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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試用期的各種陷阱
案例回放:小劉20xx年3月應聘到一家安裝公司,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03年3月20日至2003年10月20日,
如何防止試用期的各種陷阱
。2003年9月19日,該安裝公司向小劉通知:“因試用期不適應工作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小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開庭審理認為,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但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限的約定條款違反了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規(guī)定,三年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該安裝公司在小劉工作近6個月時才以“試用期表現(xiàn)不合格”為由解除合同明顯不當,因此裁決雙方當事人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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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試用期的各種陷阱》(http://www.oriental01.com)。律師點評:“試用期”的法律規(guī)定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了一個相互了解、適應的時期。但個別用人單位采取只簽試用期合同、續(xù)訂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超過法定期限等方式,在試用期內(nèi)支付較低工資或隨意解除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還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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