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運行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guī)格或法令禮俗。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運行管理制度1
1、實訓過程中,要貫徹“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加強實訓過程的安全教育。
2、任課教師及實訓室管理人員要對實訓過程中學生的`安全負責。在實訓準備,工作中必須考慮實驗操作的安全要求。
3、做實訓前,首先檢查實訓室的安全情況,不允許有不安全因素存在。
4、用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保護和漏電開關。
5、實訓過程中如發(fā)生人身或設備事故時,要立即切斷電源,及時搶救,保護好現(xiàn)場,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6、發(fā)生事故后要及時查明原因,由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并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安全運行管理制度2
1、有起重車輛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和健全關于起重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定期檢驗、安全規(guī)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zhí)行。
2、企業(yè)應當對本企業(yè)的起重車輛進行登記,詳細記載每臺起重機的規(guī)格、性能等有關技術資料,以及歷次技術檢驗、大修理、改變起重機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況,以備查考。
3、機動起重機一般應由專職的司機駕駛,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員負責掛鉤和指揮工作。起重機司機和負責掛鉤指揮人員,必須視覺、聽覺正常,經(jīng)過專門訓練,并經(jīng)企業(yè)安全技術部門考試合格發(fā)給合格證后,方準獨立操作。
4、禁止起重機械超負荷運行。
5、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禁止從人頭上越過,禁止在吊運的重物上站人,禁止吊掛著的重物加工。不許吊著重物在空中長時時停留,在特殊發(fā)問下,如需暫停留時,應禁止一切人員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過。起重機吊著重物時,司機和指揮人員不得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6、起重機司機、掛鉤工人和維修人員,應當經(jīng)常檢查各自負責的設備和吊具,以保證安全運行,在進行檢修、工人加油和清潔等工作時,起重機應當停止運行,如系電動起重機應當切斷電源,起重機停止工作后,司機應當將起重機安全穩(wěn)妥地停放在規(guī)定的地方,方可離開。
安全運行管理制度3
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按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小學專用校車。
2、本校校車必須取得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須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
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
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
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免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
6、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yǎng)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整潔不出臟車。
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抽煙、進食、接聽手機、聊天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校車上路前必須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
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fā)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tǒng)是否正常。
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wèi)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tǒng)和3g實時監(jiān)控系統(tǒng)。
11、必須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12、車輛未停穩(wěn)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
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
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
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避開的危險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
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過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過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過5公里。
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
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
19、校車上有學生、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
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
安全運行管理制度4
1、維修室內嚴禁煙火。
2、維修室內必須保持衛(wèi)生整潔,各類儀表擺放整齊,分類管理。
3、各類儀表維修校正完畢后,要作好記錄。
4、維修校正的儀表要由專人保管、發(fā)放,并建立登記制度。
5、使用中的便攜儀應由專業(yè)人員每隔10天用標準氣體進行校正,確保檢測數(shù)據(jù)的準確。
6、便攜儀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對儀器的零點精度何報警點進行檢查何調整,確保儀器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7、便攜儀工作電壓低于2.3V時,應立即進行充電。
8、便攜儀充電應在通風良好,并遠離礦燈充電房何H2S等有害氣體處。
9、光瓦及斷電儀的.維修必須按照說明書進行。
10、儀表因發(fā)放回收不即使造成的,由維修室負責賠償。
11、凡因使用操作不當而造成儀表損壞的由使用人賠償。
12、光瓦、便攜儀及風速表的儀表半年必須到局計量處進行強檢修校正一次,并有合格證及標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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