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招聘廣告中的承諾?
張先生來電訴說,他看了某公司的招聘廣告,前去應聘,結果十分失望,
如何看待招聘廣告中的承諾?
。原來該公司在廣告中聲稱,一旦錄用,將在短期內安排出國培訓,然而,經詳細了解,并非如此。公司的承諾之外有苛刻的前提條件和令人后怕的“陷阱”。對此,南南想提醒讀者,要學會看穿招聘廣告的“承諾”。用人單位在刊登的招聘廣告中,往往都有一些優(yōu)惠條件。例如,將提供優(yōu)厚的薪酬待遇,將為攻讀各類高等教育的員工提供資助,為員工提供住房等等。許多應聘者就是沖著這些優(yōu)惠條件而去的。但是,這些美好的承諾是否都能兌現呢?如果沒有兌現,員工可以通過什么途徑保護自己呢?
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是要約邀請。我們知道,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的程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約的人收到要約后,如果接受并通知了要約人,在合同法上被稱為“承諾”。但是,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既不是要約也不是承諾,而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數人,而且內容也不如要約那么具體明確。例如,某單位想要招聘一名財務部會計,為了讓公眾得到這個訊息,該單位就去登廣告,這個廣告的受眾是不特定的,內容符合招聘條件的都可以去應聘,也就是要求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要約邀請不是要約,本身對發(fā)出者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從理論上講,用人單位不必為招聘廣告中的承諾負責。
那么,用人單位對自己的承諾就沒有約束力了嗎?不是的。受聘的員工如果要使用人單位受到約束,并兌現其在招聘廣告中的承諾,應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把廣告的內容寫進勞動合同,使之成為勞動合同的內容,從而對合同雙方都產生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再不履行,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履行了。
在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經常處在強勢地位,應聘者往往對廣告中的承諾深信不疑,因此,常有因受騙而懊惱的情形。所以,南南給招聘單位的忠告是:
招聘單位應該對自己的承諾負責。招聘廣告是企業(yè)形象的宣傳,廣告中的承諾是企業(yè)誠信的體現。如果招聘廣告中的承諾僅僅是為了作秀,將有損企業(yè)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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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招聘廣告中的承諾?》(http://www.oriental01.com)。企業(yè)要招聘到滿意的員工,只能以誠信待人,否則將遭人唾棄。南南給求職者的忠告是:
1.在面試時,應詳細了解單位提出的.“優(yōu)惠條件”的兌現前提,切不可盲目信奉。
2.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單位的廣告內容以雙方的約定寫進合同的有關條款。
3.如果一經發(fā)現企業(yè)有虛假廣告、欺詐廣告,應向有關部門舉報。
楊先生:我在某公司已工作了3年,沒有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要將我辭退。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欠繳的“三金”和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嗎?
南南:楊先生在公司工作了3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公司不得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拒付或拖延支付節(jié)假日的加班工資。如果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沒有提前30天通知員工,楊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陳先生:我去某企業(yè)面試成功,單位提出先試用3個月,再考慮是否簽勞動合同,并要我交出《勞動手冊》,我擔心試用期滿后,單位不兌現承諾,我如果要離職,會不會扣押我的《勞動手冊》?
南南:陳先生應該清楚,3個月的試用期應包括在“滿1年不滿3年的”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3個月工資的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陳先生應將《勞動手冊》交給單位保管,單位將據此辦理招工登記、退工等手續(xù)。
李小姐:我與某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在試用期內,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培訓共16天,還交納了800元培訓費。培訓結束后,我想辭職,我能要回800元培訓費嗎?
南南:勞動法規(guī)定員工有接受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權利,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培訓經費。公司向員工收取培訓費是錯誤的,應該如數奉還。李小姐如遭拒絕,應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
趙先生:我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已滿,我要求續(xù)簽,但單位領導總說要等一等,至今已3個多月了。我該繼續(xù)等待呢,還是選擇離開?
南南:合同期滿后既沒有續(xù)訂合同,又沒有終止合同,實際上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這種狀況既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guī)定,又使當事人的一部分權利和義務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建議趙先生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如果是單位故意拖延不訂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可依法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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