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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承運人義務調研論文

時間:2024-10-29 03:17:49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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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承運人義務調研論文

  近年來,我國航空運輸業(yè)發(fā)展迅速,而航班延誤事件也頻繁發(fā)生。發(fā)生航班延誤事件后,航空承運人應該履行什么義務、承擔什么責任,應當如何維護旅客的權益、怎樣補償旅客的損失,這些都涉及法律制度的具體規(guī)定問題。

航空運輸承運人義務調研論文

  一、關于承運人責任義務的立法狀況

  針對航空承運人而言, 航空法意義上的航班延誤可分為2 類: 一類是合理延誤, 比如由于天氣條件、空中交通管制等非承運人可控原因造成的延誤;一類是不合理延誤, 比如由于承運人未及時檢修航空器、承運人調配航空器不當等而導致的延誤。在合理延誤的情況下, 對于承運人應當擔負的責任和義務,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還有待完善。

  (一)國外有關立法狀況

  國際條約對延誤責任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華沙公約》。1933 年2 月生效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guī)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第3 章(第17~30 條)規(guī)定了航空承運人的責任,其中第20 條規(guī)定:“承運人如果證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這種措施時,就不負責任;在運輸貨物和行李時,如果承運人證明損失的發(fā)生是由于駕駛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領航上的過失, 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運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損失時,就不負責任!贝撕螅s雖經多次修訂,但在延誤義務方面并無實質性增補, 僅規(guī)定航班延誤時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而未涉及航班延誤的概念及承運人的具體義務。

  為應對航班延誤所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美國出臺了《反航班延誤法》,將延誤標準法律化,規(guī)定了航班延誤后各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2001 年的《航空承運人競爭與旅客權益法案》(Airline Competitionand Passenger Rights Act) 第2 章規(guī)定, 在航班延誤時,承運人應承擔實現旅客知情權和求償權的義務。2009 年,美國運輸部在聯邦條例的分部中新增內容,規(guī)定了航班延誤時承運人的義務, 主要包括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在運輸實務中,美國運輸部要求各航空公司制定延誤航班的服務程序和服務標準, 定期向運輸部報告航班延誤情況。

  2004 年歐盟頒布《關于航班拒載、取消或延誤時對旅客補償和幫助的一般規(guī)定》,規(guī)定了在航班合理延誤時承運人對旅客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和善后服務義務, 同時還特別強調了對行動不便的特殊人群的照顧義務。

  (二)我國的有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126 條規(guī)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fā)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對航班延誤問題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但對何種情形才構成法律上的“延誤”和延誤發(fā)生后承運人應履行何種義務,未作具體說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90 條和第298、299 條規(guī)定: 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將旅客安全運輸至目的地;若承運人遲延運輸, 應當向旅客告知無法正常運輸的事由,并按旅客要求改簽其他班次或退票。這里針對延誤的規(guī)定也比較籠統,其可操作性相對較弱。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guī)則》(以下簡稱《國際運輸規(guī)則》)第60 條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guī)則》(以下簡稱《國內運輸規(guī)則》)第58~62 條規(guī)定,由于天氣、突發(fā)事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旅客非自愿改變航程的,承運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安排其他航班或改簽、退票,協助旅客安排食宿、地面交通等服務。為應對航班延誤所產生的法律問題, 部分航空公司推出了比較具體的服務標準。比如2010 年3月, 重慶機場集團公司與在重慶江北機場運營的航空公司共同制定了《重慶江北國際機場不正常航班服務標準》, 其中規(guī)定的承運人義務包括信息服務、簽轉退票服務、餐飲服務、住宿服務、延誤補償服務。

  二、存在的問題

  (一)“航班延誤”的內涵不清晰

  華沙體系相關公約和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都已涉及航班延誤的歸責問題,但未對“航班延誤”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fā)的《民航航班正常統計辦法》,從內部管理角度規(guī)定了“正常航班”的條件,列舉了“不正常航班”的情況,其中涉及對延誤標準的規(guī)定。但該辦法只是內部管理標準,不具有法律效力。航班延誤原因復雜,何為延誤與造成延誤后應承擔何種責任也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美國和歐盟的立法模式, 將該辦法中涉及的“不正常航班”的標準法律化,統一規(guī)定“航班延誤”的含義。

  (二)相關法律文件效力層級較低

  《民用航空法》對承運人的延誤責任承擔及免責事由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 而承運人義務則由民航主管部門通過頒布規(guī)章的方式予以規(guī)制,效力層級較低。例如《國際運輸規(guī)則》作了相關規(guī)定,但不是專門針對航班延誤問題的,且為部門規(guī)章,難以應對實踐中承運人重經濟效益輕服務質量的傾向和日益增長的航班延誤糾紛。

  民航實務方面, 旅客服務文件中對航班延誤的原因進行了分類細化,列舉了相應的責任與義務,這對承運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這些屬于內部規(guī)定,由承運人負責解釋與實施, 且缺乏相應的統一的處罰機制,容易加劇承運人與旅客之間的矛盾。這些服務標準類的內部規(guī)定,其適用范圍亦具有局限性。

