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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高校簡稱之爭猶如百人逐兔
6月底,南昌大學發(fā)布由江西省教育廳核準發(fā)布的章程,將“南大”定為學校簡稱。但有南京大學師生指出,教育部核發(fā)的《南京大學章程》中已規(guī)定南京大學簡稱“南大”。記者從教育部獲悉,目前對高校章程中簡稱還未有詳細規(guī)定,希望兩學校協(xié)商妥善解決。(《新京報》7月5日)
根據(jù)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章程應(yīng)當載明學校的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而對于章程核準通過的標準卻僅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原則性規(guī)定。章程核準權(quán)也是中央地方分立的!暗胤秸e辦的高等學校的章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yīng)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
可見,南京大學的章程當由教育部核準,而南昌大學作為省級高校,其章程只須江西省教育廳核準,并報送教育部備案,在法理上,備案指的是“向主管機關(guān)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因此,教育部對于南昌大學的章程并沒有直接的核準權(quán)與責令變更權(quán),兩所大學章程的核準都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下,南昌大學和南京大學都能夠簡稱為“南大”。
然而,南昌大學的簡稱“南大”權(quán)卻并非一份完整的權(quán)利。2001年南京大學就注冊了“南大”商標,而南昌大學也注冊了涉及多個領(lǐng)域類別的“昌大”商標。這意味著,南昌大學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nèi)自稱為“南大”,如果以“南大”的名義進行商業(yè)行為,則可能因使用了已被注冊的商標構(gòu)成侵權(quán)行為。此外,當不法主體打著“南大”名號,以侵犯南京大學或南昌大學利益時,南昌大學也無法進行法律維權(quán)。
在這個意義上,南昌大學與其陷入“南大”之爭,倒不如把“昌大”的旗號好好扛下去,如果繼續(xù)沿用“南大”,即便為這個名號做再多貢獻,那只能是為另一個“南大”作嫁,畢竟,在商標法的保護下,“南大”的一切商業(yè)利益都將歸于南京大學。
“南大”之爭,看似笑話,卻反映出來現(xiàn)行法律體系的缺陷。當高校簡稱產(chǎn)生重合或矛盾時,現(xiàn)行法律并沒有給出任何爭端解決機理。在我國傳統(tǒng)法律思想里,法的作用在于“定分止爭”,通過制定法律“定分”以確定名分,才能“止爭”,實現(xiàn)止息紛爭。
正所謂,“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贝笠馐钦f,一只野兔在跑,一百來人追逐并想占有它,并不是因為這只兔子夠分一百份,而是由于它的名分沒有確定,大家都來搶。本次“南大”之爭也是同樣的道理。各高校并不宜有著同樣的名稱或簡稱,否則,一些知名學府的簡稱就可能被其他學校搭上便車,模糊不清的簡稱指代也不利于學生形成對母校的歸屬感與自豪感,更不利于學校形成歷史厚重感。在我國,“南大”之爭顯然并非孤例。既然法律要求高校章程須標明簡稱,就需要給出爭端解決機制,定下糾紛解決機構(gòu),確立出優(yōu)先原則和衡量標準,別再讓高校簡稱之爭陷入百人逐兔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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