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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新華人壽)-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新華人壽)-正文:第一章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 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xù)
第二條: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fā)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yǎng)關系(限年齡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險責任
第三條: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 被保險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 。選擇費率序號 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 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 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 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 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yǎng)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yǎng)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yǎng)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 、 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 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 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 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yǎng)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
(三) 戰(zhàn)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四) 核輻射、核污染;
(五)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 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
(七)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項。
發(fā)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 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fā)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 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章 保險期限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為保險繳費期、約定保險金領取期及終身保障期:
(一) 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時起至二十二周風韻 合同生效對應日前一天止。
(二) 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二歲合同生效對應日起至終身,分別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父母祝壽金領取期和養(yǎng)老金領取期五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無初中教育金)。
(三) 終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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