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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法與民法的分界點論文
摘要:正義是人類永恒的理想和追求。法作為實現(xiàn)正義的重要路徑,蘊含著人們對于正義的訴求,但是法對社會生活的調(diào)整,對于正義的追求卻是通過各個部門法來實現(xiàn)的。每個部門法都有其特定的調(diào)整范圍,擔負著特定的社會職能,因此表現(xiàn)在每個部門法中的正義觀就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取決于部門法的形成基礎的差異上。作為社會經(jīng)濟和法學共同發(fā)展的產(chǎn)物,經(jīng)濟法所調(diào)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其特殊性,這決定了它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義觀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門法。經(jīng)濟法追求實質正義的實現(xiàn)。而形式正義是民法追求的目標。本文將從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不同入手來闡述民法與經(jīng)濟法的分界點。
關鍵詞:正義,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公共利益
一:正義的探索
自從人類社會產(chǎn)生以來,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對正義的追求。正義始終被人們視為人類社會一種最基本的崇高美德和價值理想。堅定不移地捍衛(wèi)正義這一人類崇高價值,不但為思想理論大家所崇尚,而且深深地植入人類的每一根神經(jīng)當中。按照馮友蘭先生的話說,正義“是絕對的命令,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一定的應該做的事,必須為做而做! 正義正是人類這樣一種源出的、基于內(nèi)在沖動而產(chǎn)生的最基本的價值理想。法學自從其誕生之日起,就與正義問題緊密相聯(lián)系。然而至今為止,正義仍然是一個使人無法捉摸的概念。正如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所指出:“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的臉,變化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具有不同面貌!雹儆嘘P正義問題的探討在人類思想史上由來已久。柏拉圖將正義與智慧、勇敢和節(jié)制一起構成理想國家的四種美德。正義即具有個人的性質,又具有行為的和事物的性質。所謂正義,即“每個人依照其天生的稟賦承擔某一方面的最適合其天性的職責的原則,進而將國家中三種人所達到各司其職,各守本分的狀態(tài)成為正義! 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在其老師的基礎上,詳細分析了正義的概念,提出了歷史上具有深遠影響的正義理論,認為“正義是全部德行的綜合體,正義以公共利益為依歸,正義寓于‘某種平等’之中,”;②認為正義包含兩個因素—事物和應該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認為相等的人就應該分配到相等的事物。他把正義分為三種形態(tài),即分配正義、矯正正義和交換正義。而無論哪一種形式的正義,其基本原則都是比例平等,這是正義的普遍形式;而且亞里士多德還認為正義和公平可以彌補法律在概念和具體規(guī)定上存在的漏洞。還有思想家將正義解釋為一種理想的關系。古羅馬法學家認為,正義是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的這種決定而恒久的愿望,如西塞羅稱正義體現(xiàn)在“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在古羅馬形成了合乎正義的三原則,即正直地生活,不損害他人,各得其所。在中世紀,神學正義論盛行。神學正義論是從神學的角度對正義進行定義。神學正義論代表圣奧古斯丁認為,真正的正義應是完全超驗的合乎邏輯的宗教推斷的結果;這種正義只有虔誠的信徒借助于神的恩典才可以達到,而永遠不可能在世俗共同體中找到,甚至人間最美好的法律;也只是真正正義的“殘法”或“鏡像”。這種正義只在于上帝之城,而不在此世。③著名神學家托馬斯阿奎那把正義定義為一種習慣,依照這種習慣一個人以一種永恒不變的意愿使個人獲得其應得的東西,服從上帝就是正義;他還認為“法律就以下幾點來說可以被認為是合乎正義的,就它們的目的來說,即當它們以公共福利為目標;或就其形式來說即當它們使公民所承擔的義務是按公共幸福的程度實行分配時。”④從上我們可以看出,阿奎那的正義觀與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是異曲同工,都強調(diào)正義與公共利益的關系。近現(xiàn)代的許多法律思想家對正義也有自己的看法,因為正義始終是人類不斷探索的一個問題,它與人類的生存、發(fā)展及文明的進步息息相關。英國學者斯賓塞將正義歸納為“每個人都可以自由的干他所想干的事,但這是以他沒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為條件的。”⑤康德繼承了斯賓塞的理論,他認為正義是“任何一種行為,如果它本身是正確的,或它依據(jù)的準則是正確的,那么這個行為根據(jù)一條普遍法則,能夠在行為上和每個人的意志自由同時并存!狈缮系恼x“只考慮行為的外在方面,而不考慮行為的其他動機”。⑥正義論的集大成者美國學者羅爾斯,在對洛克、康德等人的正義觀念,契約理論進行分析后,提出作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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