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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一、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定義
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是指司法會計鑒定人針對委托人提請鑒定的事由,通過對財務會計資料和相關證據的檢驗,并對檢驗結果進行分析和論證后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是通過司法會計鑒定技術活動所取得的一種訴訟證據,通常以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或司法會計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形式提交。
(一)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種類
在司法會計鑒定實踐中,無論結果如何,都應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如果證明材料充分,通過運用會計專業(yè)知識和數學方法可以得出明確的結論,應出具結論明確的鑒定報告,如損失、賠償的數額,貪污財產數額等;反之,則出具無法做出明確結論的鑒定報告。根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可以將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分為確定性結論、限定性結論、傾向性結論三種。
1.確定性鑒定結論,是指不附帶判定條件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在司法會計實踐中,通常只有在鑒定資料和相關證據能夠充分滿足鑒定需要、且鑒定結果能夠滿足鑒定結論的需要時,鑒定人才能做出確定性的鑒定結論。由于確定性鑒定結論沒有附帶的判定條件,因而在訴訟中只要經過審查,證明其結論是真實的,就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2.限定性鑒定結論,是指附帶一定條件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在司法會計鑒定實踐中,如果鑒定資料和相關證據不能完全滿足鑒定要求,或檢驗結果不能滿足鑒定結論需要時,鑒定人應出具限定性鑒定結論。其中,對鑒定資料和相關證據不能滿足鑒定要求的,應附帶說明鑒定結論所依據的證據資料范圍;對檢驗結果不能滿足鑒定結論需要的,應附帶說明結論所包含或未包含的檢驗范圍。由于限定性結論含有附帶的判定條件,因而在訴訟中,除需要審查結論的真實性外,還必須結合其他相關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3.傾向性鑒定結論,是指只能確認某種可能性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在司法會計鑒定實踐中,有時會遇到因鑒定材料不充分或有質量問題,而無法得出確切的鑒定結論的情況,此時應當停止鑒定,并出具傾向性鑒定結論。停止鑒定后,如果送檢人能夠補充鑒定材料,可以繼續(xù)鑒定并出具確定性或限定性鑒定結論,如果不能補充鑒定材料,則應終止鑒定工作。
(二)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內容與格式
我國司-法-部門對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的內容和格式進行了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報告書統(tǒng)稱為“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具體標題為“司法鑒定機構名稱+委托鑒定事項”。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包括聲明和正文兩部分內容。聲明部分包括委托人責任、司法會計鑒定人責任、鑒定原則,以及鑒定書的使用要求等。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1.基本情況:包括委托人、委托鑒定事項、受理日期、鑒定材料、鑒定日期、鑒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鑒定人等。
2.鑒定摘要:簡要說明鑒定內容和目的。應當與委托人具體的委托內容一致。
3.檢驗過程:說明鑒定依據、方法和程序,根據鑒定資料以及檢查和測試結果,闡述其因果關系,圍繞鑒定目的進行綜合性分析、辨別、判斷和推理。
5.檢驗結果:是在分析論證基礎上自然得到的結果和對該鑒定結果的客觀描述,也是對提請鑒定的會計問題所做的結論性意見。應該注意的是,檢驗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完整地表述財務會計事實。
6.落款:包括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鑒定機構名稱并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報告日期等。
應該說明的是,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是協(xié)助法庭判案的重要依據,為了保證其在訴訟中的客觀公正性,提高證明力,在撰寫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符合訴訟法和證據規(guī)則的要求,即,它只是一種訴訟證據,而不是法庭判決,不能帶有法律性結論,不能使用法律上的定性概念,要避免出現貪污、挪用等法律上的定性詞匯。二是由于判案法官一般不具備會計審計方面的專業(yè)知識,因此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應通俗易懂,避免使用晦澀難懂的專業(yè)詞匯,以提高鑒定報告的有用性。
二、司法會計鑒定結論的司法審查
作為訴訟證據資料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在法庭采用之前,需要對其進行司法審查,包括真實性審查、程序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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