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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聯(lián)考民法必須掌握的155個概念(背誦版)
1、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
2、財產關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所發(fā)生以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3、人身關系,是指因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為主要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xiàn),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guī)范和價值判斷準則。
5、自愿原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6、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jù)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7、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核心內容的社會關系。
9、財產法律關系,是指因財產的所有和財產的流轉所形成的、滿足民事主體財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關系。
10、人身關系,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為滿足民事主體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
11、絕對法律關系,是指在權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為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12、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
13、物權關系,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義務人實施某種積極行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實現(xiàn)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4、債權關系,是指權利人的權利必須由義務人的一定行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實現(xiàn)其權利的民事法律關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16、監(jiān)護,是指為了監(jiān)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理制度。
17、宣告失蹤,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失蹤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19、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
20、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guī)定從事商品經營的。
21、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約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
22、 入伙,是指合伙存續(xù)期間,非合伙人申請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為。
23、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組織,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的行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單地說,法人就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5、社團法人,以人的存在為成立基礎,并以章程作為活動依據(jù)的法人。
26、財團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財產為成立基礎,并以捐助目的和設立的章程為活動依據(jù)的法人。
27、企業(yè)法人,以盈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因此,企業(yè)法人相當于傳統(tǒng)類中的營利法人。
28、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活動的經費,具有法人組織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
29、事業(yè)單位法人,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yè)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文化、教育、衛(wèi)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yè)的單位。
30、社會團體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
3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樣,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賦予的一種資格。
3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33、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是指法人行為能力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權利能力的范圍內,對于自己所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4、法人的設立,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社會組織獲得法律上人格的整個過程,即它是創(chuàng)設法人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
35、法人的變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續(xù)期間內所發(fā)生的法律人格、組織、宗旨等重大事項的變化。其結果可能直接導致法人人格的消滅或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改變。
36、法人的終止,也稱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資格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tài)。
37、貨幣,是物的一種,是可以用票面金額來表現(xiàn)其價值的一種特殊的物。
38、有價證券,是設立并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書面憑證,是物的一種。
39、股票,是公司簽發(fā)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40、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41、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jù)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42、倉單,是指保管人向存貨人開具的證明保管物已經入庫的有價證券。
43、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屬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4、種類物,是具有共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guī)格和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
45、可分物,是指進行實物分割而不改變其經濟用途和價值的物。
46、不可分物,是指經實物分割后,將使該物改變其原有的經濟用途降低其價值的物。
47、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于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48、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了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而實施的合法行為。
49、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指僅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50、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不僅要求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法律行為。
51、要式法律行為,是指必須采用某種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保證合同、質押合同。
52、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有規(guī)定特定形式而允許當事人選擇約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為。
53、有因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結合不可分離的法律行為。
54、無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原因可以分離的法律行為。
55、明示形式,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于外部。具體包括用語言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其它形式。
56、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賴語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過某種事實即可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
57、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或消滅)的內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動。
58、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59、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針對欠缺有效條件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60、撤銷權,是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對于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予以變更或撤銷的權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成立后,是否能發(fā)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成事實使之確定的行為。
6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設立一定的事由作為條件,以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該民事法律行為為效力產生或解除根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決定其效力產生或者終止的民事法律行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范圍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65、委托代理,是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的代理關系。其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礎法律關系之上,可以是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工作職務關系,而多數(shù)是委托合同關系。
66、法定代理,是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
67、指定代理,根據(jù)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關系。其主要適用于在社會生活或民事訴訟過程中需要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而沒有代理人或無法確認代理人的特殊情況。
68、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其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缺因其缺乏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69、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人 ,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
70、時效,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事實狀態(tài)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梢苑譃閮煞N,一是取得時效,二是消滅時效。
71、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民事實體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消滅。
72、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
73、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guī)定的短于或長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時效。
74、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訴時效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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