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幾個問題的探討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為提高刑事案件的質(zhì)量和效率,在現(xiàn)有刑事訴訟法律的框架內(nèi),對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的基礎(chǔ)上,采取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快速審結(jié)案件而制訂的一種新的庭審方式。這一庭審方式的啟動,對提高辦案效率無疑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種新的嘗試,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備之處。筆者通過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對該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加以完善。一、關(guān)于提高訴訟效率的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新舊體制轉(zhuǎn)軌時期,社會潛在的矛盾不可避免,社會治安方面的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xiàn),犯罪有呈上升的趨勢,有關(guān)方面公布的數(shù)字也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刑事案件的增多不可避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為十分突出。刑訴法規(guī)定的簡易程序由于適用范圍過窄,大量的案件尚需適用普通程序?qū)徖。而普通程序又有嚴格的?guī)定性,用這種程序模式審理案件,不可避免地存在“查明事實無巨細,證據(jù)出示無主次,庭審節(jié)奏緩慢、冗長,審判效率低下”的現(xiàn)象。從我院近幾年審理情況看,屬重大、疑難的案件占10%左右,被告人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沒有異議的在90%以上,而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脑?0%左右。大量的一般案件仍適用普通程序。鑒于此,對具體案件中的程序進行調(diào)整,將更多的司法資源配置到被告人對事實和證據(jù)產(chǎn)生爭議的部分,以及重大疑難的案件之中,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筆者所在法院審理一起作案20余起的盜竊案,按普通程序一般要審理4個小時左右,適用簡化程序僅用了30分鐘。庭審速度大大加快。但問題的另一面是,簡化程序庭前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區(qū)別于普通程序主要增加在二方面,一是普通程序?qū)Ρ桓嫒酥凰瓦_起訴書和交待訴訟權(quán)利,一般可由書記員或法警簡單完成即可。而對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化程序的,不但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見,還要征求辯護人的意見;在決定適用簡化程序前還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認罪和適用該程序?qū)徖砜赡軐е碌姆珊蠊,確認被告人自愿同意適用該程序?qū)徖怼6@一工作必需由主審人員化較長的時間來完成。而且 與普通程序相比,在程序的啟動上履行的手續(xù)更為復雜。二是普通程序?qū)ζ鹪V的案件只作程序性審查,而不問實體;而適用簡化程序?qū)徖淼陌讣?guī)定“開庭前可以閱卷”,實踐中主審人員必然會全面閱卷,對事實的審查、證據(jù)的運用、罪名的確定、情節(jié)的認定一般會通過閱卷解決。普通程序庭審中被簡略的過程轉(zhuǎn)借到了庭前審查,對審判人員來說,實際工作量并沒減少。因此,目前的簡化程序?qū)徖韮H僅縮短了開庭審理時間,提高了庭審效率,并不是訴訟效率的真正提高,因此,適用率不是很高。與此相比,簡易程序不僅開庭時間短,而且其他輔助性工作也少,具有程序簡便、訴訟期限短的特點。近年來,它的適用率在大幅度提高。但由于適用范圍的限制,一部分可以適簡易程序的案件不能適用,審判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影響。筆者認為,在保留簡化程序的前提下,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則大大有益于審判效率的提高。
二、關(guān)于簡化程序適用的前提問題
簡化程序適用的前提是“被告人對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這里筆者對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作為適用的前提不持異議,但對“自愿認罪”是否必需認為值得探究。理由是,1、自愿認罪缺乏法律依據(jù)。任何犯罪的認定都必須經(jīng)人民法院的判決,未經(jīng)判決,即使被告人認罪,司法機關(guān)也不能認為其有罪。因此,判決前“自愿認罪”的提法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2、以“自愿認罪”為前提,限制了簡化程序適用的范圍。認罪是被告人的認識問題,在被告人供認犯罪事實的前提下,被告人由于法“律知識的局限,對自已的行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認識上會有差距,但并不意味其不認罪。這種認識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法庭辯論來加以解決,將這類案件排除在簡化程序之外而適用普通程序,則簡化程序適用的范圍過窄。3、以”自愿認罪“為前提,案件質(zhì)量容易出現(xiàn)偏差。如有的因被告人的故意行為,可能出現(xiàn)頂名、頂罪的情況;有的是被告人出于追求從輕處罰的心理,而對一些有爭議的事實不提異議;還有的是因為文化素養(yǎng)低下,對法律不能準確理解,即使法官對法律作了最淺成、通俗的解釋,理解上還是會出偏差。這在基層法院較常見,并且為數(shù)不少,這種”認罪“近乎盲從。鑒于此,筆者認為,為了保證案件質(zhì)量,適用簡化程序只要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即可,不必以”自愿認罪“為前提。
三、關(guān)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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