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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檢修管理制度
電氣設備檢修管理制度
第一條 電氣設備檢修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
第二條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第三條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jié)舛确弦?guī)定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
第四條 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
第五條 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zhí)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六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電氣設備檢修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絕緣。
第七條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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