生激烈的矛盾沖突;甚至禍起蕭墻,在眾王子之間出現流血拼爭,甚至發(fā)生弒父殺兄的慘劇。 周朝則吸取了夏商的教訓,通過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確定王位的歸屬,成功的解決了王位繼承的難題。所謂“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從天子到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個“妻子”,即正妻,也稱嫡妻,正妻必須經過聘娶大禮迎娶;“多妾”則指國王與貴族占有的其他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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