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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淺論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論文關鍵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性動態(tài)性主觀滲透性
【論文摘耍】原因是因素的相互作用過程,結果是因素相互作用的效應及 其痕跡。借鑒“因果結構觀”,文章從動態(tài)的角度觀察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將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予以了新的詮釋。
一般而言,在法律上研究因果關系,最終都是為確定行為人在法第一文庫網(wǎng)律上是否 承擔責任服務的,本文探討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問題,擬在歸責的意義上!在對因 果關系有新的取舍的條件下,以新的視角觀察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綜觀法律上有關因果關系的學說或理論,無論認為因果關系是構成要件之 一,還是認為因果關系是歸責原則之一,還是認為因果關系在有些情況下只是 確立了負責任的基礎,在有些情況下才成為確立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他們都 未強調過司法者的主觀因素在確定法律責任時的重要影響。本文將把司法者的 主觀因素作為一重要因素來論述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筆者的出發(fā)點是歸責,所謂,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國家機關或其 他社會組織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斷、認定、歸結和執(zhí)行法律責任 的活動。一般來講,法律責任的概念具有廣義的和狹義的,廣義的法律責任等 同于法律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違反了法律上的義務而導致的法律上的不 利后果,在歸責意義上,法律責任即指后者,而在此概念下的法律責任只能是 (因果責任)我的出發(fā)點是歸責!即研究法律上因果關系的目的就在于確定法律責 任的性質和范圍,負責對行為人應承擔的損害及其范圍進行定性和量化,因而 可以說!行為人并非對其所導致的一切損害負責。以確定法律責任為尺度!在所 有客觀存在著的引起損害的諸多原因中篩選出對確定法律責任有意義的原因, 這個過程就是尋找法律上原因的過程,也是確定法律上因果關系的過程。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異中有同!法學作為具體部門科學離
不開哲學的指導,所以,這種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離不開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理 論的指導。但,此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非彼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彼哲學 上的因果關系理論,是指哲學的傳統(tǒng)因果論,它認為,因果關系是指客觀世界 中普遍聯(lián)系,相互制約的事物和現(xiàn)象間的這樣一種關系,即前后相繼的兩個現(xiàn) 象間的本質的。必然的聯(lián)系,由于這種必然的聯(lián)系!其中一個現(xiàn)象存在必定引起 另一現(xiàn)象接著出現(xiàn),而引起某種現(xiàn)象的現(xiàn)象就是原因!被引起的現(xiàn)象就是結果。 在這種因果觀的指導下,就易于把原因簡單地等同于某種類似于質點的單純事 物,而沒有把它看作事物之間的相互作用過程。而此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理論, 是指新的因果結構論,這種因果結構論在批判地繼承傳統(tǒng)的唯物主義因果觀的 基礎上!提出*原因是因素的相互作用過程。結果是因素相互作用的效應及其痕 跡,并且,只有當因素參與相互作用過程,才能構成現(xiàn)實的原因!也便產(chǎn)生結果。 也就是說,現(xiàn)實的原因本身就應該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它與因果關系的發(fā)生是 同一過程,在這種理論指導下,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便無法局限于傳統(tǒng)意義上
對。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理解!同時不能不研究一個因素相互作用的動態(tài)的過 程,并且無法不將司法者的主觀滲透作為其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來考察。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指明確或蘊含地規(guī)定在法律當中!由司法者,廣義的司
法者,即歸責的主體-根據(jù)該種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律的價值評判和選擇。最終將案件 定性定量的因果關系,從概念也可以看出!這種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有如下特點,
法律性,即判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標準被法律予以明確或蘊含地規(guī)定,司法 者依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和法律價值進行評判、選擇和定案。動態(tài)性!即它是一個 尋找、篩選、定性的過程!這是與本文的特定視角,動態(tài)的觀察法律上的因果關 系相一致的,主觀滲透性。即它首先體現(xiàn)了立法者的主觀因素,因為其意志及 價值取向被明確或蘊含地規(guī)定在法律之中,其次體現(xiàn)了司法者的主觀因素,因 為是他在具體的執(zhí)行,便不可避免地摻雜其認識+意志+價值取向等因素。
一、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因果關系的客觀性之間的關系問題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有法律性,具體地說!國家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對不同 情況下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并由立法者規(guī)定于法律之
中。這種標準一旦確定!它的存在與否就不依人們,包括行為人,司法者和其他 人主觀方面是否認識以及能否認識為轉移。另一方面!損害,危害一旦發(fā)生,即 是客觀的!加害行為,危害行為與加害后果,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是客觀
