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開展述職評議工作的思考
述職評議是近年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創(chuàng)造的一種新的監(jiān)督方式,是新形勢下加強民主法制建設,完善對任命干部監(jiān)督的有效措施。經過幾年來的實踐,形式日趨完善,效果逐步顯現。但是,述職評議畢竟是一項初創(chuàng)性的工作,還有不少方面需要加以改進和完善。要深化對述職評議工作的認識
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進一步加強對憲法、法律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宣傳,不斷澄清人們對述職評議工作的一些模糊認識,同時進一步增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開展述職評議工作的責任感,提高任命干部接受人大監(jiān)督的自覺性。加大述職評議工作的宣傳力度,努力形成共識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監(jiān)督任命干部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憲法第三條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地方組織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之一是“監(jiān)督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這些規(guī)定清楚地說明,憲法和法律賦予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及其干部的監(jiān)督職權,但對實施監(jiān)督采取的形式,沒有也不可能一一作出具體的、一成不變的規(guī)定,只能在實踐中不斷創(chuàng)造和完善。因此,開展對任命干部的述職評議,正是人大常委會在實踐中探索和創(chuàng)造出來的加強監(jiān)督的有效形式之一,是認真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有關原則性規(guī)定的結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大常委會應當理直氣壯地開展述職評議工作,任命干部必須自覺服從。
其次,開展述職評議和貫徹黨管干部的原則是一致的。述職評議是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由人大常委會對其任命的干部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一種民主的公開的評議。述職評議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強被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識、公仆意識、法制意識,更好地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這與黨對干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符合“三個代表”的要求。同時,述職評議可以開闊黨委考察、考核干部的工作視野,這對黨組織進一步考察了解干部,拓寬黨管干部的工作渠道是十分有利的。因此,開展述職評議有利于黨管干部原則的落實,也是對黨管干部具體工作的有益補充。
第三,人大常委會開展述職評議具有法律效力,對履職不力、問題嚴重、不稱職的任命干部,人大常委會有權按照有關程序予以處置。這種對任命干部的處置是貫徹憲法精神和黨管干部原則的綜合體現,具有權威性。
述職評議工作要制度化規(guī)范化
人大常委會要不斷總結工作,善于提煉規(guī)律性的東西,盡快形成相關制度或作出有關規(guī)定,努力使述職評議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在制定制度中,對述職評議工作全過程都要盡可能地加以明確,尤其對以下幾個方面加以規(guī)定。
必須明確對象和主體范圍。目前,任命干部向人大常委會述職并接受評議的人員比例還不夠高,涉及面還不夠廣。因此,在依法規(guī)范、優(yōu)化方式的基礎上,對監(jiān)督主體與監(jiān)督對象之間建立明確具體的直接對應關系,實現述職評議的廣泛化顯得尤為重要。所有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干部都是述職評議的對象,應當向人大及其常委會述職,并接受評議,自覺接受權力授予者的監(jiān)督。
必須明確述職報告的內容。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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