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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昌分公司等聯(lián)合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l11號。法定代表人:杜志剛,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礌,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l50號。
法定代表人:侯江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贛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營業(yè)管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號。
負責人:肖曉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有泉,該營業(yè)管理部干部。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贛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昌市商業(yè)銀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船山路379號。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行長。
委托代理人:徐鴻明,該銀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江西省長江工貿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大道28號。
法定代表人:吳有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應勇,該公司經理助理。
原審被告:南昌市市場建設開發(fā)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楊旺水,經理。
上訴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營業(yè)管理部、南昌市商業(yè)銀行、江西省長江工貿總公司及原審被告南昌市場建設開發(fā)公司聯(lián)合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做出(1998)贛高法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商業(yè)銀行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1999年12月31日以(1999)民終字第154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00年11月14日做出(2000)贛高法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局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圓形大廈又稱贛江工貿大廈,位于南昌市沿江路北端,建筑設計38層,總面積63,536平方米,其土地使用權原為南昌市人民政府劃撥給南昌市東湖區(qū)商品房開發(fā)公司。1991年9月16日南昌市沿江北路舊城改造指揮部決定,圓形大廈工程由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開發(fā)建設。從1991年12月起,市工商局分別與東湖區(qū)商品房開發(fā)公司、南昌食雜批發(fā)部簽訂土地轉讓和房屋拆遷安置協(xié)議,與江西建筑設計院簽訂工程設計合同,與南昌勘測工程公司、南昌縣二建公司簽訂工程勘察、施工合同。上述合同簽訂后,市工商局向東湖區(qū)商品房開發(fā)公司和南昌食雜批發(fā)部支付土地轉讓費和拆遷安置費1024萬元,并先后支付設計費1,388,693.45元,勘察工程費、“三通一平”、編審費等3,339,869.36元,共計14,968,562.81元,其中部分款項是1993年3月以后由江西省長江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工貿公司)從大廈指揮部專戶轉付的。1992年7月9日,市工商局與萬壽宮商城百貨公司(以下簡稱商城百貨公司)簽訂《關于共同建設贛江工貿大廈的協(xié)議》,約定:贛江工貿大廈預計總投資約1.2億元,市工商局貸款2,000萬元,作為對大廈的投入,組織大廈銷售,辦理大廈證、照等有關手續(xù),協(xié)助商城百貨公司組織施工以及工程質量和進度的監(jiān)督檢查;大廈建成后,銷售款先償還雙方貸款及利息,所獲利潤按5:5分成,大廈未銷售部分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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