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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論文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機動車輛的增多,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向法院起訴也逐年增多,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姆煞ㄒ?guī)卻沒有健全,還只停留在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上,造成審判、實踐中無法準確把握尺度,產(chǎn)生分歧。筆者試就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幾種賠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確定,試談個人的看法和見解。
一、 受害人及親屬請求賠償?shù)闹黧w資格認定
訴訟請求賠償?shù)闹黧w資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脑,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財產(chǎn)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yǎng)的被撫養(yǎng)人。對于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chǎn)生導議。但對權利繼受人以及被撫養(yǎng)人作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yǎng)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yǎng)人全部列為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yǎng)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第一順序的財產(chǎn)繼承人中,只有未滿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撫養(yǎng)費的權利。因此,不能只列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yǎng)人的其中一人為原告,而應把所有的權利繼承人和被撫養(yǎng)人的都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二、 機動車損害賠償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模神{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睆脑摋l款可以看出,在機動車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順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即造成事故的駕者;單位或車主作為第一順序責任人僅限于駕駛者系執(zhí)行職務中致害之時。其余情形下,單位或車主僅在駕駛者無力賠償時方承擔墊付責任,即第二順序責任人。
三、 動車損害賠償特殊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1)租(借)用關系。由于租用人或借用人與車主之間并不存在執(zhí)行職務的關系,因此依據(jù)規(guī)定,應由租用人或借用人作為責任的承擔者,如果無力賠償,則車主承擔墊付責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和技能的,借用或租用關系雙方當事人為賠償主體,共同承擔邊帶責任,若借用人或租用人未經(jīng)機動車所有人的同意將車輛轉(zhuǎn)借或轉(zhuǎn)租他人使用,借用人或租用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借用人或租用人與轉(zhuǎn)借人或轉(zhuǎn)租人共同作為賠償主體承擔邊帶責任。(2)受雇關系。在受雇駕駛員執(zhí)行職務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時,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在非執(zhí)行職務場合,由受雇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在其無力賠償時,由雇主承擔墊付責任。由于雇主此時不享有運行利益,不能成為責任承擔者,但雇主一方對雇員具有人的支配管理責任,另一方面對機動車又具有運行支配力,所以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角度出發(fā),由雇主承擔墊付責任比較恰當。(3)盜用他人機動車的。盜用他人所有的機動車,肇致交通事故時責任主體應為盜用者本人,而不能由車主承擔責任。如盜用人再將車借、租給他人,租用人或借用人肇致交通事故時,一種是租借人不知該機動車系盜竊所得。則盜用人作為擬制的機動車主,在資用人與租借人之間依前述租(借)關系情況處理;另一種是租借人明知該機動車系盜竊所得,仍租用或借用該車,而肇致交通事故,則租借人與盜用人承擔連帶責任。(4)車輛買賣未過戶的。在買賣車輛中,常有將車輛交付買受人所有后,但并未履行法定的車輛過戶手續(xù),以致車輛買賣無效。對于車輛買賣未過戶后,應當是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承擔墊付責任。
四、第三人的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過錯責任是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在自己的過錯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顯然承認第三人責任。筆者認為:在我國道路交通侵權賠償責任采用推定過錯責任,在承認第三人過失責任后,受害人應當直接要求有過失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三人欠缺賠償能力時,應首先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在向受害人賠償以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五、 好意同乘者的主體資格和責任的認定
同乘者即無償搭乘他人車輛或者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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