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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量刑建議權的意義
摘要: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在公訴活動中,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犯罪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見的一種權力,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沒有量刑建議權的存在,公訴權是不完整的。 關鍵詞:量刑建議權;控訴權;公訴權;平衡;合理 量刑建議權制度確立與否的問題,近年來被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等諸多不同觀點推上了風口浪尖,量刑建議權伴隨著一片質疑成為法學界議論的焦點。 所謂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在公訴活動中,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指控犯罪的同時,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見的一種權力。 筆者認為,量刑建議權是公訴機關控訴職能的一部分,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將刑事犯罪起訴至人民法院,其前提必須是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受到刑事處罰,量刑建議只不過是在確認被告人有罪的基礎上對應該判定的刑罰給予法定刑期之內的建議請求權,是公訴權的組成部分,沒有量刑建議權的存在,公訴權是不完整的。 宋英輝教授認為,推行量刑建議的做法有四項意義,首先,可以使控辯雙方就具體量刑問題進行爭辯,使控辯雙方的對抗更加全面、充分,有利于神話審判方式改革。其次,辯護方不僅可以就案件事實和證據(jù)進行防御,而且可以針對檢察機關具體的量刑意見進行防御,對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再次,有利于實現(xiàn)訴訟公正。第四,檢察人員提出量刑建議,辯護人對此進行防御,審判人員在監(jiān)聽雙方意見的基礎上對量刑做出判斷,所有這些都對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水平和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筆者贊成宋英輝教授對量刑建議權意義的精辟總結,在宋教授總結的基礎上,筆者也對推行量刑建議權的意義有了一些不成熟的理解。 1、 有利于保證檢察機關充分行使控訴權,量刑建議權的確立使檢察機關之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公訴權趨于完整。 國家賦予檢察機關公訴權,其目的是為了使犯罪的人得到刑罰的懲罰,使其行為得以規(guī)制,社會秩序趨于穩(wěn)定。在現(xiàn)實的司法實踐工作中,檢察院在控訴過程中只是較好地發(fā)揮了定罪請求權的職能,側重強調通過控訴行為得以有效定罪的確定性,卻忽視了在定罪請求權的基礎上的另外一項尤為重要的權力——量刑建議權,也即忽略了量刑的確定性。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就放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容易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結果發(fā)生(因為只要法官在法定刑的規(guī)定幅度內判決則都是有效的)。對量刑的結果難以預測,對量刑的結果更難以監(jiān)督,從而導致量隨意性較大。因此造成“相當數(shù)量罪責相近的犯罪行為,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的合議庭之間所做的裁量結果往往存在很大差異”。 這與我們的寬嚴相濟的政策是有沖突的。檢察機關充分利用量刑建議權來平衡刑期的適用,就可以使量刑趨于合理。 2、有利于實現(xiàn)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和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現(xiàn)在的庭審制度,控辯雙方只是圍繞著犯罪事實是否成立展開辯論,對于案件定性后的量刑部分,作為控方的公訴人不曾涉及,現(xiàn)實中的公訴書也只是在最后加入從輕、從重或者是減輕等相當籠統(tǒng)的建議,沒有將量刑建議相對具體化。所以只要是法官在法定刑的范圍幅度內裁判,就都是有效的。這樣就會造成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情況。如果法官素質相對不高,那么這種毫無制約機制的“隨意性”裁判環(huán)境,就很容易成為滋生腐敗細菌的溫床。 3、有利于實現(xiàn)控辯平衡,使辯方充分發(fā)表量刑異議,增強庭審的抗辯性。 建立量刑建議制度,可以使辯方在庭審過程中提前獲取量刑建議的信息,在是否成立犯罪或者成立何種犯罪的基礎之上,更加關注量刑幅度的裁量是否合理,在量刑期限上加大辯護力度,這種在量刑期限上的正面交鋒,可以使量刑問題得到充分的辯論和質證,作為審判者的法官也可以總和雙方的觀點,做到兼聽則明。這樣不但可以擴大被告的量刑知悉權,強化辯方在庭審中的辯護地位和作用,而且可以使判決更加趨于公正和合理化,使判決結果更加容易得到雙方的接受和認可。 4、有利于審后監(jiān)督,形成有利的抗訴制約機制。 就像是法庭筆錄當仁不讓地成為判決的理由一樣,量刑建議的明確記載也可以成為檢察機關認為判決不當提起抗訴的重要依據(jù)。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提出在制度設計上講,應該是科學的合理的,審判者基于同一法治環(huán)境下的同一法理對同一刑事案件的判斷從常理上講應該是大體相當?shù)。如果審判者有違常規(guī),作出不當判決。檢察機關就可以把量刑建議作為有紙化依據(jù)提出抗訴申請。這樣形成的抗訴制約機制,更加有利于寬嚴相濟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 5、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推進和落實,歸根結底還是要落實要人的執(zhí)行和運用上來。所以作為公訴人的檢察官和作為審判者的法官,在落實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過程中都擔任著不可或缺的總要的主人翁的角色。法官和檢察官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寬嚴相濟政策的推行進度和進程。 賦予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是公訴人在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時更加重視公訴權的完整的行使,使檢察人員更加重視公訴權的全面性和重要性,主動地深入研究和探討公訴權的重要和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會直接牽制到法官的審理效果,審理的結果如果是差強人意的話,檢察機關則會以量刑建議為依據(jù)提出異議,或許要求審判者作出解釋,這樣就要求法官必須提高個人素質,加強法官個人的修養(yǎng)和職業(yè)素養(yǎng)。 6、有利于節(jié)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量刑建議權的行使使得法庭審理過程對峙程度加強,各種事實及證據(jù)充分辯論、質證。其中包括案件定罪性質的有無輕重,甚至還涉及到了量刑期限的具體確定。這樣庭審得出的結果必然更加容易讓雙方接受,避免了上訴抗訴帶來的訴訟成本的增加,和訴訟資源的重復浪費。 因此,筆者認為,設立量刑建議權是賦予檢察機關完整的公訴權的必然趨勢,也是檢察機關行使量刑監(jiān)督的重要工具。量刑建議權有其確立的必要性和重要使命。(作者單位:山東致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參考文獻 [1]苗生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司法化與公訴裁量權的適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季美君:《專家學者縱談“量刑建議制度”》,載于《檢察日報》2001年10月2日 [3]季美君:《專家學者縱談“量刑建議制度”》,載于《檢察日報》2001年10月2日 [4]李志平:《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權及其合理控制探析》,載《中國法學》,1984年第4期。 [5]張軍、姜偉、田文昌:《刑事訴訟:控、辯、審三人談》,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6—4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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