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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精選6篇)
在發(fā)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1
1、本組織的經費均由理事會統一管理,具體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負責統籌,養(yǎng)殖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
2、需用資金時,無論數目大小,必須向理事會申請,由理事長、秘書長、財務理事長審批。
3、財務人員要認真審核各項財務收支憑證,對不符合財務制度規(guī)定的款項有權拒絕受理,任何人不得刁難和阻礙。
4、單位所需的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申請,理事長審批后購置。
5、報銷發(fā)票,必須由經辦人簽字、理事長簽字后,會計方可辦理相關手續(xù),否則嚴格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
6、客戶來本組織辦理業(yè)務,確需就餐的應經理事長批準,具體業(yè)務科室人員方可安排就餐。
7、對上級批準的項目經費,要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要求,做到?顚S,任何人不得挪用、借用。
8、秘書長和財務理事長要定期核對賬目,定期向理事會匯報。賬目要具體、清楚,各項經費開支要注明去向、負責人和日期。
9、為使賬目明確,監(jiān)事長要定期組織監(jiān)事會人員查帳。
10、每年初,財務理事長應根據上年開支情況和本年度活動計劃,作好經費開支預算,報理事會審批。
11、本制度其它未盡事宜,嚴格按照本組織章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2
一、為了規(guī)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jié)支、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xù)。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guī)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jiān)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zhí)行監(jiān)事(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督指導和業(yè)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jiān)督。
十四、本制度從xx年x月x日起執(zhí)行。
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3
一、辦公費: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月不得突破4元,在限額內由各科科長自行掌握使用,超額部分一律不予報銷。
二、文印費:打印文件資料,一律經辦公室主任簽字批準,并嚴格控制打印份數。不經批準的,所有費用由打字員個人負擔。文印所需紙張、油墨等用品的購置,由辦公室報請主管財務的主任批準。
三、電話費:各科室電話一律取消長途功能,繼續(xù)推行費用包年制度。費用繳付由財務科統一辦理,每季考核一次。
四、照明費:除夜間加班,值班外,其它時間,宿辦室電燈一律關掉,做到人走燈滅。機關大院及樓道由警衛(wèi)人員負責,出現常明燈的,每發(fā)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元。
五、探視費:系統內干部職工或直系親屬生病需要慰問探視的,由縣社領導安排,不經領導批準,任何科室或個人一律不準用公款進行探視。
六、招待費:上級或職能部門來人需要招待的,必須提前報請主任批準,主任不在報付主任批準,由辦公室安排陪餐人員,用餐標準和用餐地點。陪餐人員一般不超過三人,用餐標準每人不得突破30元,財務科憑領導和經辦人注明招待原因的收據予以報銷。
七、醫(yī)藥費:工齡在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工齡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發(fā)醫(yī)藥費一元,有重病住院需要檢查治療的',必須取得縣以上主治醫(yī)師證明,并報縣社主任批準,所需醫(yī)藥費,由縣社根據情況酌情解決。
八、維修費及低值品購置:機關需要購置家俱或房屋設備需要維修時,事前由辦公室造報預算,報主任批準后購置或施工。在家俱用具的管理上,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保管的原則,由辦公室、財務科造冊登記,摸清底數,明確責任。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清理,對無故丟失或損壞的,由責任人按現價包賠損失。
九、費用開支批準權限:除電話費、辦公費實行包干外,其它費用開支在10元以內的,由經辦人簽字,科長批準報銷,超過10元的,由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報銷;凡購物超過100元的,由主辦人匯同財務科共同辦理。
十、建立財務內審和公開制度:每月要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財會人員,對機關財務開支情況,進行一次自查自糾,并通過上欄或召開職代會的形式進行公布,增強透明度。
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 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yè)會計制度》、《小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 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 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yè)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 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guī)定限額。
第十條 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yè)務發(fā)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 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 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 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 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 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 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 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 會計員負責按規(guī)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yè)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fā)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xù),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jiān)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xù)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yè)收入時,要手續(xù)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執(zhí)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 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 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guī)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xù),
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 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三十一條 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二條 合作社社員對財務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權利: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jiān)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監(jiān)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jiān)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 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yè)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yè)利潤,是指主營業(yè)務收入減去主營業(yè)務成本和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yè)務利潤,減去營業(yè)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yè)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fā)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五條 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 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 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 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 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guī)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5
一、為了規(guī)范供銷社財務行為,結合供銷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供銷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供銷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供銷社資產。
五、供銷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jié)支、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供銷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供銷社費用支出由主任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主任直接審批;5000-2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主任審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由主任例行審批手續(xù)。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供銷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guī)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供銷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供銷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供銷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供銷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供銷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jiān)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供銷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二、供銷社財務要接受執(zhí)行監(jiān)事的監(jiān)督指導和縣社的審計監(jiān)督。
