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評析論文
[摘 要] 立法法作為一部完善和規(guī)范立法活動的國家基本法律,其起草與制定受到各界的廣泛關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們仔細分析就不難發(fā)現(xiàn),立法法既未能解決現(xiàn)行立法體制及立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多問題,同時其規(guī)定本身也不盡合理,甚至有違憲之嫌,其預期效益也難以實現(xiàn),從而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與此同時,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來立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設租與尋租,以及立法的隨意性等重大問題。
[關鍵詞] 立法法 評析 合憲性 立法效益
一、引言:眾多的期待
改革開放二十年來,為改變國家社會政治經(jīng)濟生活各個領域中無法可依的局面,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內(nèi)的有關國家機關做了大量的工作,其成績是有目共睹的。經(jīng)過20余年的努力,我國法制建設已初步由“無法無天”走向法制的基本完備。但由于主客觀等諸方面因素的影響,立法體制、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問題也受到越來越多的檢視,多方面的研究結果引出一個共同的期待:盡快制定立法法。立法法的制定一時似乎成了解決立法活動中所存在的所有問題的靈丹妙藥。立法法的制定,成為理順立法體制、解決立法沖突(包括立法權限沖突和立法文件沖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證立法質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無序的主要措施,[1]在行政法學界,也有不少學者認為立法法的制定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行政立法中存在的“諸如行政立法的權限、程序、解釋和沖突”等問題,以及完善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和監(jiān)督的重要制度設計。[2]因此,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立法法列入立法規(guī)劃時,有的學者禁不住歡呼這是“中國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盵3]
立法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始其論證和起草工作的,歷經(jīng)數(shù)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帶著理論界與實踐部門人士的眾多期待,終于于2000年3月15日正式出臺。由于被賦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負著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臺理應引起學界熱烈的評論與贊語,但與以往國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臺所引起的熱烈反響相較,立法法出臺后,學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無疑問,立法法的出臺,使立法體制中存在的某些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但是,在歡呼雀躍的同時,我們是不是也應當理智地對立法法的內(nèi)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過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筆者認為,這種反思并非是毫無意義的。
二、先天不足:合憲性問題的困擾
古有瑕不掩瑜之說,筆者卻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來評價立法法,可能是再恰當不過了。立法法的出臺雖使如立法權限的分工等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卻是無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問題是其整體上與某些具體規(guī)定的合憲性問題。在立法法出臺之前對草案的討論中,學界對此即有不同的認識,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憲性問題,[4]但也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通過立法法自行進行立法權限的劃分本身就違背了基本的憲政原則,而且,全國人大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監(jiān)督權”實質上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權的剝奪,同樣是違憲的。[5]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并非是毫無道理的。立法法對有關國家機關“立法”權限的劃分,因涉及各國家機關的關系而從根本上說屬于“憲法”問題,應當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處理,全國人大雖然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但也只能在憲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行使職權。全國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過制定立法法來對它自身與其他國家機關的權力劃分這一問題作出規(guī)定,其憲法依據(jù)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現(xiàn)代分權理論而言,立法權的執(zhí)掌者為國家立法機關,這在我國憲法中得到了明確的確認,根據(jù)憲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制定和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但是,這些行政機關制定和發(fā)布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權力并非立法權,而屬于行政權的范疇,[6]立法法將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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