的。以上兩方面正體現(xiàn)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換言之,在法律上,因果關系的 客觀性包含兩層意思。因果關系的法律標準是客觀的,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也是 客觀的,實際上,這正是哲學上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的表現(xiàn)。可見,雖然法律上 的因果關系具有主觀滲透性,但它并不否定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問題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有動態(tài)性,一方面,辯證唯物主義認為#萬事萬物都在 運動當中,運動是絕對的,一個法律結果的產(chǎn)生。同樣是各種因素運動的結果, 法律要實現(xiàn)其公正,公平的價值。就必須對各種復雜的法律現(xiàn)象盡可能精確, 真實地分析,評價,從動態(tài)的角度分析,正是為了盡可能的還原事情的本來面 目,以便實現(xiàn)法律的目的。另一方面,辯證唯物主義還認為,萬事萬物都處于 相互聯(lián)系之中,聯(lián)系是復雜的,因果關系屬于聯(lián)系的范疇,雖然一般情況下。 因果關系可以是一因一果,但由于事物和現(xiàn)象的復雜性,往往會出現(xiàn)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形%同時"由于聯(lián)系的復雜性"一果的原因往往是另一原 因的結果〃所以孤立的強調一方面〃根本無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一法律現(xiàn) 象,也就無法真正實現(xiàn)法律的公正公平,本文中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強調還致果 之因素以動態(tài),在動態(tài)中,看其相互之間之作用及其致果之作用。這里,法律 上因果關系的因素包括自然事件,直接行為人的行為,他人行為,受害人自身 行為等多種因素,具體哪些因素參與相互作用過程,需結合法律和具體案件確 定,因為對于不同的法律責任。法律所要求的因果關系的聯(lián)系程度也不會完全 相同,本文中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特點正在于不是機械地尋求法律責任構成要
件,而是找出相關因素,再現(xiàn)相互作用的過程,根據(jù)各因素的相互作用及其效 應,再確定法律責任的質與量的問題。而在以往大多數(shù)的因果關系理論中,因 果關系及其他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只是一個固定量"只要確定了其存在,就實現(xiàn)了 其對丁?確定法律責任的固定的價值!我們所說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雖然脫不了
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理論的指導"但是卻試圖放大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之間的有機聯(lián)
系!我們認為,這正是對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理論的彌補,所謂彌補。就不是要 將責任構成要件理論取代,事實上也無法取代。因為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是有著 堅實的法律依據(jù)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不會成為法律責任構成要件之外的另 一個要件,因為我們所說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是研究角度 不同的結果,是不同標準下的產(chǎn)物!從根本上說。我們再論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只是欲提供一個研究問題的新視角新角度,它是另一個角度下的產(chǎn)物。
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司法者的主觀因素之間的關系問題
該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有主觀滲透性,它除了體現(xiàn)為立法者的主觀因素外, 還體現(xiàn)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與司法者的主觀因素的關系上。雖然法律上的因果 關系具有法律性,其因果關系的法律標準是客觀的。但是,這種標準有時比較 抽象,有時比較具體,有時比較明確,有時又比較含糊。然而,根據(jù)立法維護 國家利益的需要這一總的原則,通過法律條文所體現(xiàn)的立法精神,研究法律中 的有關規(guī)定之間的關系,總是能夠大致確定這種標準的。司法者就是在這種限 制下具體地確定和執(zhí)行之。同時,對丁?事實因果關系的認定,也是由具有主觀
能動性的司法者來完成的?偟膩碚f,確認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過程實際上就 是司法者積極地認識和評價的過程,是司法者對致害的各種因素及其相互作用 的認識和評價的統(tǒng)一。而如何認識和評價總是涉及到知、情、意的領域,總是 表露出評價者的知識、態(tài)度、情感和意志。也就是說,司法者的品行素質、知 識水平以及情感、意志等主觀因素必然會對法律責任質與量的認定產(chǎn)生影響。 例如,相同案件在同一時期得到的判決結果不同,有時甚至差距很大,很顯然。 原因在于主觀因素作用的程度不同,這樣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我們將司法 者的主觀因素作為動態(tài)的法律因果關系的構成因素之一,當然,除此之外還有 立法者的主觀因素。只不過這種主觀因素一旦被客觀地確定下來,其作用力的 確定性便相對的穩(wěn)定下來。而司法者的主觀因素則不然,其作用力的不確定性 太大。因而對法律因果關系的意義更突出。為此,要維護司法公正,維護法律 的尊嚴,就要對其作用力加以限制,使其效果相對穩(wěn)定,這對法治具有重要意 義,法治的本質就在于限制權力。權力在主觀支配下的劣控和失控即表現(xiàn)為司 法者主觀因素的作用力的膨脹。因此,規(guī)制這種作用力應該成為法治的一個重 要的具體任務。認識到這個問題是最關鍵的,其后便可以在各個方面,由外而 內地落實和實現(xiàn)這種規(guī)制!如,可以引入判例制度"完善各部門法的程序制度, 加大立法廣度和力度,人事制度上把好關,加強司法者隊伍建設。司法者自身 自覺地提高修養(yǎng)和素質,正確理解法律,嚴格依法辦事,解釋和適用法律時嚴 格遵循一定原則和步驟,排除個人的需要、好惡、意向等主觀情感因素的影響, 等等?梢,動態(tài)的研究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會讓我們更全面更清醒地認識法
治,將司法者的認識因素作為其一構成因素,具有不可忽視的現(xiàn)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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