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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等級制:司法鑒定的誤區(qū)
近年來,司法鑒定制度的改革問題成為眾多學者關注的對象。據(jù)了解,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在刑事訴訟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在許多案件中,對于同一事項有時存在不同人員進行鑒定的情況,他們的鑒定得出的結論不一致,司法機關在起訴和審判中難以取舍。二是我國司法鑒定體制極不規(guī)范,公、檢、法機關各自擁有自己的鑒定機構、設備和人員,一旦發(fā)生不一致的鑒定結論很難處理;尤其是法院作為終局的處理機構,通過判決來否認本單位本系統(tǒng)的鑒定更為困難。
對于許多刑事案件來說,司法鑒定是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重要一環(huán),司法鑒定制度如何改革,與公正辦理案件干系重大。在解決司法鑒定存在問題的過程中,簡單化的趨勢是主要的弊病,如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對于司法結論相互矛盾、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難以取舍的情況,有人提出由承辦該案的人民法院指定一家鑒定機構提出鑒定,幾經討論,這一建議化作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即對人身傷害的醫(y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y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yī)院進行。這類規(guī)定都沒有進一步明確對于被指定的醫(yī)院作出的鑒定還能否存在爭議,再有爭議當如何進行。在近年來關于鑒定制度的改革中,建立由司法部統(tǒng)管的司法鑒定體制的呼聲較高。
由司法行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鑒定機構的方案,有利于解決司法鑒定體制的混亂局面,很多論者表示贊成。但需要指出,這種由某一行政機關統(tǒng)管的做法,如果意味著比照管理律師、會計師那樣的模式對有專門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管理,是值得進行討論的。這種統(tǒng)一管理主要應體現(xiàn)為由司法行政機構授予、核準司法鑒定人員的資格,審查、批準司法鑒定機關的設置,而不是將鑒定機構通通歸屬司法行政機關設置,形成依司法行政機關級別設置的鑒定機構。司法行政部門統(tǒng)一管理鑒定機構必須解決好兩大問題,一是不能出現(xiàn)“知識等級制”,即不能將鑒定機構分為部屬、省屬、地市級,司法機關以級別高低決定采納哪一結論;二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根據(jù)偵查活動的需要可以設置內部的鑒定機構(只是鑒定人員的資格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門統(tǒng)一考核、授予),這是符合偵查活動的特殊需要的。
但必須注意的是,如果這種體制上的改革最終是要結束鑒定機關多元化設置,代之以某一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由上至下分級設置的一元化體制,則是不可取的,它極有可能會陷入知識等級制的立法和司法誤區(qū)。
按照知識等級制,由上而下設置的鑒定機構,級別越高越有權威,當?shù)图墑e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作出的鑒定存在爭議時,就轉而委托較高級別的鑒定機關進行鑒定;當級別不同的鑒定機關作出的鑒定相互矛盾時,采納級別高的鑒定機關作出的鑒定。這種做法和傾向在現(xiàn)有的鑒定體制中也存在,一旦確立起由上至下分級設置的一元化體制,則很可能會強化這種傾向。
實際上,鑒定結論之所以能夠具有揭示案件真相的實質證明作用,取決于其內容本身所具有的科學性和符合客觀真實情況的屬性。這種性質不受權力、地位等因素的影響,一個高級別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必然比低級別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正確。鑒定結論是否正確,不能根據(jù)級別高低加以判斷,必須根據(jù)鑒定方法是否科學、檢材是否真實可靠、分析判斷得出的結論是否合理、客觀加以判斷。級別再高,鑒定方法不科學、檢材不可靠、判斷失誤也會形成錯誤的結論;反之亦然。因此,鑒定結論存在沖突,用司法機關另行指定一個鑒定機構的辦法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問題,被司法機關專門指定的鑒定機構也可能會出錯。
所以,在鑒定制度改革中,必須打破知識等級制觀念,對于任何鑒定結論,無論它是由哪個鑒定機構或者人員作出的,都必須進行認真的審查判斷。一些司法機關在鑒定結論存在矛盾時總是傾向于采納高級別的鑒定機構或者人員的鑒定結論,這種總是依級別、地位決定鑒定結論的取舍的做法一樣,都是違背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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