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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行為概念的緣起與法學方法(二)
三、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理性法學派的體系方法法學中出現(xiàn)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基本上是理性法學派(Vernuftrecht)的貢獻,它與潘德克頓學派的出現(xiàn)有密切關系。[22]理性法學派通過對各種具體法律行為的抽象得出了這一概念。潘德克頓體系從具體的物權、債權、家庭法和繼承法中抽象出了一般性私法(gesamte Privatrecht),其最重要的特征是確立了一個總則,而總則中最重要的學說是關于法律行為的學說。從法學方法上看,法律行為概念的出現(xiàn)與德國當時的理性法學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甚至可以說理性法學派法學方法的使用必然會在民法學中形成法律行為這一概念。
理性法學派形成的背景
理性法學派實際上是啟蒙運動在法律領域內(nèi)推進的產(chǎn)物。它的核心觀念和方法與當時德國的啟蒙思想基本一致,不過是將這種更為抽象的思想具體化了而已。
一般認為,就智識方面而言,啟蒙的中心是在自然科學巨大成就的激發(fā)下,尋求知識確定性的努力。如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萊布尼茲的把邏輯“當作形而上學的基礎”等。因為啟蒙運動,按照韋伯的說法,實際上是一種對世界所做的“怯魅”(disenchantment /Entzauber)。所謂“魅”,可以理解為一切不能夠被實證的東西,本來經(jīng)受理性檢驗的一切,比如宗教、傳統(tǒng)的價值觀念等。在經(jīng)過理性的過濾后,科學成為唯一有價值的東西。在啟蒙時代,一切現(xiàn)存的事物都必須經(jīng)“理性的法庭”(恩格斯語)的審問,才能夠決定自己存廢的命運。
所以,卡西勒指出,啟蒙精神是一種實證精神、推理精神和分析精神。[23]啟蒙哲學發(fā)展了源自希臘的科學精神。理性作為一種科學形態(tài),邏輯、數(shù)學和物理等是其典型形式,特別是邏輯,它使得人們認識世界的本質和科學體系的創(chuàng)立成為可能。啟蒙時期的這種觀念無疑是受了17世紀以來自然科學的影響。自然科學的巨大成就,使自然科學成為人類知識的典范,也使得所謂的“物理學帝國主義”成為可能。而且,思想家產(chǎn)生了一種類似性的聯(lián)想,即在人事和社會生活領域,必然也受抽象而普遍的規(guī)律或法則制約或決定。因此,人們逐漸形成了重視規(guī)律、重視普遍,重視客觀與利益,相信科學與理性,并對人類未來充滿信心的新型世界觀。
自然科學模式深刻地影響了社會科學的方法論。牛頓認為,幾何學精神可以運用到社會科學領域。斯賓諾莎的《倫理學》就是以此風格寫的,所有理論均以“公則”、“命題”、“證明”、“附釋”的形式展開。斯賓諾莎本人即是一位決定論者,他的一個著名命題是:自然中沒有任何偶然的東西,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決定。
而且,在理性法學派興起時的十八世紀,哲學已經(jīng)不再主張從先賦理性出發(fā),而是要求理性活生生地運用在經(jīng)驗材料中,得出一般原理。因此,人們求助于牛頓的“哲學思維準則”,而不是笛卡爾的《方法論》。伏爾泰也說:“決不要制造假設;決不要說:讓我們先創(chuàng)造一些原理,然后用這些原理去解釋一切。應該說,讓我們精確地分析事物!瓫]有數(shù)學的指南或物理學的火炬引路,我們就絕不可能前進一步。”[24]所以,卡西爾指出,17、18世紀的哲學都追求“體系精神”(esprit sy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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