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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書
司法鑒定書【注音】sīfǎjiàndìngwénshū
【釋義】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鑒定事項后,向委托人出具的文書。該文書包括司法鑒定意見書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且該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統(tǒng)一規(guī)定的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guī)定,“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司法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司法鑒定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一般應當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執(zhí),一份由本機構存檔!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者與委托人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發(fā)送司法鑒定文書!
【概念】司法鑒定文書是我國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掛靠當地受委托醫(yī)院和注冊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內涵】國家授權的法律機構或組織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
【類別】未定。
司法鑒定文書
是司法鑒定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 件和程序,運用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定后制作的規(guī)范化文書的總稱。
(二)司法鑒定文書的特征
1?制作主體的特定性
司法鑒定文書必須由具有相應執(zhí)業(yè)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鑒定文書的產生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與司法鑒定程序等有關規(guī)定。
3?文書內容的科學性
司法鑒定文書闡明的是自然科學現象,是對客觀事實本質屬性的真實記載。
4?文書形式的規(guī)范性
司法鑒定文書必須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格式規(guī)范制作,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符號和文字,紙張、打印和版面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
二、司法鑒定文書分類
(一)根據司法鑒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鑒定文書的性質和作用,司法鑒定文書可以分為司法鑒定書、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四種。其中,司法鑒定書是基本文書,其它三種文書是其派生文書。
1?司法鑒定書(縮略語為“鑒”):
司法鑒定書是司法鑒定人對所委托的專門性問題得出鑒定結論后出具的鑒定文書。出具司法鑒定書的基本條 件是:提供的資料系統(tǒng)完整,送檢材料齊全,實驗條 件(技術方法和設備)完備,能得出鑒定結論。
2?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縮略語為“檢”):
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鑒定人對所委托的檢驗對象進行檢驗后出具的報告書。出具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基本條 件是:通過檢驗特定檢驗對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說明,直接客觀反映檢查、測試所見或實驗結果。
3?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縮略語為“證”):
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是司法鑒定人根據所委托審查的書面資料,通過分析、比較而出具的審查意見書。出具司法鑒定審查意見書的基本條 件是:一般不對具體的對象進行直接的檢驗,而是對書面材料的一種客觀審查。
4?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縮略語為“咨”):
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是司法鑒定人對委托咨詢或者難以形成鑒定結論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分析意見書。出具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的基本條 件是:因資料不完整、檢材不符合條 件、技術條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鑒定結論。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進行的分類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文書可以分為鑒定文書、補充鑒定文書、復核鑒定文書、重新鑒定文書四種。
1?司法鑒定書:
司法鑒定書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文書。
2?補充鑒定書:
凡發(fā)現新的相關鑒定材料和客體的、原鑒定項目有遺漏的、原鑒定結論不全面充分準確的,經委托方委托,可由原司法鑒定人或者其他司法鑒定人作補充鑒定,并出具補充鑒定文書。補充鑒定文書是對原司法鑒定文書的補充,要一并裝訂和使用。出具補充鑒定文書應注明“××鑒定補充鑒定書”。
