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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論文
摘要:善意取得作現(xiàn)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國民法所確認,同時各國民法對該制度的適用作了相當嚴格的規(guī)定。占有改定作為一項特殊的動產交付方式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成為各界爭論的一個焦點問題,筆者試就此問題作一些嘗試行的論述。
關鍵詞:善意取得、界定、制度、占有改定、適用
作 者:三 水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善意取得制度作為現(xiàn)代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億被世界各國民法所確認,同時各國民法對該制度的適用也作了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對其構成要件規(guī)定十分嚴格,另一方面對于不適用善意取得的基本情況也在法典中列舉出來,如對于贓物,遺失物等就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在物全的變動關系中主要規(guī)定了不動產登記制度,動產交付制度,在動產的交付中,占有改定作一項、特殊的交付方式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各界爭論的一個焦點,筆者認為,占有改定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對于善意取得的界定
所謂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動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如果他將該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作為適應現(xiàn)代商品經濟發(fā)展的學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規(guī)則,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法所確認。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發(fā)生原所有人所有權喪失,而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的結果,因此各國對善意取得的適用制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從我國來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必須處出于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項財產的權利。換句話說,受讓人誤認為財產的占有人是所有人或具有處分他人財產的權限。在判斷第三人是否為善意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三人在交易時是否知道轉讓人是無權處分人,如果明知或應當知道轉讓人對財產不具有處分權,則不能認為是善意;考慮轉讓時的價格,如果明顯低于該類商品的市價,也不能認為是善意;考慮交易的環(huán)境,如果受讓人是在公開的市場上購買的商品,切出具了發(fā)票,則可以認為是善意的。
2. 轉讓人必須為無處分財產的人 。善意取得適用的前提是轉讓人處分財產構成無權處分。所謂無權處分是指權利人無權而從事了法律規(guī)定的處分行為。這種處分行為主要是指通過買賣、設定抵押等使所有權發(fā)生轉讓或者將要轉讓。弱如果不發(fā)生所有權的轉讓,而只發(fā)生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權能的轉移,則不夠成無權處分。,就二者的關系而言兩者是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餓善意取得主要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
3. 善意取得主要適用于動產。善意取得的財產主要是動產的原因在于動產的以公示以占有為原則,通過交付可以發(fā)生動產占有的轉移,從而完成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對于不動產,如果登記發(fā)生錯誤,如果第三人因為信賴登記而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fā)生交易,一般適用公信原則。盡管二者有較多的相似之處,但兩者的要件是不同的,,例如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時要考慮價格因素,適用公信原則時則不需要考慮這個因素,所需要考慮的受讓人是否對于登記記載的權利產生了合理的信賴。
設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幕的在于維護商品經濟交換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經紀的發(fā)展。在市場經紀社會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實際上就是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民法的表見代理等制度都被賦予了這一功能。在光法的商品交換活動中,從事交易的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實現(xiàn)對市場上交易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從受讓的環(huán)境來看,受讓人不知或不應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動產,則在交易后,由于無權處分行為致使交易無效,并使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呢在交換活動時,隨時會擔心現(xiàn)在買到的商品,今后可能要退還,從而造成當事人在交換時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換秩序的穩(wěn)定。反之,如果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即時取得所有權,則交易者就必為交易的安全擔憂,從而能放心大膽地從事交易,這將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二、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適用探討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動產的交付有兩種形式:現(xiàn)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所謂現(xiàn)實的交付是指將動產的占有實際地轉移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占有該動產;而觀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并不實現(xiàn)動產的交付,而采用能夠一種特殊的變通的交付方式來代替實際交付。滾年的交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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