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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近代中外條約中平等內(nèi)容的判定的標準研究論文
近年來,隨著不平等條約研究的深入,近代中外條約中的平等內(nèi)容也開始進入研究者的視野!捌降葍(nèi)容”作為近代中外條約的一個重要部分,對近代中外關系和中國社會均產(chǎn)生了深遠影響。研究中外條約的平等內(nèi)容,有助于全面、客觀地揭示近代中外條約的豐富內(nèi)涵及其對近代中國社會的復雜影響。目前,學界對于“平等內(nèi)容”的研究依然極為薄弱,尤為遺憾的是,其中涉及到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論尚未得到充分討論。[1]有鑒于此,本文擬對“平等內(nèi)容”的判定標準及其評價問題作一粗淺探討。
一、“平等內(nèi)容”的兩類來源
近代中外不平等條約的數(shù)量,是一個學界爭論已久的問題。過去有不少研究者認為王鐵崖先生所編的《中外舊約章匯編》一書中收錄的條約、章程、合同等1182個文件皆為不平等條約或絕大多數(shù)為不平等條約。此類觀點,在上個世紀90年代,遭到了張振鹍等學者的質(zhì)疑,此后關于不平等條約數(shù)量的探討引起了學界的較大關注。[1](P151—154)近年,青年學者侯中軍通過制定以國際法為依據(jù)的評判標準,并對近代中外約章逐一進行考辯、分析,統(tǒng)計出中國近代總共訂立736個條約,其中不平等條約343個,占條約總數(shù)的47%,從而第一次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上對不平等條約的數(shù)量作出了明確的解答。[2](P610)這一研究得出數(shù)據(jù),應仍有商榷的余地,但在目前看來,當是關于不平等條約數(shù)目的研究中最具說服力的結論,對我們的“平等內(nèi)容”的研究也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一方面,因為平等條約是與不平等條約相對立而存在的,根據(jù)已有研究,我們暫可判定,在不平等條約之外,大約還有著數(shù)量與其接近甚或過之的平等條約存在。另一方面,因為我們認定一個條約為不平等條約只需其中某一條款符合不平等的標準即可,這便為不平等條約中的平等條款的存在留下了極大的空間。據(jù)此,我們可將近代中外條約的平等內(nèi)容分為兩類來源:一是平等條約的所有條款;二是不平等條約的平等部分。
二、“平等內(nèi)容”的法理判定
條約是“國際交涉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現(xiàn)代國際法的主要淵源”[3](P505),在近代中外條約的研究中,不應忽視這一重要特性。因此,判定屬于國際法范疇的條約的平等內(nèi)容的合理取向當是從國際法理論中去尋求依據(jù)。根據(jù)平等內(nèi)容的來源分類和中外條約的自身特性,我們宜從判定整個條約是否平等入手。
雖然國際法學界對“平等條約”和“不平等條約”的定義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但有不少國際法學家都試圖對其作出合理的解釋,為我們判定條約是否平等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借鑒。周鯁生先生提出:所謂不平等條約,“乃是國際條約之包含有些條文,造成種種法律關系,超越一般國際法所許范圍之外,片面的損害或限制對方締約國的主權!盵4] (P10)王鐵崖先生指出:當代國際法學者在討論中,有一種共同的看法,認為至少有兩個要素構成不平等條約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一個是不平等條約含有不平等和非互惠性質(zhì)的內(nèi)容;另一個是不平等條約是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所強加的”。[5] (P392)朱奇武先生認為:平等條約“是締約國在法律地位上立于平等地位,基于協(xié)商同意,條約規(guī)定的內(nèi)容基本上是互利的,雙方的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而不平等條約“是締約國雙方站在不平等的地位,規(guī)定不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締約一方片面地享受權利,另一方片面地承擔義務,借以掠奪利益,勒索特權,破壞主權和領土完整,壓迫和奴役人民,推行侵略擴張政策”。[6] (P370)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盡管未將不平等條約的概念納入其中,卻有兩項規(guī)定默示地承認了這個概念——公約第52條規(guī)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強迫一國締結的條約絕對無效;第53條規(guī)定:條約的締結與一般國際法強行規(guī)則相抵觸的無效[7](P620)。