十三、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基層供銷社財務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群眾的合作經濟組織,其資產全部歸供銷社社員所有,受法律保護,各級理事會依法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社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縣聯社對縣直各企業(yè)、基層供銷社實行主任、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主要經濟指標實行逐年核定、分項考核、年終審計兌現。
各企業(yè)應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職責分明,獎懲嚴明。
第三條企業(yè)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的法規(guī)、法令以及各項方針政策,決不允許坑農害農事件發(fā)生。
第二章資產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聯社作為行業(yè)主管部門,必須替社員監(jiān)督管理好社有資產。
基層供銷社主任作為企業(yè)法人代表,直接對農民的合作社負責,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保證其經營管理的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接受縣聯社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社屬企業(yè)的社有資產經營主體是縣聯社,縣聯社行使對社屬企業(yè)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權利,各企業(yè)的經理在縣聯社的授權下經營社有資產,要對社有資產合法權益負責。
第六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對社有資產的承包、租賃、經營實行分層審批制。
所有承包租賃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資產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本級社務委員會決定并經職代會通過。
4—5年(含五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縣聯社主任辦公會議審批并備案;超過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須由本單位提出方案和書面合同,由縣聯社常務會議審批并備案。
第七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必須做好資產管理制度的建設,健全資產登記手續(xù),建立產權變更審批程序,加強資產增減變動、毀損報廢處理的核算和管理。
報廢的固定資產及庫存商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記產權變動和資產管理臺帳,及時地記錄和反映所有產權資產增減的品種、數量、結構和價值等全面的資料,同時要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風險控制,建立規(guī)范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yè)經營管理者既有激勵機制,又有約束機制。
第八條企業(yè)為了盤活資產,凡涉及土地變更,資產處置等,必須按規(guī)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值作為處置資產的價格依據,不得隨意估價或低價出售。
并將評估情況及時報告縣聯社。
第九條為確保社有資產的安全,各企業(yè)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社有資產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抵押。
第三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對于企業(yè)的自身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新增固定資產。
要對項目投資總額進行認真預算,積極籌措資金,企業(yè)在征得發(fā)改、城建、規(guī)劃、等部門的同意后,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后,方可進行項目建設招投標。
項目竣工后,要及時進行工程決算,和帳務處理,嚴格管理好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yè)購買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報縣聯社審批,并按《企業(yè)所得稅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企業(yè)現占用的土地屬國家劃撥的土地,拍賣、出讓應按國家土地政策執(zhí)行,企業(yè)不得向其它個人轉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證。
企業(yè)出售或轉讓經營設施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同時要及時收回資金,進行帳務處理,按財務制度辦理有關手續(xù)。
變賣收入要在縣聯社的監(jiān)督下有計劃的使用,決不能胡支亂花。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維修,一次性投資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年終考核可視利潤,不準掛帳。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社有資產收益歸本級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社有資產收益包括承包利費收入和租賃收入等。
第十五條社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上繳社有資產使用費及干部職工的各種勞動保險費等鋼性開支。
一般不得用于發(fā)本單位行政人員的工資。
各企業(yè)行政人員要根據企業(yè)的經營情況,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糧,更不能將發(fā)不了的工資預提掛帳。
要積極開展業(yè)務創(chuàng)收,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農資商品經營及農副產品的收購屬集體經營收入,企業(yè)必須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帳務處理,正確核算,嚴禁體外循環(huán),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經縣聯社批準出租或拍賣的固定資產收入,原則上留給企業(yè),用于供銷合作事業(yè)的發(fā)展,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財務手續(xù),并在縣聯社監(jiān)督下合理開支。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外來原始憑證,對于不符合規(guī)定的原始憑證,如“白條”現象等,會計人員不準入帳。
對各項費用支出,必須嚴格把關,手續(xù)齊全。
無經辦人簽名和單位領導審批的費用開支,不準報銷,對于數額較大的開支項目。
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下帳報銷。
第十九條企業(yè)的業(yè)務招待費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控制,要同企業(yè)的經營情況和帶來的經濟效益掛鉤,不搞鋪張浪費,損公肥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對已發(fā)生的業(yè)務招待費,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進行帳務處理,要遵守企務公開制度,按月向職工大會公布,實行民主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yè)的通迅費用,包括主任(經理)的手機費,固定電話費,原則上據實列支,但要根據企業(yè)的經濟效益而視,虧損企業(yè)不得報銷通訊費。
第二十一條縣直企業(yè)的各項費用支出,嚴格執(zhí)行按月由縣聯社審核后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章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爭取的所有項目資金,必須做到?顚S,不得滯留、截留挪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否則帶來的后果由單位一把手負責。
第七章經營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供銷社的主任、公司經理是企業(yè)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yè)的財務管理全面負責,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社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企業(yè)的財務人員要在主任(經理)領導下具體搞好財務管理工作,企業(yè)的全休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并監(jiān)督執(zhí)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企業(yè)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經營的農資商品必須從正規(guī)渠道進貨,杜絕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被質檢、工商、農業(yè)部門查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各單位為購進商品,儲存化肥及其它業(yè)務,需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收到借款后記入短期借款戶下,月利率不得超過8‰。
外單位及個人向企業(yè)投入的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戶下,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只可分得紅利,不得計付利息。
如果計付利息只能作為借款,記入短期借款戶下,不能作為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經法規(guī)規(guī)定,并視情節(jié)輕重,縣聯社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處罰,年終考核將實行一票否決,并不得提拔職務、對于問題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1、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玩忽職守,致使企業(yè)遭受較大損失的。(一次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
2、財務人員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集體經營收入不帳,私設“小金庫”,給企業(yè)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該支不支,使企業(yè)經濟包袱不斷增加,嚴重影響企業(yè)發(fā)展后勁的。
4、借故業(yè)務招待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胡支亂花、浪費集體資財的。
5、不執(zhí)行縣社財務制度,不經審批,擅自修建,搞土地變更,使社有資產流失的。
6、放松管理,使企業(yè)連續(xù)發(fā)生虧損的。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yè)的主任(經理)要認真遵守,并自覺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縣聯社的各項管理制度,縣聯社審計科對各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制度規(guī)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yè)主任(經理),除賠償損失外,要給予免職、撤職或開除,觸犯法律法規(guī)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不能執(zhí)行財務制度的要免去會計或出納職務,造成損失要給予賠償,違犯法律法規(guī)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從20xx年x月x日起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向縣聯社財統科反映。
第三十條各企業(yè)根據本制度制定企業(yè)內部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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