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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1 11:55:50 宜歡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guī)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縣民辦教育事業(yè)規(guī)范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xx)80號〕、《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意見》(陜政辦發(fā)〔20xx〕12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縣行政區(qū)城內面向中小學、幼兒園、適齡兒童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縣教育局負責全縣培訓機構的規(guī)劃、審批、管理、督查和評估等工作,未取得縣教育局頒發(fā)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招生從事培訓活動。

  第四條 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教育質量。必須有規(guī)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yè)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第五條 培訓機構應有明確的辦學方向、辦學宗旨和培養(yǎng)目標,應遵循教育規(guī)律。鼓勵發(fā)展以培養(yǎng)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guī)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第二章 設置條件和標準

  第六條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公民個人辦學,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培訓機構:

  第七條 聯合舉辦培訓機構,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并確定其中一方為主辦者。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有合法、穩(wěn)定的經費來源。注冊實繳資金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培訓機構要將銀行賬戶報教育局備案。實行銀行轉賬繳納學費、辦學風險危機預警和干預機制,防范辦學資金體外循環(huán)、被抽逃和挪用。

  2. 培訓機構要設置在安全的區(qū)域內,周圍無污染源,無危險和安全隱患,要有與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的穩(wěn)定、集中、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不得在煙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場所100米以內選址。建筑面積原則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內同一培訓時間段內生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每班人數不超過45人。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訓機構辦學場地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huán)保、衛(wèi)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guī)定要求,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一處。教學用房必須具有安全性,樓房居民住宅、簡易建筑、危房、旅館(飯店、舞廳)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其他不適于教學活動的場所不得作為教學用房。舉辦者應當提供由縣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關手續(xù)。

  3. 有與辦學范圍和規(guī)模相適應的教學設施設備,有一定數量和種類的圖書、雜志、報刊等資料。

  4. 有能夠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有組織管理能力的管理隊伍。

  校長須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校長不得同時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培訓機構的校長。

  專職管理人員人數要與辦學層次、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單位在職人員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專職管理人員。

  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且必須具有相應的會計從業(yè)資格。

  5. 有一定數量與培訓項目和辦學規(guī)模相適應相對穩(wěn)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或未退休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不得招聘與其他民辦學校和培訓機構尚未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教職工。

  聘請外籍人員作為教師或管理人員的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取得《外國文教專家聘請資格證》,相關人員取得《外國專家證》,并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6. 有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組成人數應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國家機關現職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7. 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和教材。

  第三章 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門辦理“名稱預置”手續(xù),然后到教育局辦理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批的培訓機構,一律冠名為“xxx培訓學!被颉皒xx培訓中心”,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際”、“軍隊”、“司法”“全國”“世界”“全球”等字號。

  第十條 培訓機構的注冊地必須和辦學場所、學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 申請報告,內容包括:申辦報告及可行性論證、舉辦者、辦學范圍、辦學規(guī)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3. 舉辦者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或團體的法人批件或執(zhí)照原件及復印件;公民個人舉辦的須提供個人簡歷、學歷證明、住址、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征信證明,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材料)。

  4. 擬開設專業(yè)或培訓項目的教學計劃。教學計劃中應寫明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 辦學出資證明(經社會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6. 校長(負責人)簡歷及學歷、職稱身份證復印件,教師的學歷、職稱復印件,會計、出納的會計從業(yè)資格書復印件。

  7. 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并提交決策機構第一次會議紀要,紀要內容應包括:設立教育機構名稱、辦學場所、辦學范圍、辦學形式、資金來源、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人選等重大事項,參加會議人員應在紀要上簽名。

  8. 培訓機構章程,章程內容主要包指:學校名稱、地址;辦學宗旨、規(guī)模、層次、形式;辦學資產來源、數額、性質;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guī)則、權利和義務;學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責任;校長的權利和職責;學校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學校有關分立、合并、變更、終止等處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章程中應明確各方出資數額和方式、權利和義務、退出的條件和程序等。

  9.辦學場地證明,包括建筑平面圖、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需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載明租賃面積、期限、租金計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復印件及校舍安全鑒定證明。