綜合上述觀點,我們認為在判定平等條約時應遵循三個基本標準:一是締約國皆出于自由意愿;二是締約國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三是未侵犯締約國的主權。在一般情況下,整個條約只要同時達到這三個標準,即可歸為平等條約。但是,若未能達到其全部標準,還能否構成平等條約呢?國際法上的平等原則源于主權原則的推論,“平等與主權是不可分割的”[5] (P363),侵犯了主權就一定不是平等條約。因此,第三條標準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或缺的。情況較復雜的是違反另外兩條的情況,下面將分別討論。
對于第一條標準,從世界歷史范圍來看,似不能絕對地說使用了強迫或威脅的條約都是不平等條約,這里還有一個正義與非正義的問題。國際法認為,威脅在伸張正義的場合,或在侵略國受到國際制裁被迫簽訂和約的場合,皆為有效[3] (P 525—526)。不過這在近代中國并不需要作為單獨的情況來考慮,因為在實際上并不存在中國作為“侵略國”受到制裁而簽訂的條約。故完全出于自由意愿也是必不可少的判定標準。那么,是否存在權力與義務不對等卻為平等條約的特例呢?應當看到的是,條文上的權力與義務對等并不一定體現(xiàn)于同一事物之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甲種事物上的義務換乙種事物的權利,或者說是締約國通過不同“利益”的交換,達到各取所需的目的。這樣一來,條文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可能只是大體上的,而非絕對的。在正常情況下,若條文上締約國之間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則履行義務過多的一國往往不會同意。若在此情況下依然締結條約,就極可能與強迫或威脅有關,一般都是不平等條約。但是,若條文上締約一國享受權利偏少而履行義務偏多,但主權未受到損害,各方皆出于自愿,則須另作分析。在判定過程中,我們還會遇到一個較為棘手的問題,即條文上對等實際上不對等的情況。筆者以為,如果這類條約完全出于各方自愿,并相互尊重主權,那么在法理上仍應歸為平等條約。王鐵崖先生指出:法律平等“意味著法律面前平等或法律的平等保護和平等權利或享受權利的平等能力”,但“國家的面積的大小和居民多少的差異以及政治和經(jīng)濟權力強弱不同的事實是不能忽視的”,這決定了國際法上的平等原則之意“并不是國家在事實上是一律平等的”。[5] (P363) 條文平等與實際平等本屬兩個不同層面,法律上意義上的平等應與政治、經(jīng)濟意義上的平等區(qū)別開來。
在研究過程中,若我們通過運用上述標準已判定所研究的條約為平等條約,即可認定其全部內(nèi)容皆為平等;若為不平等條約,則還需進一步的判定。那么,要判定后者的內(nèi)容平等與否又該選擇怎樣的標準呢?既然都是判定“平等”,那么二者就有共通之處,前者可作為后者的借鑒;但是,因為研究的對象存在差異,前者的標準又不能完全套用于后者。結合國際法理論和近代中外關系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中外不平等條約的平等內(nèi)容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未侵犯中國主權;二是權利與義務對等。這里之所以未將締約國出于自由意愿這一標準單獨列入,是因為該項標準一般是針對整個條約的締結過程而言,在判定整個條約平等與否時已予考慮!安黄降葪l約”作為整個條約的定性,雖不能否定平等部分的存在,卻意味著其全部內(nèi)容的締結是建立在否定國家主權平等原則的基礎之上的。因此,在判定不平等條約的平等內(nèi)容時,對“權利與義務對等”這一點的把握應持以嚴格的標準,無論是條文上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還是條文上對等實際不對等的內(nèi)容都應歸為不平等的范圍。
以上兩種類別的判定標準,兼顧了絕大多數(shù)情形,在判斷上具有一般性適用性;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可簡單地、機械地套用。因為歷史中的實際情況往往是紛繁復雜的,不能排除一些特殊的情況的存在。所以,我們在操作過程中,還應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參照國際法的理論知識,作出具體的分析,這樣方能得出準確、合理的判定。
