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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開發(fā)商自編樓層號引發(fā)購房糾紛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葉某訴被告北京合生北方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合生公司返還葉某已付購房款267444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相應利息,返還葉某印花稅659元,賠償公證費損失800元,駁回葉某的其它訴訟請求。原告葉某訴稱,2003年9月2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樓宇認購書》,約定原告認購珠江帝景自編號5號樓第25層(自然層第23層)2503號商品房。認購時,因沒有其他自編樓號對應的自然樓層明示,為了滿足原告特別強調(diào)所要的樓層為自然層第23層,被告方銷售員特別在認購書上親筆寫上了23層自然層和被告自編房號2503.2003年10月27日,在被告確定原認購書仍然有效、且在正式合同不容原告細閱的情況下,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告付清了首付款267444元。簽約后,原告從被告其他銷售員那兒得知被告自編號2503號房不在23自然層,而是在21自然層。且發(fā)現(xiàn)《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的戶型圖上極不清楚、不明確地印著自編號2503和5樓21層平面圖/銷售樓層25層平面圖。原告于11月初找到被告,被告銷售經(jīng)理承認在合同中將23層自然層對應的2703自編號誤寫為2503,并愿意勸已認購該號的第三人退出?纱撕,被告卻非法將該號房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告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原告葉某認為,被告在明知自己認購的是5號樓23自然層的商品房,且雙方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又將該房賣給第三人,已構(gòu)成一房二賣,應承擔法律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合生公司作為珠江華景家園的售房單位,其在銷售時取消了4層、13層、14層、24層自然層的編號,而是自編了相對應的銷售樓層編號,對此,合生公司應該負有提醒購房人充分注意的義務。但合生公司在與葉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沒有以有效、顯著的方式提醒購房人充分注意,且在與葉某簽訂的《樓宇認購書》中,又由于該公司銷售員的失誤,錯誤的將2503號商品房對應的自然樓層填寫為“自然層第23層”,造成了購房人葉某的誤解,對于雙方糾紛的發(fā)生,合生公司存在過失,負有一定的責任,對于因此造成葉某的實際損失,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
而葉某作為購房人,對于買賣合同標的物這一種重要條款,沒有仔細核實,對于雙方糾紛的發(fā)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
因為葉某提到的5號樓第23自然層3號房屋,并不是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其據(jù)此認為合生公司一房二賣并主張要求被告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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