  10. 公安消防部門提供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

  11. 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聯合辦學協議書等)。

  第十二條 教育局收到舉辦者提交的辦學申請報告等材料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 受理。舉辦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請,按規(guī)定提交齊備的材料后,由教育局發(fā)給培訓機構審批受理單和《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

  2. 審核,先由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對辦學場地進行實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見書,并在《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再由教育局根據城建部門的審核意見和培訓機構設置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對辦學場所進行實地察看。

  3. 評議,由教育局負責組織有關業(yè)務人員對培訓項目進行論證,并提出論證意見。

  4. 決定。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局務會作出批準與否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經批準同意辦學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發(fā)給《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第十三條 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xù)、未經教育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培訓機構。已經開辦但未履行申報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xù)或未達到舉辦標準的培訓機構,由教育局責令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限期整改完善條件,達到設置標準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責令停辦,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藥、物價等部門聯合執(zhí)法,依法取締。非法辦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舉辦者、辦學者承擔。

  第十四條 舉辦者停辦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停辦培訓機構,應在停辦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辦理注銷及相關手續(xù),教育局審核后及時下發(fā)停辦通知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未經教育局核準同意,舉辦者不得隨意停辦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事項,依照申辦程序,報審批機關及相關部門核準后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培訓機構未經核準私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機構名稱、辦學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四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經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后,登記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下同),并及時到縣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xù)后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培訓機構應將《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證件的正本及收費、退費標準和辦法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開展教學活動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審批機關核準的名稱相一致。

  第十七條 未經教育局批準,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yè)務。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未經教育局審批,培訓機構不得設置分校,不得設置教學點;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審批。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qū))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yè);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應當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圍內招生辦學,并不得將招生和其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

  第二十條 嚴格執(zhí)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jiān)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單項培訓項目收費達到1000元以上(含),并且教學時間累計達到7天(或56課時)及以上的,應當與學員(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培訓機構發(fā)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填寫《定邊縣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在發(fā)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jiān)督。培訓機構發(fā)布的招生廣告和簡章應與向審批機關審查備案的材料相一致。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載明學校全稱、學校性質、培訓項目、培養(yǎng)目標、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要不斷改進教育教學,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和學生學業(yè)成績檔案,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要切實加強對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jiān)管,堅持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監(jiān)管,防止重審批輕監(jiān)管,健全監(jiān)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jiān)管隊伍建設。教育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jiān)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zhí)法;市場監(jiān)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jiān)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做好職業(yè)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jiān)管工作;工商、稅務、民政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監(jiān)管工作;公安、消防、衛(wèi)生、食品監(jiān)管部門重點做好校外培訓機構的安全、衛(wèi)生、食品條件保障的監(jiān)管工作;電信、文廣等部門在本縣范圍內配合教育局做好線上教育監(jiān)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育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guī)定完善管理辦法,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fā)現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在教育網站上公布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jiān)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根據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但有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培訓機構,應當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guī)舉辦的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

  第五章 變 更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變更有關內容,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兏e辦者。由原舉辦者提出申請,經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并進行財務清算,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變更舉辦者的報告;

  2.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3. 變更后的舉辦者的資質證明材料;

  4. 股權轉讓協議;

  5. 股權變更前培訓機構的審計報告和股權交割后的驗資報告;

  6. 修改后的章程;

  7.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ǘ┳兏鼨C構名稱、培訓類型、培訓范圍。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變更辦學類型、辦學范圍需提交與之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包括設施設備、師資、教學計劃等);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ㄈ┳兏ǘù砣。由培訓機構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擬任法定代表人的情況及身份證復印件;

  3. 原法定代表人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ㄋ模┳兏iL。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變更。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擬任校長簡歷及資格證明;

  3. 原校長離任財務審計報告;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ㄎ澹┳兏缘刂。由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提出申請,報審批機關備案。經審查并實地察看后,審批機關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提交如下材料:

  1. 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變更的會議紀要;

  2. 擬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3. 修改后的章程;

