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付款期限的確定
支付價款是買受人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但買受人僅僅支付了價款不足以表明其已適當履行了付款義務,買受人必須在適當?shù)臅r間履行付款義務,才構成付款義務的適當履行。所以買賣合同付款期限的確定是買受人履行付款義務的實質(zhì)性內(nèi)容之一。對此,國外法律的規(guī)定較為統(tǒng)一。“買賣標的物與價金之交付除法律有規(guī)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倍队1893年貨物買賣法》把這一原理稱之為“付款和交貨是對流條件”!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8條第1款和《瑞士債法典》第184條第2款都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但這些僅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并不能涵蓋實踐中的復雜情況,實踐中應區(qū)別不同情況確定買受人的付款期限。
對付款期限的確定,如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買受人的付款時間作出約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于付款時間的約定,可以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時支付價款,可以約定一次性支付價款,也可以約定分期支付,對此,實踐中不會產(chǎn)生爭議。如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支付標的物價款的時間約定不明或未有約定的,《合同法》第161條規(guī)定:“……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边@里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一、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按《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合同中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首先適用《合同法》第61條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付款期限,即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成,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價款的支付時間。那么,如何按合同有關條款來確定付款時間呢?一般認為“標的物交付訂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為價金交付的期間!睂Υ,各國的立法規(guī)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條規(guī)定:“就買賣標的物的交付訂有期限時,推定為就價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國民法典》第1651條及《瑞士債法典》第213條都作了類似規(guī)定。另外,按交易習慣確定付款期限應以不違背公序良俗為原則,如有月末支付款項的習慣;不動產(chǎn)之買賣雖未交付而在登記完成之后即應支付價款等。
二、交付標的物與付款同時履行
《合同法》第161條“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的規(guī)定,實際是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與買受人付款的義務同時履行,此時任何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對待給付之前,都可以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相應的義務。但如果出賣人放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行交付標的物時,買受人的付款時間如何確定呢?對此我國法律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采用了“催告”程序,即經(jīng)過出賣人發(fā)出履行催告后才被認為是買受人履行付款義務的適當時間,買受人在此后仍不履行應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筆者認為,依抗辯權之屬性應當屬于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的權利,它的行使也源自當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買受人沒有支付價款而出賣人自愿交付標的物,則應認為出賣人自動放棄了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并不意味著出賣人放棄了違約請求權。根據(jù)《合同法》第161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或提取標的物單證之時,即系買受人應當付款的時間,出賣人既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如不支付價款,即構成違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部分價款的付款時間的確定
合同履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數(shù)量多于合同約定的數(shù)量,《合同法》第162條做出了規(guī)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本條規(guī)定與《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52條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從規(guī)定的內(nèi)容可以看出,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法律賦予買受人“接收”或“拒絕接收”的選擇權,同時規(guī)定了標的物的價格,但并沒有對多交付部分價款之付款時間作出規(guī)定,那么該如何確定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價款的付款時間呢?
首先,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性質(zhì)應如何認定。不少學者認為“可以視為出賣人對多交部分向買受人發(fā)出了新的要約”,“如果買受人接收多交標的物的,其行為表明對出賣人的新要約一予以承諾”,筆者認為,此處“新的要約”與“新的承諾”并非成立一個新的合同,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之行為只是就原合同標的物的數(shù)量予以變更的意思表示,而買受人接收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的行為則視為同意變更買賣標的物數(shù)量的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數(shù)量的變更達成了合意,雙方應當按變更后的合同內(nèi)容履行,標的物數(shù)量變更而價格未發(fā)生變更,所以《合同法》第162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支付價款”。
其次,如果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價格及付款時間雙方均作出了新的約定,應當視為雙方成立了一個新的買賣合同,自然買受人應按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價款。既然雙方?jīng)]有作出新的約定,合同的其他內(nèi)容也沒有發(fā)生變更,則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價款的付款時間應按以下規(guī)則予以確定:(1)按原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時間履行。如合同中約定的一次性付款時間尚未屆至,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分期付款的最后付款時間尚未屆至,應依合同中約定的尚未屆至的付款時間確定買受人接收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價款的付款期限;(2)按買受人接收標的物的時間確定付款時間。如原合同中約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已經(jīng)屆至,買受人客觀上已無法按原合同確定的付款期限支付價款,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的同時應當支付價款。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此處買受人接收標的物不是指客觀上的收貨行為,而是指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主觀上認可的意思表示。如出賣人直接交付或通過運輸交付標的物,買受人雖已接收了貨物,但在驗收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行為并不知情,此時買受人客觀上的收貨行為并不能視為《合同法》第162條規(guī)定的“買受人接收”,當買受人明知出賣人多交付標的物的情形而作出了明確的同意接受的意思表示,或者買受人經(jīng)過驗收貨物或者超過了《合同法》第158條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對出賣人多交付的標的物沒有作出拒絕接收的意思表示,應當視為買受人同意“接收”,買受人應按前述規(guī)則履行付款義務。
四、分期付款的買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確定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先行給付標的物,另一方分期給付價款的買賣合同。在這類合同中,因為出賣人已先行交付了標的物,而買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期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出賣人無疑需承擔更大的交易風險,所以,對分期付款的買賣合同,在尊重當事人約定的付款期限的前提下,為保護出賣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付款期限作出了特別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167條第1款規(guī)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對分期付款的買受人的付款期限的確定首先要遵從合同中的約定,但是一旦買受人違約“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則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期限將喪失其法律上的約束力,也即買受人不得再以約定時間對抗出賣人,分期付款的買受人因此喪失其依合同享有的期限利益,此時,應按照出賣人的要求確定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的時間。
【買賣合同付款期限的確定】相關文章:
機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02-10
機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07-31
分期付款機器買賣合同02-02
機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07-12
個人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02-10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范本01-01
確定05-18
機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范本02-10
個人分期付款汽車買賣合同(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