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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區(qū)托管戶口辦理須知
社區(qū)(村)托管戶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社區(qū)(村)托管戶的落戶和加強社區(qū)(村)托管戶的管理,維護正常戶籍管理秩序,根據《南京市公安局實施<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試行)>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南京社區(qū)托管戶口辦理須知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市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且市內無配偶和親屬可以投靠的公民,經本人申請,可以登記為社區(qū)(村)托管戶:
(一)房屋出售(市外購房入戶者須本市戶籍滿5年)的;
(二)夫妻離婚,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處落戶的;
(三)歷史遺留的空掛戶,房主戶口遷出,房屋已出售,現在無處落戶的;
(四)2004年3月8日本市“一站式”辦理戶口前,辦理市內遷移未及時落戶,后發(fā)生變化無處落戶,持有《戶口遷移證》的;
(五)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勞教及服刑被本市注銷戶口,現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證件因落戶地發(fā)生變化或親屬(接受人)不同意接納而未能落戶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疑難戶口。
本條所稱投靠親屬是指投靠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公婆兒媳、岳父母女婿、兄弟姐妹,并征得被投靠人和房屋產權人同意,投靠人可以不實際居住在親屬處。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且戶口不在戶口凍結地區(qū)和農村地區(qū)。投靠兄弟姐妹的,僅限在本區(qū)范圍內。
第三條 公民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市內無親屬投靠,現工作單位設立單位集體戶(不含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往單位集體戶處。
第四條公民買賣房屋,新房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權,符合市內戶口遷入條件,房屋原有戶口未遷出的,公安機關在明確告知新房主相關情況并經新房主簽字確認后,可準許新房主戶口遷入該房屋,并另立一戶。
新房主申請市外遷入的,應按《南京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在房屋原有戶口遷出其房屋后,方可辦理戶口落戶申請手續(xù)。
第五條 派出所根據轄區(qū)戶口管理的實際需要,本著從嚴掌握的原則,經分局審核批準可設立社區(qū)(村)托管戶,并在人口信息系統(tǒng)內做好地址登記。
第六條 社區(qū)(村)托管戶門牌號碼,即社區(qū)(村)委員會實際所在地門牌號碼。
第七條 離婚、出售房屋或歷史遺留的空掛戶等無處遷移人員,向現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社區(qū)(村)托管戶落戶。
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yǎng)及戶口遷移等證件的人員,在原戶口注銷地或遷出地的派出所申請社區(qū)(村)托管戶落戶。
第八條 申請社區(qū)(村)托管戶口,申請人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格式為制式表格);
(二)本人及同戶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或持證人員所持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房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在本市無房產證明,購買期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四)取得合法穩(wěn)定住所后委托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的委托書;
(五)與本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六)項五種情形人員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如戶口遷移證、刑滿釋放證、解除勞動教養(yǎng)證明、離婚證、房屋買賣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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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區(qū)托管戶口辦理須知》(http://www.oriental01.com)。第九條派出所受理后,社區(qū)民警應對申請人的實際居住情況、市內親屬不予接納等情況進行核實,填寫《社區(qū)(村)托管戶申請呈批表》,并告知申請人在取得合法穩(wěn)定住所后及時將戶口從社區(qū)(村)托管戶遷往合法穩(wěn)定住所,對拒絕遷出的,公安機關將當事人的戶口遷入其合法穩(wěn)定住所處或對戶口進行凍結,凍結期間不再辦理所有的戶口事項。
第十條 社區(qū)(村)托管戶口的落戶由分局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社區(qū)(村)托管戶中的重點人員管控及人戶分離重點人員的托管工作,均按照人口管理有關工作規(guī)范進行。
第十二條 社區(qū)(村)托管戶的戶口類別登記為集體戶,并以家庭為單位,分別立一戶主。
第十三條社區(qū)(村)托管戶按照本市集體戶管理規(guī)定,不再簽發(fā)居民戶口簿,公民需要證明其身份的,派出所可出具人口信息查詢情況證明或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并注明“社區(qū)(村)托管戶”字樣和有效期限,人口信息查詢情況證明有效期限為三十日,常住人口登記表有效期限為一年。
第十四條 社區(qū)(村)托管戶口不享受本市“三投靠”和其他戶口投靠政策。夫妻雙方均為社區(qū)(村)托管戶口的,所生子女可隨其中一方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五條 社區(qū)(村)托管戶的登記為公安機關的戶籍遷移登記,不作為公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依據。
第十六條社區(qū)(村)托管戶須每年清理一次,由派出所對社區(qū)(村)托管戶內人員的市內合法穩(wěn)定住所進行核查。對遷往社區(qū)(村)托管戶滿一年公民在辦理戶口事項時,公安機關應重新審核其房產情況。對已經具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人員,進行動遷,對拒絕遷出的,按照委托書的委托約定,由公安機關將當事人的戶口遷入其合法穩(wěn)定住所處或對戶口進行凍結,凍結期間不再辦理所有的戶口事項。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是指在本市戶口通遷范圍內無合法穩(wěn)定住所。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市局人口管理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社區(qū)(村)托管戶管理工作規(guī)范》(寧公人〔2010〕53號)、《關于加強房屋買賣戶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寧公人〔2011〕52號)同時廢止。
辦理條件
持遷移證未落戶,后地址發(fā)生變化無法落戶人員;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無法落戶的;因離婚、售房(購房入戶需滿5年)后戶口無處遷移人員;空掛戶因房主遷移無處落戶人員。
受理機構
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玄武、鼓樓、原秦淮區(qū)在公安分局戶政受理中心)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15個工作日辦理。
辦理費用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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