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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鑒定
商品檢驗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58號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局長李長江
商務部 部 長呂福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王眾厚
二○○三年九月四日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管理,維護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進出口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的順利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機構的許可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是指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辦法規(guī)定,經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接受對外貿易關系人或者國內外檢驗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委托,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的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第四條 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的許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經過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的許可,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記手續(xù)后,方可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未經許可和登記注冊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不得承擔委托的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第五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以第三方的身份獨立、公正地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jù)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實施管理。
第二章 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設立
第七條 申請設立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或者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二)注冊資本不少于相當35萬美元的人民幣;
(三)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相應規(guī)模;
(四)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guī)定取得從業(yè)資格,且取得從業(yè)資格的人數(shù)不少于機構總人數(shù)的2/3;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設立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合格的,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批準。
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資檢驗鑒定機構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yè)的,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設立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四)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五)質量管理文件;
(六)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國內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證明;
(七)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從事檢驗鑒定專業(yè)技術人員取得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九)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質檢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現(xiàn)場審核。
國家質檢總局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經審核許可的簽發(fā)《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中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人憑國家質檢總局簽發(fā)的許可文件及《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
第三章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設立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當是在本國獨立注冊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三)注冊資本不少于35萬美元;
(四)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yè)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跨國經營能力;
(五)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guī)定取得從業(yè)資格,且取得從業(yè)資格的人數(shù)不少于機構總人數(shù)的2/3;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003年12月11日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暫不允許外資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暫不許可外商獨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設立。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中方投資者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經初審合格的,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
中方投資者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yè)的,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提出設立申請。
申請設立外商獨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經初審合格的,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構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檢測條件、技術能力材料;
(五)質量管理文件;
(六)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七)投資各方在本國提供檢驗鑒定業(yè)務3年以上當?shù)卣蛘哂嘘P部門的證明;
(八)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九)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取得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進行現(xiàn)場審核。
國家質檢總局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做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人憑國家質檢總局的許可文件,向商務部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質檢總局對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許可文件;
(二)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文件;
(三)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大型企業(yè)的國務院主管部門同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意見;
(四)董事會成員名單及任命書;
(五)申請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項目建議書。
(六)投資各方的資信證明、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章程;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商務部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于90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決定,同意的,頒發(fā)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申請人憑商務部頒發(fā)的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領榷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接受委托開展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yè)務。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發(fā)生合并、分立或轉讓股權等重大事項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事項變更的,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換發(fā)資格證書;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破產、解散和關閉的,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辦理注銷資格證書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必要時,可會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包括日常檢查和年度審查等方式,檢查和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設立、變更事項的報批手續(xù);
(二)資本金或者出資額;
(三)業(yè)務經營狀況;
(四)檢測條件和技術能力;
(五)管理和內部控制;
(六)從業(yè)人員資格;
(七)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開展業(yè)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換發(fā)證書。
第二十五條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每年5月30日前如實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國家質檢總局提供上一年度的業(yè)務報告、財務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年檢情況報告,年審報告以及從業(yè)人員資格證書等資料。報送的資料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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