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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程序
傷殘鑒定程序臨床法醫(yī)鑒定項目: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
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
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
4.醫(y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y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
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并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guī)定。
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
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損傷后休息時間長短的合理性判斷。
8.護理依賴程度鑒定、醫(yī)療依賴程度鑒定
損傷致殘后對護理及醫(yī)療的依賴情況判斷。
9.致傷物推斷或損傷機理分析
從損傷形態(tài)推測致傷物或分析損傷形成機理。
10.保險調查
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害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辦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殘鑒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鑒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受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yǎng)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被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jù)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被鑒定人需要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guī)定的鑒定費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由此看出傷殘鑒定的時間是在治療終結,應有出院診斷證明。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傷殘鑒定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程序或者說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shù)額會差別很大,不管是賠償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不能消極等待,積極接受鑒定結果,如果覺得鑒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鑒定。這有兩種方式一是在法院訴訟鑒定結論是證據(jù)一種可以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二是當事人提起重新鑒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nèi),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nèi)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鑒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nèi),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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