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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美水權制度對構建我國水權制度的啟示
黃金平 鄧禾(重慶大學法學院 400044)
摘 要:本文通過對澳大利亞和美國水權制度的研究,引發(fā)了筆者對我國水權的界定、適用、取得、轉讓和價格等制度的思考,從而提出了水權應包括水物權和取水權,我國應建立區(qū)域性的水權制度,水權的取得包括分配取得和出讓取得,組建水銀行進行水權轉讓,水權價格包括出讓價、轉讓價和水費等觀點。
關鍵詞:水權制度 水權界定 水權適用 水權取得 水權轉讓 水權價格
我國是一個缺水型國家,水資源短缺已成為制約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因素。我國水資源的缺乏與浪費現(xiàn)象并存。據(jù)統(tǒng)計,我國農業(yè)灌溉水利用系數(shù)大多只有0.4,而很多發(fā)達國家已經(jīng)達到0.7~0.8;我國工業(yè)萬元產值用水量是發(fā)達國家的10~20倍;我國水的重復利用率為40%左右,而發(fā)達國家為75%~85%。 我國的節(jié)水潛力很大。我國《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了建立節(jié)水型社會的目標,以提高用水效率為核心,推廣節(jié)水措施和技術,發(fā)展節(jié)水產業(yè),建立水市場等觀點已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通過建立水市場來實現(xiàn)水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已有2000年浙江省東陽—義烏水權轉讓、2001年漳河上游跨省有償調水、2002年甘肅張掖市臨澤縣梨園河灌區(qū)“水票制”管理等3個成功的事例。因此,發(fā)展水市場交易應是一條有效的節(jié)水之路。但目前我國對水市場交易、水的權屬、分配、轉讓等制度還缺乏深入的研究,國外已有較完善的經(jīng)驗。本文擬對澳大利亞和美國的水權制度進行介紹,并對我國水權制度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1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
與我國一樣,澳大利亞是一個水資源相對缺乏的國家,全境年平均降水只有470毫米。早期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源于英國的習慣法,實行河岸權(riparian rights)制度,與河道毗連的土地所有者擁有用水權,并可以繼承。本世紀初,認識到河岸權制度不適合相對缺水的澳大利亞,當時的聯(lián)邦政府通過立法,將水權與土地所有權分離,明確水資源歸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調整和分配水權。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的進一步突出,可分配的水量越來越少,在部分地區(qū)已審批的授權水量甚至超過了可利用水量,新用水戶已很難通過申請獲得水權,于是開始規(guī)定水權可以交易。到目前為止,澳大利亞的水權交易已在各州逐步推行,交易額越來越大,以維多利亞州為例,水權永久轉讓年交易量為2500萬m3,臨時轉讓年交易量2.5億m3,并已形式了固定的水權交易市場。下面以《維多利亞州水法》為例介紹澳大利亞的水權制度。
1.1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州政府對河道內的水和所有地下水擁有使用和控制權。農戶對河道外的水有使用的權利,同時有從流經(jīng)其土地的河道內為家庭生活和家禽飲用而取水的權利。其他取水、用水都需申請。
1.2水權的類型。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批發(fā)水權(Bulk Entitlements),即授予具有灌溉和供水職能的管理機構、電力公司的水權。二是許可證,即授予個人從河道、地下或從管理機構的工程中直接取水以及河道內用水的權利。有效期限一般為15年,到期申請更換。三是用水權(Water Rights),即灌區(qū)內的農戶用于生活、灌溉和畜牧用水的權利,主要與土地相關。
1.3水權的分配。早期用水戶申請取水和用水,不論其規(guī)模大小,州政府都批準其水權。隨著水資源供需矛盾突出,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起,州政府開始實行水權拍賣。目前,州政府不再審批發(fā)放新的水權,要想取得水權,只能通過水權交易取得。
1.4水權轉讓。批發(fā)水權、許可證和用水權均可轉讓。水權轉讓可以是臨時性的轉讓,也可以是永久性的轉讓;可在州內轉讓也可跨州轉讓;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新用水戶通過購買水權獲得所需水量,剩余水量的用戶也可通過轉讓獲得收益。水權轉讓必須遵守州議會制定的有關規(guī)則,主要有:(1)轉讓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繳納規(guī)定的費用。(2)有申請權的部門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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