  4. 培訓機構變更事項登記表。

  第二十七條 凡變更項目的培訓機構,應向審批機關提供辦學許可證副本,記錄變更事項;如需要可更換辦學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培訓機構的分立、合并、終止程序及處置辦法,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六章 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九條

 。ㄒ唬┡嘤枡C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

  1. 不按規(guī)定辦理招生廣告(簡章)備案手續(xù)的;

  2. 將招生、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

  3. 不按規(guī)定簽訂培訓合同或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教育服務的;

  4. 收費項目、標準不備案或不向社會公示的;

  5. 不按規(guī)定向學員退費的;

  6. 發(fā)生變更事項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

  (二)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局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1.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2. 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培訓范圍的;

  3. 抽逃注冊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4. 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5.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條 培訓機構因舉辦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其舉辦者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學。

  第三十一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教育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辦學條件的,補辦審批手續(xù);如舉辦者不補辦審批手續(xù)或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縣政府建立由教育局牽頭,工商、消防、公安、稅務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從20xx年12月15日起至20xx年12月15止。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條為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每個員工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消防法規(guī),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檢查指導。

  第三條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校長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校長是消防安全的具體負責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安全委員會,在主管副校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全校師生員工對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發(fā)現火警應立即向保衛(wèi)處和消防隊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第六條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學校要配備專職的安全員,禁止燒明火、使用液化氣、點蠟燭,嚴禁使用充電式臺燈、電爐、電燙斗、電吹風、電水壺、電熱杯、電梳、電飯煲、電熱毯等。違者沒收電器,并按有關制度處罰。

  第七條實驗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guī)定存放。學生做實驗使用易爆品時,指導教師必須在場指導,各類加熱器使用時必須有人看守。

  第八條學校公用房屋室內裝修必須按照防火要求設計、選材、施工,面積超過50平方米的房屋裝修,必須上報消防監(jiān)督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定期檢查電器設備,確保用電設備良好,特別是各類溫控設備要定期檢測,確保技術性能良好。安裝、檢修電器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并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

  第十條學校統一配備消防器材、設備,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損壞消防器材、設備,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全校師生員工都有保護消防設施的義務,學校配備的消防器材均應有專人定點保管,防止器材丟失。

  第十一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學校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或其它有關規(guī)定處理。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3

  1、學生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學校、離開學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fā)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科任輔導老師必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生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學校。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生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室、樓梯間等教學場所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

  6、上下樓梯靠右行,輕步上樓慢步下,不得擁擠,不準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7、學生如有特殊病史,應向學校班主任報告,不得隱瞞。患有不宜進行劇烈體育活動疾。ㄈ缦忍煨孕呐K。┑膶W生,應告知班主任,培訓班進行備案并讓有關科任課教師知曉。

  8、在學校學習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9、學生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班主任及學校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10、提高食品衛(wèi)生意識,不買“三無”(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和路邊攤販不潔食品。

  11、遵守用電、用火規(guī)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氣設備。學生不得抽煙、玩火。嚴禁學生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進入學校。

  12、當與他人發(fā)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學校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生家長來校要講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3、在學校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班主任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學校。禁止帶社會人員來校,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4、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

  15、學生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隨便搬動課桌、椅。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4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fā)展和機構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準把學員趕出教室。

  3、規(guī)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fā)現學員無故缺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員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qū)負責人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員課間休息不攀高、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yè)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員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員,不得將學員趕出教室、機構。

  2、教育學員遵守機構規(guī)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4、經常檢查我機構附近的圍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四、消防安全

  1、認真執(zhí)行《消防監(jiān)督條例》,確保機構財產和全體職工及學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消防負責人應定期對機構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發(fā)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3、維修、安裝、裝修、使用電器設備和線路,必須有專人專業(yè)電工施工,嚴格

  4、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實行“三定”,既定存放位置,定人管理,定期進行保養(yǎng)。不準亂拿亂用,不準任意挪動和損壞。對違紀者要追究責任。

