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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廠外來施工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化工工廠外來施工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化工工廠外來施工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化工廠對外來施工單位的管理,確保外來施工單位在化工廠項目建設、設備安裝調試、檢修等施工作業(yè)時能夠有序、安全地進行,保護施工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化工廠前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生產辦在工程項目招標前要安排參加競標的施工單位到生產辦接受安全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施工單位,方可參加投標。
第三條 施工隊伍承擔化工廠的工程項目后,在辦理外來工程項目的同時,必須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如發(fā)現有不簽施工安全合同進行施工的現象,對施工單位罰款1000-5000元。
第四條 簽訂《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的施工單位到生產辦領取入化工廠安全的.,辦理安全教育的手續(xù),由生產辦統(tǒng)一對施工單位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考試合格者發(fā)放《安全教育合格證》。
第五條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單位,填寫《外來安全信息登記表》,上報《HSE作業(yè)書》,計劃書中對風險識別、風險評價以及風險消減措施等方面的內容要全面、詳細、符合實際,經生產辦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入化工廠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到化工廠生產辦辦理入廠證,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證》的施工單位,化工廠生產辦不辦理入廠證。
第七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著裝、配戴安全帽。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必須按要求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如:防護衣、帽、鞋、手套、眼鏡、防毒面具等。不準穿能產生靜電的衣服、帶鐵釘的鞋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區(qū)域施工。
第八條 工程開工前,要按施工總平面的布置,安排作業(yè)棚、休息室、辦公室、攪伴站、施工材料堆場預制場地等,所有布置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核。生產區(qū)域內嚴禁有人居住。
第四章 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要設有安全警示標志,施工現場危險區(qū)域(如坑、進等)必須設置危險標志。夜間要設紅燈警示,必要時設專人監(jiān)護。
第十條 搭建臨時建筑物應提交申請,并附有具體區(qū)域相鄰建筑、管線位置圖,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安全環(huán)保審批,批準后方可搭建。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的人員名單組織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單外人員。如施工單位缺少某種特種作業(yè)人員需外雇時,要事先將雇用人員名單報生產辦審批,經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化工廠。違反此規(guī)定每發(fā)現一人,個人罰款50元,單位罰款20xx元,轉包單位罰款10000元。并通報全化工廠,停止施工。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不準占用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工后,立即恢復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三條 凡申請?zhí)厥庾鳂I(yè)(如:動火、高空、有限作業(yè)、動土、臨時用電等)的施工單位必須按化工廠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到生產辦和生產運行部辦理手續(xù),經批準后按批準的時間、地點等作業(yè),施工單位要隨身帶作業(yè)票,不得轉借他人,在接受檢查時要出示作業(yè)票,不能出示作業(yè)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無票單處理,罰款1000-5000元。導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規(guī)定進行經濟處罰并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在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fā)性強的易燃液體擦洗設備、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第十五條 施工人員嚴禁進入非本單位施工區(qū)域或場所,不得亂動、亂碰或拆卸任何設備零件、附件等。自覺維護作業(yè)區(qū)域內的建構筑物、設備管線和安全消防設施,在作業(yè)中可能對其構成影響或威脅時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預以保護。
第十六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yè)過程中因違章給化工廠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人員傷害的應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所賠償的經濟損失由化工廠相關部門確認落實。
第十七條 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域要安裝阻火器,按規(guī)定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異常情況要聽從統(tǒng)一指揮或熄火停車,嚴禁進入禁行路線。
第十八條 外來施工人員要隨身攜帶各種證件(如:入化工廠證、安全教育合格證、焊工證等),并接受檢查,發(fā)現無證或不帶證件,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嚴重者,停止施工。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險情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并立即生產辦及相關部門,不得隱瞞和私自處理事故。否則,按《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相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要切實加強施工的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各項條款、國家的有關法律、管理局、**以及化工廠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化工廠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有責任經常檢查外來施工單位在作業(yè)過程中是否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有權對違規(guī)者進行制止、處罰、停止施工作業(yè)。并及時向化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不認真履行職責者,一經發(fā)現嚴肅處理。
第五章 施工完成后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施工結束后,生產辦根據施工過程中安全檢查、考核結果,按照《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對施工單位進行綜合評價,綜合得分70分以下的單位,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返回。綜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單位,根據施工過程中的違規(guī)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持《外來施工單位綜合安全考核表》到有關單位辦理安全風險抵押金退還手續(xù)和付款手續(xù)。有關單位必須根據《外來施工單位安全綜合考核表》結果,辦理退款和付款手續(xù)。否則,由此引起后果,由責任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安全風險抵押金不足時,外來施工單位應補足。否則,輕烴分餾化工廠有關單位將從工程款中雙倍扣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化工廠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化工工廠外來施工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的范圍: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第三條 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安全知識、專業(yè)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二章 生產與使用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省、市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第五條 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第七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lián)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要經常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第八條 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jiān)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第九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fā)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一條 生產危險化學品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導除靜電的設施。
第三章 儲存與保管
第十二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驗收登記,并定期檢查。臨時存放廢舊危險化學品,及時上報上級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處理。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要按其化學性質分類、分區(qū),儲存不準超量。到達儲存限量時,儲存時間不得超過3天。并留有相應的防火間距(通道)和通風口,儲存地點距生產裝置、罐區(qū)、管廊、電纜橋架、下水井等設施的安全防火距離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四條 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滅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同庫儲存,應設專用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
第十五條 遇火、遇潮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準在露天、潮濕處存放,要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對于怕凍、曬的危險化學品,應有防凍、防曬設施。
第十六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采用先進的消防、通訊、報警、滅火裝置,有毒物品應配備防護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 儲存和保管危險化學品的倉庫,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并納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 裝卸與運輸
第十八條 液化氣充裝站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通過交通部門資質認定。未經資質認定的車輛,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fā)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第二十二條 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1990)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速度不得大于規(guī)定值。
第二十四條 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第二十五條 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第二十六條 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qū)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或保安人員。
第五章 報廢與銷毀
第二十八條 報廢和銷毀有燃燒、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征得化工廠主管安全的部門和化工廠主管領導的同意。
第二十九條 批量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制定安全處理方案。
第三十條 負責報廢、銷毀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包括監(jiān)護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在報廢、銷毀處理前,應進行分析、檢驗,根據物品的性質,分別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燒等相應處理方法。
第三十二條 劇毒或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危險化學品,不準直接排入下水,不準傾倒在地面上。
第三十三條 化學性質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銷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由化工廠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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