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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更新稅收觀念
內容提要:所謂稅收觀念, 指人們對于稅收的基本看法或態(tài)度.如果同稅收的實際工作聯系起來,也就是本著什么樣的思想,去規(guī)范與稅收有關的經濟主體的行為,去處理與稅收有關的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本文作者從稅收觀念對稅收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和不同的經濟體制條件下的接收觀念有著根本區(qū)別的基本判斷出發(fā),提出了在目前的中國,依法治稅社會環(huán)境的確立,有賴二稅收觀念的更新的結論。一、中國稅收環(huán)境面臨的挑戰(zhàn)
這些年來,中國的稅收環(huán)境一直面臨著來自兩個方面的挑戰(zhàn):一是納稅人、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淡薄甚或沒有納稅意識,偷逃稅現象嚴重。且不說作為現代稅種的個人所得稅從出臺的那一天起,便陷于“征的不如漏的多”的窘境。就是稅制設計簡單到類似于歷史上的人頭稅,征收數額只有區(qū)區(qū)4元錢的北京市的自行車使用稅,其納稅面1997年僅為53.7%(430萬輛),而且平均每年以10%左右的比例下降。二是各級政府部門。為數不少的政府部門用稅意識淡薄甚或沒有用稅意識,許多做法有違稅收的運行規(guī)律。這其中既有曾經充斥全國各地的隨意減免稅、越權減免稅之風,也有大量的以言代(稅)法、以權定(稅)法、以情礙(稅)法的事件,還包括由政出多門的政府收費而引發(fā)的“費擠稅”現象和不規(guī)范的“費大 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以及存在于某些領域的稅款使用上的鋪張浪費、透明度低等等。
更進一步看,這兩個方面在交相作用。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直接帶來了稅收的大面積流失;稅收渠道不暢以及“費大于稅”的政府收入格局的出現,又模糊了政府部門對于稅收的性質及其運行規(guī)律的認識,滋生了種種不規(guī)范的政府行為。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人們的稅收法制觀念,甚至逆反了人們的納稅心理,從而加劇了各種偷逃稅現象的蔓延。
作為上述矛盾現象的綜合反映,我們看到,今天中國的稅收環(huán)境,盡管較之計劃經濟年代或改革開放初期有了很大改善;但總體上仍不理想;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著相當大的距離。
由此提出的問題是,究竟什么原因阻滯了中國依法治稅社會環(huán)境的營造進程?
二、傳統(tǒng)經濟體制下的稅收觀念:必要扣除說
對傳統(tǒng)經濟體制條件下的稅收觀念以及據此構建的稅收收入機制(或稱“財政收入機制”)做一較為系統(tǒng)的回顧,對這個問題的解答或許是有益的。
馬克思曾在《哥達綱領批判》中勾畫了社會主義社會的產品分配模式:社會產品在分配給個人消費之前,要進行一系列扣除:第一,用來補償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部分;第二,用來擴大再生產的追加部分;第三,用來應付不幸事故、自然災害等的后備基金或保險基金。剩下的總產品的其他部分是用來作為消費資料的,但在把這部分進行個人分配之前,還得從里面扣除:第一,和生產沒有直接關系的一般管理費用;第二,用來滿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學校、保健設施等;第三,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設立的基金。若再加上用于國防的費用,經過以上這些扣除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用于個人消費。
很容易看出,馬克思所勾畫的是一種典型的以政府作為資源配置主體的分配模式。在其中,稅收實質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力在社會產品用于個人消費之前而進行的“必要扣除”。既然是憑借政治權力而進行的“必要扣除”,那么,相對而言,采取什么方式扣除、在哪些環(huán)節(jié)扣除以至“必要扣除”的量如何把握,便顯得無關緊要了。基于這樣一種認識,并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環(huán)境相適應,中國選擇了一條主要依靠“暗稅”渠道取得財政收入、在形式上基本不對個(私)人征稅的做法。那一時期的稅收收入機制可大致概括如下:
──農民,除了直接繳納少量的公糧并負擔一些附著于消費品價格中的間接稅之外,其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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