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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證中的法律問題
拍賣是拍賣人接受出賣人的委托或根據(jù)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通過公開叫價或者密封遞價的方式,將特定財產(chǎn)出售給出價最高且超過底價的競買人而進行的買賣活動。拍賣須具備 3 個條件:(1)由中介機構—— 拍賣人主持:(2)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3)圍繞價格展開競爭。由于拍賣的形式和內(nèi)容必須公開,如將一切有關買賣的詳情公布,讓公眾知道,讓公眾參加,在公眾的監(jiān)督下按公認的標準成交,因此從性質上講,拍賣是最典型的公賣方式。
拍賣公證由拍賣物所在地或拍賣活動舉行地的公證處管轄。鑒于拍賣的公賣性質,競買人為不特定的多數(shù),因此,保證拍賣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是公證對拍賣過程進行監(jiān)督的主要內(nèi)容。
從公證審查的角度,拍賣的公開性主要審查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拍賣主體的資格是否合法。根據(jù)《拍賣法》的規(guī)定,拍賣人應為專營拍賣的企業(yè)法人;選手人對拍品應有絕對的處分權;拍品應為有價值可轉讓的適合拍賣的物或財產(chǎn)權利;拍賣人與委托人是否確立了委托關系;競買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在拍品特殊的拍賣中,還要審查競買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要求。二是審查拍賣人是否已將上述情況以公眾可以獲知的普遍方式予以告知。通常公證員宜從拍賣公告發(fā)布的形式和公告內(nèi)容兩方面進行審查。
拍賣的公平性主要是審查拍賣人的《拍賣規(guī)則》制定得是否合法、公平,無非法的歧視或限制性條款。對《拍賣規(guī)則》中要求競買人交納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的,公證員也要對每個競買人交納保證金的情況予以記錄和審查,以保證競買人在競爭上的公平地位。
公正性就是要監(jiān)督拍賣過程是否按拍賣規(guī)則如實進行,并按規(guī)則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將拍品拍賣成交。
最后,在確定了買受人后,審查買受人的資格和行為能力,為成交合同公證。前述內(nèi)容是拍賣公證的原則性內(nèi)容,所謂萬變不離其宗,無論拍賣品是什么,拍賣規(guī)則如何復雜,大致程序和應把握的重點都在其中。而本文所要討論的是除卻上述拍賣公證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還要明晰特定的拍賣中產(chǎn)生的法律問題。
一、在強制性拍賣中,誰是拍賣行為的委托人
強制拍賣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將扣押、查封的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拍賣,目的在于清償債務。強制拍賣中,誰處于委托人的地位,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其一,債務人是委托人:其二、債權人是委托人;其三、法院是委托人。
認為債務人是委托人的理由是:債務人是拍賣品的所有權人。但矛盾的是債務人并沒有拍賣其財產(chǎn)的意思表示,更無委托拍賣的意愿。債務人雖在法理上擁有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但進入訴訟程序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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