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職責中受傷應定為工傷
申訴人:王某,男,39歲,某市游樂園工人,履行職責中受傷應定為工傷
。被訴人:某市游樂園。
第三人:某市園林管理處。
案情:
1997年4月10日,某市湘江公園主任安排申訴人隨車去拉水,返回單位時車陷住,申訴人下車去推,將雙膝撞傷,當時雙膝紅腫破皮。4月11日上午到某市骨科醫(yī)院檢查,診斷為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1997年10月,湘江公園被劃歸給某市游樂園,申訴人因醫(yī)藥費報銷問題與所在單位發(fā)生糾紛,遂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1、認定申訴人為因工負傷;2、被訴人支付醫(yī)藥費;3、被訴人補發(fā)工資。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受傷時不是被訴人單位職工,接收時檔案中沒有記載,對此被訴人不愿負任何責任。
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查明:申訴人王某原是湘江公園工人。湘江公園是某市園林管理處下屬單位。1997年4月10日,湘江公園主任安排申訴人隨五十鈴貨車去拉水,在返回單位途中車陷住,司機讓申訴人在車后推車,在推車過程中將雙膝撞傷,當時紅腫破皮。4月11日,多家省級醫(yī)院均依斷為左側半月板損傷。仲裁委員委托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了傷殘鑒定,診斷結論為:左膝外側半月板損傷,外傷引起,需繼續(xù)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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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職責中受傷應定為工傷》(http://www.oriental01.com)。另查明:某市湘江公園于1996年10月被劃歸給某市游樂園,人員檔案于1996年10月15日履行了交接手續(xù)。分析意見:
申訴人王某負傷是在工作過程中,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關于“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屬工傷范圍,應定為工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關于“企業(yè)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guī)定,申訴人屬于被訴人某市游樂園的職工,其工傷待遇應由被訴人某市游樂園承擔。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
1、根據(jù)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定,申訴人王某為工傷;
2、被訴人某市游樂園支付給申訴人下列費用:(1)1997年4月至9月的工資726元(月121元);(2)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的`工資2474.34元(月412.39元);(3)1997年4月至今的工傷醫(yī)療費6424.59元(憑醫(yī)療收據(jù)報銷)。
3、申訴人提出的護理費等不予支持;
4、1998年4月以后,被訴人應承擔申訴人工傷繼續(xù)治療醫(yī)藥費和治療期間的工資;
5、仲裁案件受理費20元、處理費300元由被訴人承擔。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以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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