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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國司法能否從此做起
一種憂慮,一種對中國司法現(xiàn)狀可能導致整個法制危機的深切憂慮,愈來愈強地令人揮之不去。當然,這種憂慮僅僅伴隨著國家法制的進步。一方面是蔚為大觀的立法體系化;另一方面則是司法的最終產(chǎn)品─判決書帶給人們的對法律的懷疑和失望。在人們的抽象觀念中,法律是神圣的、公正的、理性的,但他們在判決書中經(jīng)常看到的卻是武斷、邏輯混亂、無知和掩飾。作為一種八股式的文體,我們的判決書在“本院認為:”之后,即開始成套地采用規(guī)范的“武斷判語”,諸如:“不予采納”、“應予支持”、“應視為”、“抗辯理由不成立”等等,缺乏充分的論證,讓人看不出判決或改判的理由。問題不在于判決書應該如何寫作,而在于我們的司法制度要求什么樣的判決書。當代法律研究有這樣的共識:法律不僅是一套規(guī)則體系和人們必須遵守的權威,更為豐富和疑難的問題是它的實施。法律實施的因素十分復雜,但無論如何司法是最關鍵的過程。司法活動的主要角色是律師和法官。律師在整個法律運作中的作用是全方位的;而法官則在司法活動中起決定作用,從而主導法律實施。毫無疑問,法官的作用最終應體現(xiàn)在判決書中。
判決書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但本身并不構成權威。如果想真正形成權威,僅僅依靠國家強制力是遠遠不夠的。它必須正確解釋法律、充分宣示正義、合理判定沖突,不僅使當事人而且使廣大民眾能夠信服并經(jīng)得起歷史的檢驗。如此,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法治國家的判決書必須詳細論證判決的根據(jù)和理由。
司法的武斷和粗暴同樣體現(xiàn)在判決書中。這是一種不講理的判決書。人們搞不清是法官不懂理還是不公正,或者就是司法腐敗的產(chǎn)物。它直接導致上訴和無窮無盡的申訴,最終構成執(zhí)行難的重要因素。
拋開腐敗的因素不談,即使一個有良心的法官如果缺乏專業(yè)的法律思維的訓練和積累也難以做到判決公正。他可能力圖在沖突雙方不偏不倚,但距離司法公正卻沒有更近。他們大抵都懂得證據(jù)的重要,但對論據(jù)卻不甚了了。
司法公正必須從制度上要求判決書寫明判決的根據(jù)和理由,疑難案件必須充分論證。判決書的制作過程就是法官整理思路的過程,這有助于防止武斷、“暗箱操作”和糾正混亂的邏輯。邏輯清晰、論證充分的判決書是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
法律的疑難問題更多地表現(xiàn)在法律實施上。這個問題客觀存在的本身就容易導致法制的不統(tǒng)一。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完全不同,判決書中表達的法律思維和理念不一,從而導致運用法律準則的混亂。這在我國目前是最為突出的法制問題。
產(chǎn)生這一問題的重要因素是歷史的。中國自清末開始走上西方的法律軌道。一方面西方法律文明確有人類理性的普適性和社會發(fā)展的進步性,因而選擇是必要的;另一方面由于中西文化的巨大差異使得消化進口的法律甚為艱難。所以百年來中國法制的統(tǒng)一并無實質上的突破。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我們準備全盤接受現(xiàn)代“法治”觀念和施行市場經(jīng)濟制度以來,我國的立法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就,但這卻是以法律的低實現(xiàn)度為代價的。我們有權威的成文法,為什么難以實施?部分原因是立法的本土化考慮不足,更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實踐的滯后。先進的立法伴隨著落后的司法,形成了中國法制前所未有的尷尬,并可能導致真正的危機,即人民對法律的普遍不信任。
如何解決法制的統(tǒng)一問題?法律史上判例法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給了我們一個啟示。起源于英國的判例法制度并非人為的、理性的設計。英國的歷史充滿戰(zhàn)爭和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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