三、法理判定與實際評價
發(fā)揮跨學科研究的優(yōu)勢漸成當前史學研究的潮流,在近代中外條約的研究中,運用國際法理論和知識,可深化和突破既往認識,亦有利于研究走向規(guī)范化。然而,史學研究畢竟有異于法學研究;研究的規(guī)范化,亦不等于機械的劃線。評析近代中外條約中的“平等內(nèi)容”,僅僅注重法理層面的判定,是遠遠不夠的,甚至是危險的。條約固然是一種近代國際交往的文明方式,但作為“非文明國家”的中國在很多時候并不能完全享受一個正常的國際法主體所具有的基本權利[8] (P334),即使那些法理上的平等內(nèi)容,因種種原因在實際上也可能是畸形的而非真正的平等。若是片面地強調(diào)法理上的平等,而忽視了近代中國的實際狀況,便會掩蓋西方列強對中國的掠奪和壓迫,也就無法客觀、全面地揭示近代中外條約的真實內(nèi)涵。正因如此,我們在研究近代中外條約問題時,既要遵循法理依據(jù),又要顧及歷史實際,對于“平等內(nèi)容”的評析尤須謹慎地對待。筆者以為,在對條約的判定上可嚴格遵照法理上的標準,在對條約的評價上則宜重視實際上的影響。這樣,從法理與實際兩個層面分別作出判定與評價,既能避免走向某一極端的危險,又較好地兼顧了研究的規(guī)范性和客觀性。
在分析“平等內(nèi)容”的過程中,我們常會遇到法理層面與實際層面相矛盾的情形,但這不應成為我們理解上的困惑。要而言之,近代中外交往中交織著傳統(tǒng)與近代、中國與西方、理性與強權、壓迫與反抗等多重矛盾,這決定了條約關系的表現(xiàn)形態(tài)是復雜多變、矛盾叢生的,平等內(nèi)容在法理層面和實際層面的反差,正是這種矛盾性和復雜性的體現(xiàn)。條約平等本是維持正常國際交往的客觀需要,也是近代中國維護國家權利、爭取國際地位的自身要求。然而,處于中外條約另一端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憑借國力和武力的強大,往往掌握著締結條約與實施條約的絕對主動權,而追求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和長久化又是他們最主要的考量,為此許多以“文明”為標榜的西方列強不惜采取非文明的方式。在這種強權政治和利益至上原則面前,中國的權利屢遭侵犯,國際的公理亦頻遭踐踏,中外條約中的一些“平等內(nèi)容”便最終走向了實際上的不平等?傊,“平等條約”的法理層面與實際層面既相互區(qū)別,又相互聯(lián)系的,在研究中將二者恰當?shù)亟Y合有助于我們更加深刻地認識近代中外條約的特殊性和復雜性。
近代中外條約中平等內(nèi)容的判定與評價,是一個復雜的理論問題,本文所作的簡陋論述僅是一個粗淺的嘗試。冀望這一引玉之磚能引來精深的探討,以推進該領域研究的深入開展。
注釋:
目前涉及“平等內(nèi)容”的論著主要有:
[1]張振鹍。論不平等條約——兼析〈中外舊約章匯編〉[M]。近代史研究,1993(2)。
[2]蘇全有。晚清時期中外條約內(nèi)容都是不平等的嗎?[N]。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8(4)。
[3]胡門祥。晚清中英條約關系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4]李育民。近代中外條約關系芻論[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
[5]侯中軍。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關于評判標準的討論[M]。上海書店出版社,2012。
參考文獻:
[1]李育民。近代中外條約相關概念和理論研究述略[J]。近代史研究,2011(5)。
[2]侯中軍。近代中國的不平等條約——關于評判標準的討論[M]。上海:上海書店出版,2012。
[3]周鯁生。國際法[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4]周鯁生。不平等條約十講[M]。上海:上海太平洋書店,1928。
[5]鄧正來。王鐵崖文選[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
[6]朱奇武。中國國際法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李浩培。條約法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8]李育民。近代中國的條約制度[M]。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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