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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體系
電子商務是21世紀信息化社會貿易活動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交易方式突飛猛進的變化,打破了由傳統(tǒng)稅收法律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及相關問題的平衡狀態(tài),出現(xiàn)了許多法律的空白和盲點,已經對原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提出嚴峻的挑戰(zhàn)。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huán)境和特點,對傳統(tǒng)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tǒng)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shù)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lián)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shù)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guī)定了數(shù)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guī)定,將電子數(shù)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tǒng)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wěn)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shù)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huán)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fā)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xiàn)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shù)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shù)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guī)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庇纱丝梢,這些規(guī)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shù)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xiàn)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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