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關系
翻開我國任何一部有關法理學方面的教材都可以看到,法律關系問題是所有教材都以專門章節(jié)予以重點介紹的。因為在以往的法理學中,法律關系事實上構成了法理學的核心范疇和理論基點,因此,該問題在法理上解決的如何,往往決定著由此展開的法理學自身的學理嚴謹程度。然而,令人們深感憂慮的是:現(xiàn)有法理學教材對法律關系的介紹,主要表現(xiàn)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述,在法理意義上對民事法律關系的綜合、抽象、提純還顯得很不夠,從而不但在教學過程中顯得重復拖沓,而且可能嚴重影響學習者對法理學的興趣。為此,在法理上深化對法律關系的研究,既有助于突出法律關系的法理意義,又有助于學生學習法理的興趣。純粹法理學盡管不再以法律關系為其理論建構的核心基點(規(guī)范為其核心基點),但該概念在純粹法理學中仍具有重要意義。一、社會關系與法律調整
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但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關系,而是在一般社會關系基礎上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為此,了解一般社會關系及其法律調整無疑是了解法律關系的前提。
。ㄒ唬┥鐣P系的含義。
何謂社會關系?《辭!吩疲荷鐣P系是“人們在共同活動過程中所結成的以生產關系為基礎的相互關系的總稱。包括物質關系和政治關系。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人們在社會生產中發(fā)生的相互關系即生產關系,是不依人們本身意志為轉移的物質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礎,在這基礎之上,發(fā)生政治、法律、道德、藝術、宗教等各種關系。物質關系決定其他關系的性質,而其他關系又反作用于物質關系。在有階級的社會中,許多社會關系表現(xiàn)為階級關系”。法國著名法學家狄驥。萊昂(Duguit Leon)認為:“社會生活的基本事實就是由相同的需求和作用的差異而引起的社會連帶關系”。人類社會就是這種連帶關系之綜合,社會關系就是這種連帶關系。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在談及人時指出:“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關系從本質上是關于人的關系。這些關于社會關系的主張總的說來,其精神宗旨是相同的。
《辭!逢P于社會關系的看法,代表了目前我國關于社會關系問題的最基本的看法,但其關于物質關系與政治關系的基本分類,卻是我們所不能贊同的。物質關系與政治關系應屬于同一序列的社會關系,與其處于同一序列的還應有文化關系。我們認為,這些社會關系總的說來是與人的本質相應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人的本質是個言人人殊的問題。對人之本質在不同角度的觀察,必定會得出關于人的本質的不同結論:大多學者認可:人是利益的動物。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把利益推為人的最本質之因素,社會關系在一定意義上講就是利益關系。“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因之,在利益關系決定下的社會關系主要就是經濟關系。亞里斯多德認為“人是政治的動物”,從而把人的本質定性為政治性或組織性,在此意義上講,所有社會關系無非是以人的政治性本性所決定的政治關系,即政治關系就是社會關系?ㄎ鳡杽t認為“人是符號的動物”,或者換言之,人是文化的動物,文化屬性是人的根本屬性,人必須服從符號或文化的指令,亦即人必須服從氣自身規(guī)律的指令。在這種人性本質觀基礎上產生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文化關系。文化關系是社會關系的本質,是社會關系區(qū)別于一切動物間關系的根本標志。上述種種,均側重于某一方面來觀察人性,然而事實上,人性或人的本質是多側面的,在利益關系的總體指導下,有物質利益性的、政治(權力)利益性的、文化利益性的等。我把由如上人的本質直接決定下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稱為“本源性社會關系”,即本源于人的本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因此這些社會關系是并列的社會關系。對社會關系以“物質關系”和“政治關系”進行界分,既不能窮盡與其并列的其它本源性社會交往關系;更沒有涉及到與本源性社會關系相并列的另一大類社會關系-調整性社會關系。
所謂調整性社會關系,是指在通過一定規(guī)則而對本源性社會關系調整基礎上形成的新型的有利于本源性社會關系進一步展開的人類交往關系。調整性社會關系同本源性社會關系一樣,取決于人自身的本質規(guī)定,但不同的是它不是人本質的直接映象,而是經過了一定規(guī)則的中介所形成的。因此,一定的規(guī)則調整是調整性社會關系產生的前提,調整性社會關系是規(guī)則指令的產物,而不是人的本質指令的產物,人的本質對調整性社會關系的作用是間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調整性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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