  5、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時,人人有責任報警及積極參與滅火救災工作。

  6、職工和學員不得在工作場地、宿舍等處隨意安裝電器插座、拉線或使用電器設備。

  五、學員安全管理制度

  1、學員應按時由家長接送到機構、離開機構,不在路上玩耍、串門、逗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如家長未能按時接送,學員在上學、放學途中所發(fā)生一切事故均由家長負全部責任。

  2、輔導老師必須向學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嚴格遵守微課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學員不準帶水果刀等利器進入機構。同學之間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學藥品。

  4、學員不準攀爬圍墻、欄桿、陽臺、建筑物頂層等有危險性的地方。

  5、教師里嚴禁追跑打鬧,不得向窗外拋扔雜物、防止砸傷他人和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

  6、學員如有特殊病史,應向老師報告,不得隱瞞。

  7、在輔導期間,如有身體不適,應立即向老師報告并通知家長及時檢查治療,以防延誤治療時機。

  8、學員如遇自傷,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領導,及時治療;如遇他傷,首先應通知傷害他人者家長,及時治療,再通知被傷害人家長。

  9、遵守用電、用火規(guī)則,注意用電、用火安全,不得觸碰校內任何電器設備。學員不得在校內抽煙、玩火。嚴禁學員攜帶打火機、火柴、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機構。

  10、當與他人發(fā)生矛盾,而自身又無法解決的時候,應及時告訴家長或機構老師,防止矛盾激化、釀成事端。學員家長來機構要文明,不得大聲喧嘩,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

  11、在學習期間不要隨便走出培訓班,遇有急事應向老師說明。如果擅自離開造成不良后果由學員及家長自負責任。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識人離開機構。禁止帶社會人員來班級,造成不良后果,當事者要負全部責任。

  12、學員不準在課桌上亂寫亂畫,更不得用刀具刻劃痕跡。不準隨便搬動課桌、椅子。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制度 5

  為保證師生的身心健康,預防各種傳染病的發(fā)生和傳播,制定機構衛(wèi)生制度。

  一、培養(yǎng)良好的個人衛(wèi)生行為習慣

  1、要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規(guī)律,勞逸結合,積極鍛煉,保證充分休息,吃好三餐,特別要吃好早、午餐,增強身體抵抗力。

  2、講究個人衛(wèi)生,早晚刷牙,勤換衣物,勤洗手、洗澡,勤理發(fā),勤剪指甲。這里特別強調指甲是藏污納垢的好地方,長指甲還是一把利器,一不小心就會傷了別人,今年已發(fā)生多起指甲傷人事件,提醒各位同學回去后檢查自己的指甲剪好了沒有,各任課老師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3、不喝生水,不吃不潔食物,不吸煙,不喝酒,不用公共毛巾,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但我發(fā)現還有個別同學很不講衛(wèi)生,垃圾隨地扔,這是很不衛(wèi)生的.。我們應該倡導“人人講衛(wèi)生,撿起地上每一張紙”。

  4、堅持自帶飲水杯,常某某。

  5、做好室內外衛(wèi)生,保證教室的空氣流通。體質較弱者最好接種疫苗,預防感染性疾病。

  二、學生如有發(fā)現下列癥狀應立即報告老師,并及時就診。

  1、發(fā)熱、頭痛,全身酸痛,咽痛、咳嗽、咳膿痰、痰中帶血等癥狀,應及時報告,并采取必要的簡要隔離措施,如向老師要求提供一個口罩。

  2、出現腹痛、腹瀉、嘔吐、食欲不振等癥狀。

  3、手腳、頭皮、軀干出現水皰或疹子,皮膚搔癢。

  4、眼睛紅腫、流淚、怕光、分泌物增多。

  5、曾被犬、貓及其他動物舔、咬傷,對聲、光、風等敏感,出現“恐水怕風”現象。

  6、其他自己感覺明顯異;蛏眢w不適。

  三、出現疫情及時報告

  1、學生在校內感到不適,應及時向老師報告,聽從老師安排,不能隱瞞病情。

  2、學生在家中患病,應及時就診,學生家長應將學生將病情通知老師。

  3、老師發(fā)現學生有傳染病疫情或請假人數突然增多,及時報告校醫(yī),配合機構做好預防傳染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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