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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刑
笞刑chī xíng [釋義] 古代的一種刑罰。用荊條或竹板敲打臀、腿或背。
司法應用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于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guī)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較輕的,打十至五十下的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臀、腿。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文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
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針對中國人,英國人因此而經常濫用,犯人受罰的過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圍觀,有人因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jiān)獄內仍繼續(xù)執(zhí)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jiān)管,以防被濫用,規(guī)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后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但在殖民地臺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