3?復核鑒定書:
凡對原鑒定結論有異議而需要委托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
構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核的,可由司法鑒定人出具復核鑒定文書。
4?重新鑒定書:
在司法鑒定過程中,凡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的、送檢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原鑒定結論不科學準確的、當事人或者委托方不同意司法鑒定結論而需要委托再鑒定的,可由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司法鑒定人出具重新鑒定書。
三、司法鑒定文書制作要求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是司法鑒定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其制作質量直接影響到司法鑒定文書的使用,制作司法鑒定文書的基本要求如下:
1?基本概念清楚,使用統(tǒng)一的專業(yè)術語。
2?文字簡練,用詞準確,語句通順,描述確切無誤。
3?使用國家標準計量單位和符號,使用國家標準簡體漢字。
4?內容系統(tǒng)全面,實事求是,分析說明邏輯性強,文體結構層次分明,論據可靠充分,結論準確無誤,不允許使用有歧義的字、詞、句。
5?必要時應附有圖表、照片、參考文獻等說明性附件。
四、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一)“司法鑒定書”格式
司法鑒定書一般由編號、緒言、資料(案情)摘要、檢驗過程、分析說明、鑒定結論、結尾、附件等部分組成。
1?編號(包括機構名稱、日期和編號):機構名用縮略語、年份用[]括起、編號由“專業(yè)名縮略語+司法鑒定文書性質縮略語+編號”組成。如:“××司鑒中心[20××]臨鑒(檢)字第×號”,并在文書的編號處加蓋防偽“司法鑒定技術專用章”鋼櫻
2?緒言: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委托單位;
(2)委托日期;
(3)委托事項;
(4)鑒定對象;
(5)送檢材料;
(6)鑒定日期;
(7)鑒定地點。
3?資料摘要:系對委托書附件(如:司法機關立案卷宗、書證復核材料、旁證材料)、口述材料(如被告人供述、當事人陳述)等的摘要。所有摘要均需注明出處,重點摘錄有助于說明鑒定(檢驗、書證審查、咨詢)結果的內容,引用材料應客觀全面。
(1)案情摘要:一般情況下都需要;
(2)病史(傷情)摘要、書證摘要:常見于法醫(yī)臨床學和法醫(yī)病理學專業(yè);
(3)被鑒定人概況、調查材料摘要(要制作詢問筆錄):常見于司法精神病學專業(yè)。
4?檢驗過程:檢驗過程是司法鑒定文書的核心,其檢查和測試結果直接關系到鑒定結論。
(1)檢材處理和檢驗方法:經典方法只列方法名稱,新方法須具體說明。
(2)檢查和測試所見:指通過肉眼、各種技術測試方法、專用設備等,觀察、檢查或檢測到的客觀事物的真-相。有關專業(yè)內容舉例:
法醫(yī)病理學鑒定:如尸表檢驗、尸體解剖、顯微病理學觀察、組織化學檢查、病原學檢查、毒物化驗、物證檢驗、其它特殊檢驗等(現場勘驗記錄、尸體解剖記錄等可以單列);
法醫(yī)臨床學鑒定:如體格檢查、?茩z查、臨床輔助檢查等;
法醫(yī)精神病鑒定:如精神狀態(tài)檢查、心理測驗、臨床輔助檢查等;
法醫(yī)物證鑒定:如形態(tài)分析、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
法醫(yī)毒物鑒定:如毒物、毒品的形態(tài)分析、化學分析、儀器分
析、免疫分析等。
5?分析說明:分析說明是司法鑒定文書的關鍵部分,是檢驗司法鑒定書質量好壞的標志之一。分析說明是根據上述資料摘要以及檢查和測試結果,通過闡述理由和因果關系,解答鑒定(檢驗、書證審查、咨詢)事由和有關問題,必要時應指明引用理論的出處。
6?鑒定結論(檢驗報告、書證審查意見、咨詢意見):根據客觀事實檢查的結果和說明之理由,得出有科學根據的結論(或意見)及其依據。
7?結尾:
(1)在文書的最后簽署司法鑒定人(檢驗報告人、書證審查意見說明人、咨詢意見說明人、補充意見說明人、復核鑒定人、重新鑒定人)的技術職務,并簽名。
(2)在司法鑒定人簽名處加蓋相應的司法鑒定章(司法鑒定檢驗報告章、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章、司法鑒定咨詢意見章)。
(3)在司法鑒定專門機構名之后寫上文書的制作日期。
8?附件:包括圖、照片、音像資料、退還的檢材和參考文獻等。
(二)“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鑒定書格式中的“資料摘要和分析說明”部分。出具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的有物證檢驗、尸體檢驗、毒物檢驗、文件檢驗、影像(聲紋)檢驗等專業(yè)。
(三)“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格式
一般不需要司法鑒定書格式中的“檢驗過程”部分,而重點在于分析說明。出具司法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有法醫(yī)病理學、法醫(yī)臨床學等專業(yè)。
(四)“司法鑒定咨詢意見書”格式
基本格式同“司法鑒定書”格式。
(五)其它司法鑒定文書格式
1?補充鑒定文書
補充鑒定文書在司法鑒定書格式的基礎上還要增加以下格式:
(1)補充鑒定說明:闡明補充鑒定理由和新的委托鑒定事由;
(2)補充資料摘要:在補充新資料摘要基礎上,還要包括原鑒定書的基本內容等。
(3)再次檢驗過程:在補充檢查、測試等基礎上,還要包括原檢驗過程的基本內容等。
(4)補充鑒定結論:在原鑒定結論的基礎上,提出補充性鑒定結論。
2?復核鑒定文書
復核鑒定文書在司法鑒定書格式的基礎上還要增加以下格式:
(1)復核鑒定說明:闡明復核鑒定的理由和新的委托鑒定事由。
(2)復核資料摘要:在摘抄原鑒定書資料摘要的基礎上,添加新的資料摘要。
(3)復核檢驗過程:記錄重復原檢驗過程和或與原檢驗過程檢材的不同處理和不同的檢查和測試方法及其結果。
(4)復核鑒定分析說明:對復核結果進行分析,如與原鑒定結論或意見有不同的,要針對性地說明理由。
(5)復核鑒定結論或意見:寫出鑒定結論或意見和依據。
3?重新鑒定文書
基本格式同“司法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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