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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刑法事實錯誤罪責論文
摘 要:事實錯誤作為刑理學中一個的基礎問題,其主要涉及行為人的罪過形式,進而對行為人的舉動是否構成犯罪也有著質的影響。打擊錯誤和對象錯誤是刑法中事實錯誤的兩個重要表現(xiàn)形式,明確它們的罪責認定對于司法實踐是有重要意義的。
事實錯誤屬刑法錯誤論范疇。在我國,對于“錯誤”較為科學的定義是:“行為人實施同犯罪相關的行為時,對其行為的事實情況和法律意義的認識與現(xiàn)實不一致。
一、關于事實錯誤的立法依據(jù)
對事實錯誤如何區(qū)分和處理,德、意、韓等國及前蘇聯(lián)刑法典都做了明文規(guī)定,例如德國刑法第16條關于事實情況的錯誤規(guī)定:“(l)行為人在行為時,對于犯罪的法定構成事實所屬情況欠缺認識的,不成立故意行為,但對過失行為的可罰性不產生影響。(2)行為人在行為時誤認為有可成立較輕法規(guī)所定犯罪構成事實之情況的,只以較輕法規(guī)處罰其故意行為。我國刑法學一般從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兩方面解釋犯罪故意的心態(tài),其中認識因素就包括對犯罪事實的認識,由此可推知行為人在犯罪事實上發(fā)生錯誤認識,就會影響犯罪故意成立,這也就是事實錯誤。
二、事實錯誤的罪責認定
1.對象認識錯誤的罪責認定
對象認識錯誤,簡言之,行為人實施侵害針對的對象出錯。如下例,甲與乙因仇生怨,欲用槍射殺夜歸的乙。結果把過路人丙當作乙槍殺了。對于上述案例中的行為人的罪行,具體怎樣認定,刑理中存在相異之處。其一,即具體附合說。乙和丙分別是兩個個體,甲的主觀意圖是乙的死亡,但客觀事實是乙沒事,取而代之卻是丙的死亡。因行為人的主客觀不相符,阻卻了甲故意犯罪的成立。據(jù)此,從甲與乙方面看,甲應按故意殺人罪未遂論處。就甲和丙方面看,則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二,即法定附合說。雖然乙丙分屬兩個體,但二者被侵害的犯罪客體是屬于同一法益的,都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而,甲屬于既遂犯,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處置。
上述兩種解決方法,筆者趨向于第二種。具體分析而言,首先,人的生命權益都受到刑法同等劃一的保障,行為人明確的認識到其欲為的舉動會給一個人的生命權造成損害的后果,并對這種危害結果積極地追求。其次,乙的死亡也因甲的行為而產生。據(jù)此,應以故意殺人罪對甲定罪處罰。
2.打擊錯誤
所謂打擊錯誤,或稱行為失誤、行為誤差或者行為偏差,是指“認識之犯罪事實與發(fā)生之犯罪事實不相符合,而其不符原因,由于行為之實施有錯誤者”。如甲欲殺害乙,于是開槍射擊,事實上造成了與乙同行的丙死亡。學者認為打擊錯誤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只能出于一個行為。所謂“一個行為”是基于故意罪過對意圖侵害的對象實施侵害行為,而不包括過失行為。第二,主觀上必須同時具有數(shù)個不同罪過。所謂“數(shù)個不同罪過”是指異質的數(shù)個罪過,即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而不可能是同質的數(shù)個罪過。第三,實際侵害的對象與意圖侵害的對象不一致,即實際侵害的對象既不是行為人意圖侵害的,也不是侵害行為所指向的。第四,對實際侵害的對象,行為人主觀上既不持有希望的心理態(tài)度,也未持有放任的心理態(tài)度,但必須具有過失。換言之,如果對實際發(fā)生的結果有故意的因素,說明結果發(fā)生不違背其本意,則不發(fā)生打擊錯誤的問題。第五,一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shù)個不同罪名。對此種認識錯誤如何處理呢?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根據(jù)法定符合說同一法益的保護原則應當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處罰時要注意區(qū)分兩種情形:第一如果實際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與犯罪人的關系等沒有發(fā)生影響犯罪輕重的變化時,犯罪人應像侵害了本打算侵害的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第二實際被害人具有身份、地位、與犯罪人的關系等不同于犯罪人原打算的對象,如果這種變化屬于加重情節(jié),不應考慮;如果屬于減輕情節(jié),則應考慮。但如果行為人侵害了原打算侵害的對象外,還侵害了另一個人,如何處理則存在一定的爭議。有的認為如果甲的行為同時造成乙、丙死亡的情況下,則應當數(shù)罪并罰。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客觀上只實施了一個行為,雖然造成雙重的危害結果,但應當排除并罰的可能性,實踐中對此種情況進行處理應區(qū)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由于打擊錯誤造成了乙、丙任一對象的死亡或者造成乙、丙均死亡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自然應當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至于另外造成的危害結果屬于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第二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雙重的危害結果,但沒有造成乙、丙任一對象死亡的情況下,則按著想象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如造成乙輕傷,造成丙重傷,則行為人基于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造成他人死亡,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同時行為人由于打擊錯誤造成丙重傷的危害結果,則成立過失致人重傷,但客觀上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應當擇重處斷。
3.因果關系認識錯誤
指行為人在實施故意犯罪的過程中,客觀上出現(xiàn)了行為所期望的危害結果,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進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fā)展過程不一致。因果關系的錯誤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筆者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并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并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是按照行為預想的進程來實現(xiàn)的。
結束語
事實認識錯誤問題直接涉及犯罪構成的主觀面與客觀面。其不僅關系到行為人的罪過形式、犯罪形態(tài)還影響著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的輕重。因此對此問題應慎重判斷、考慮,以期使行為人的罪與責更好的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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