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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國家政治制度-《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九篇讀后
一、“聯(lián)邦”與“共和”
在本文的一開篇,漢密爾頓便鮮明地提出自己的一個論點:“一個牢固的聯(lián)邦,對于各州的和平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是分裂和叛亂的障礙”。為了證明這一點,漢密爾頓從反面列舉了希臘和意大利一些小共和國為例。對于這些國家,他是這樣進行描述的:“它們永遠搖擺于暴政和無政府狀態(tài)這兩個極端之間連續(xù)不斷的革命”;那些“平靜、幸福的間歇、瞬息的光芒”,絕大多數(shù)都不過是混亂中短暫的間歇,并且使我們感到惋惜和悲嘆,因為黑暗在可預見的將來已經臨近。然而產生這樣一種悲慘狀況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漢密爾頓在這一段的結尾用了這樣的一句話來進行闡釋:“政府的弊病會使這些光輝的才能和崇高的天賦走上邪路,黯然失色,而這些產生他們的幸福土壤已經得到應有的歌頌”。很明顯,漢密爾頓表達了這樣的一種意思,即這樣的狀況并不是由于一個地理性因素或文化性因素造成的-在這方面以上的國家無可置疑-而是由于一個政治性因素,即“政府的弊病”而造成的,并且,這個政治性要素在某一方面甚至決定著地理性與文化性的要素的發(fā)揮。在這樣的結論背后,漢密爾頓無疑是針對美國表達著自己的見解:從地理性和文化性因素的角度上說,美國散發(fā)著同這些國家一樣甚至更加燦爛的光芒,可是這個光芒能否持續(xù),能否使人備受鼓舞而不是產生哀嘆,決定于這個國家即將選擇怎樣的政體與政府。但起碼,這個國家不應再效仿希臘或者意大利這樣的“小型”共和國,因為這些國家從根本上決定了要與 “分裂和叛亂”為伍,無疑,美國的前景和人民的幸福將消失在這樣的國家當中。
然而,這絕不意味著美國將因此選取“專制”來取代“共和”作為自己國家的政體。在接下來的一段中,漢密爾頓駁斥了那些“專制政治”的擁護者,因為他們從此出發(fā)反對“共和政體的所有形式”,并且從根本上反對“公民自由”的原則,認為這是與社會秩序相本質沖突的。漢密爾頓在這里用世界上若干“自由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巨大組織”的存在及欣欣向榮來作為自己的論據以反駁那些專制擁護者們的“悲觀詭辯”,并信心滿滿的宣稱美國也將成為這樣的一個“標志性建筑”來進一步使得這些詭辯更加不堪一擊。
然而很明顯的是,倘若美國選取了共和政體卻不能在原有基礎上(即傳統(tǒng)的小型共和國)進行某種有效的改進,從而避免重蹈覆轍的話,那么對于這些共和反對者的駁斥將最終失去力量。在緊接著一段中,漢密爾頓提及了共和國家在這些方面已有的若干“改進”:政體的三權分立,立法上的人民代表與平衡制約以及司法中法院、法官系統(tǒng)制度。漢密爾頓宣稱,這些制度已經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共和政體的優(yōu)點得以保留,缺點可以減少或避免”。但是,他似乎在贊揚這些制度的同時,認為僅依靠這些還并不足以良好的改善“共和”政體,于是在這些基礎之上,漢密爾頓提出本文所探討的核心內容-另外一個能夠改進民治政府,但卻被當作“反對新憲法依據”的原則:擴大這些制度(即以上提到的對于共和政體的改進)的運行范圍,或是一個州的各個方面,或是幾個小州結成一個大的邦聯(lián)。在本文中以下的部分,漢密爾頓就后者(即結成邦聯(lián))展開了自己的論述。
如果有人緊接著提出這樣的一個疑問將不會讓人感到驚奇,這就是:這樣的一個原則究竟為什么會遭到諸多反對,甚至因憲法中涉及此原則而使得整部憲法遭到抵制和置疑呢?漢密爾頓在隨后的一段中對此作出了回應:這是因為歷史上有一個偉大的人物1曾經宣稱,“實行共和政體版圖必須狹小”。那么顯然的,如果以此為判斷依據,類似于美國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在地理上將不符合建立共和國的資格-這就與《聯(lián)邦黨人文集》中貫穿全書的核心,擁立“聯(lián)邦共和制與新憲法”相根本抵觸。所以可以想見,漢密爾頓在本文以下的篇幅中將會集中對此展開論述以加批駁。
關于這些批駁的論述可以認為大體上是從兩個角度來進行的:“現(xiàn)實性”與“理論性”。
漢密爾頓首先從現(xiàn)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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