  (三)糾紛解決機制有待完善

  在認定延誤原因和理解相關規(guī)定方面, 航空承運人與旅客往往存在一定分歧。發(fā)生航班延誤時,需要有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來解決爭議。2014 年5 月,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提到加強航空消費者投訴管理工作,其中明確了負責航空消費者投訴管理工作的機構, 包括民航局、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民航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和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以民航業(yè)內部機構甚至航班延誤相關方為投訴處置主體, 從內部管理角度看自然是必要的,但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解決航班延誤糾紛,僅靠內部管理機構是不夠的。民航主管部門出臺了一些規(guī)范性文件,力圖解決航班延誤所產生的糾紛,但對違反規(guī)定的承運人處罰力度有限, 對承運人缺乏實際約束力。

  三、構建合理延誤下承運人義務規(guī)范體系

  (一)明晰“航班延誤”的內涵

  華沙體系對“航班延誤”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概念,把這個任務交給了各締約國。德國法院認為,“航班延誤” 是指旅客未能于可以期待的時間內到達目的地;美國法院認為,“航班延誤”是指旅客不能準時到達目的地。我們認為,可結合美國法院和德國法院的定義來進行界定,“航班延誤”就是指“航空承運人未能在約定時間或合理期間內將旅客運抵目的地”。這樣,可與《合同法》的規(guī)定保持一致。對于“合理期間”,可以借鑒歐盟《關于航班拒載、取消或延誤時對旅客補償和幫助的一般規(guī)定》第6 條的規(guī)定, 綜合考慮航程與時間等要素來確定!逗桨嗾9芾硪(guī)定》第3 條就對“機坪長時間延誤”作了界定,所謂“長時間”是指:航空器關艙門后至起飛前,或降落后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3h。在延誤時間的規(guī)范上,可參考《民航總局對國內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給予旅客經濟補償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4 h 及4 h 以上,8 h以內;8 h 及8 h 以上),適當降低基點。

  (二)細化規(guī)制承運人義務

  航班合理延誤雖然是一種事件類的法律事實,但從航班合理延誤事實發(fā)生之時,旅客的知情權、選擇權就具有了直接行使的外在條件。為此,可通過制定航班延誤專門法的方式對承運人義務進行統一規(guī)定,以保證旅客權利落到實處,避免航空公司的合理延誤演變?yōu)橐环N侵權行為?偟膩砜矗羞\人的義務可分為以下2 類:

  第一,通知義務。它主要包括信息告知和信息解釋。承運人應通過廣播等方式向旅客發(fā)布航班延誤信息,并在登機口等處接受旅客問訊。同時,承運人應與各單位加強協調,確保對外發(fā)布信息的一致性,避免因信息差異而引發(fā)配合失誤和旅客情緒異動,保障旅客的知情權。此外,可將航班延誤時旅客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進行適當匯總宣傳, 向旅客介紹相關法律知識,督促承運人履行其通知義務。

  第二,協助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航空承運人應承擔對旅客的協助義務。(1)當發(fā)生大面積航班延誤時,在征求旅客或被簽轉承運人的同意后,承運人應為旅客辦理退票和改簽手續(xù)。在機坪長時間延誤的情形下, 承運人還須承擔在一定條件下安排旅客下機和與有關各方共建聯動協調機制等義務。(2)承運人應主動按照規(guī)定為旅客提供相應的餐飲、住宿,必要的御寒或醫(yī)藥急救物品,提供往返機場運送服務和通訊設備。(3) 航空公司必須留有備份運力,以減少旅客遭受的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117 條的規(guī)定,當遭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時,根據其影響,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承運人的責任。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交通無法正常運行,交通服務提供方對旅客不予賠償,這也是國際通行慣例。因此,基于非承運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 承運人應履行安置協助義務,但費用由旅客自行承擔。

  (三)系統化創(chuàng)設善后規(guī)則

  第一,建立航班延誤糾紛投訴機制。美國的相關服務處置原則值得我們學習借鑒。美國航空公司會在每個機場派一個全權代表處理因航班不正常而導致的問題, 航空公司也會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旅客的書面投訴做出相應的答復。我們可以在機場專門設置處理延誤糾紛投訴的機構, 同時建立合理的旅客投訴制度。

  第二,設置延誤爭議仲裁機構。民航局可在各機場內設立關于航班延誤的專門仲裁機構, 當旅客與承運人就航班延誤發(fā)生權利爭議時, 直接向該機構提請仲裁。任何一方不服裁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規(guī)范承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的強制措施。明確規(guī)定航空承運人不履行通知、協助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如罰款、暫;蛉∠骄經營權等。在美國,依據其近期出臺的新規(guī),航空承運人如違反航班延誤處置和服務的相關程序,將面臨高額處罰:按“人頭”計算,最高達每名旅客2.7 萬美元;按航班計算, 每個容納150 名旅客的標準航班罰款400 萬美元。參考我國現有的相關處罰標準,我們認為,基于我國航空業(yè)的發(fā)展水平, 目前應加大對航空承運人不履行勤勉義務行為的處置力度, 并逐步系統規(guī)范合理延誤下承運人的義務。

  民用航空運輸過程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 航班延誤往往在所難免。全面系統地規(guī)范合理延誤下承運人的義務,既有利于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也有利于保護承運人的權益, 從而可以減少航班延誤糾紛,推動提高民航服務質量,促進民航業(yè)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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