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神 損害 賠 償 制 度 的 幾 個 問 題 探討論文
生命、健康和自由等人身權于每個人都是最神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喪失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是無法彌補的,F(xiàn)代法律理念最重要的發(fā)展趨勢就是對人的尊嚴、人的權利的關注和保護。我國是個有重義輕利傳統(tǒng)的國家,歷來將精神與金錢分開。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規(guī)定以經(jīng)濟懲罰來補償或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已成必然。然而,我國的現(xiàn)行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存在著較多缺陷。本文,筆者擬就此等問題略陳管見,就教于理論和實務界專家。
一、精神損害的概念
有的教科書〈如全國法院業(yè)大的民法教程〉所下的定義是,根據(jù)民法通則精神,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不法侵害,致使受害人的人格受到非法的侵害,給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不法侵害人對這種損害所造成的后果,要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鷥H限于公民的“四種人格權”,沒有包括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
筆者認為,精神損害是侵權行為法所認可的,與財產(chǎn)損失、死亡、傷害和社會評價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權行為作用于受害人的自然人的人身權所導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狀況。下此定義的理由有如下幾點:
1、精神損害是民事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損害后果之一種
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的范疇。民事主體享有財產(chǎn)權和人身權,法律對財產(chǎn)權的保護,主要是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利益,而對人身權的保護,主要是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非物質利益,通常情況下,對財產(chǎn)權的侵害導致受害人財產(chǎn)利益的損失,法律通過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民事責任方面予以救濟。而對人身權的侵害,產(chǎn)生的后果要復雜得多,常見的有:死亡、傷害(包括殘疾、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精損害等。死亡可能使死者的近親屬產(chǎn)生精神損害;社會評價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產(chǎn)生精神損害。
2、精神損害:受害人的自身感覺和外在表現(xiàn)
精神損害常常表現(xiàn)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狀況,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覺為哀傷、懊惱、悔恨、羞愧、憤怒、膽怯等。在外在表現(xiàn)方面,受害人會出現(xiàn)異常的精神狀況,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遲鈍等,嚴重的會出現(xiàn)精神病學上的臨床癥狀,這樣的反常狀況對于受害人來說是不利的,是一個正常的人所不愿意發(fā)生和不愿意接受的。
3、精神損害在民法上的特定含義
人們在許多情況下都會產(chǎn)生反常的精神狀況,法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任何情況下產(chǎn)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損害都予以救濟,而只是對特定條件下達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由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精神損害”是一個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概念,而不同于醫(yī)學上的精神損害或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談論的一般的精神方面的不快。法律對精神損害的界定通常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1)與他人侵權行為的關系;(2)精神損害的嚴重程度;(3)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與侵權行為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責任方式的協(xié)調。
4、精神損害的主體限于自然人
精神現(xiàn)象為自然人所特有。精神損害僅發(fā)生在自然人受不法侵害的情況。法人有一些人格權,但是沒有自然人所特有的心理和精神現(xiàn)象,也當然不存在精神損害問題,但是法人的人格權受到損害時,法律也規(guī)定予以救濟。這主要是為了維護法人的物質利益,而不是維護其精神利益。
二、對侵害生命健康權等人身權的行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睦碚、法律依?jù)和司法實踐
我國的《民法通則》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對精神損害予以物質賠償?shù)谋Wo手段,從而確定了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采用的是“非財產(chǎn)的侵害,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者為限,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之”的立法體例,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只對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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