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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欄桿不達標摔傷學生判賠償
曾慶朝侯作儉
前不久,河南省南陽市社旗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因教學樓樓梯欄桿不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guī)范標準而導致學生從樓梯上摔下致傷的民事賠償案件,法庭當庭判決被告社旗縣青臺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賠償14歲的該校學生小李經(jīng)濟損失18681.1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2220元)。
家住社旗縣青臺鎮(zhèn)南關莊村現(xiàn)在14周歲的小李,系本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的學生。2002年元月3日上午下課期間,小李自學校教學樓樓梯欄桿的上半部分摔至樓下,當即被送往社旗縣婦幼保健醫(yī)院入院治療,于2002年1月16日出院,共住院14天,花醫(yī)療費5602.20元。住院期間,青臺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主動支付2220元醫(yī)療費。小李傷情經(jīng)社旗縣人民法院法醫(yī)技術(shù)鑒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傷殘程度為七級。
經(jīng)勘驗,該教學樓樓梯欄桿高度上半部頂端為96厘米,中間為86厘米,底端為94厘米。沒有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guī)范低層不應低于1.05米的高度。
事情發(fā)生后,雙方協(xié)商未果,小李在父親和一位教師的幫助下,一紙訴狀將自己的母!嗯_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告到了社旗縣人民法院。訴狀中說,2003年元月3日上午下課期間,我走出教室到外邊活動,由于學校教學樓欄桿過低且不牢固,導致我靠近欄桿旁頭一暈從樓梯上半部摔到樓下,脾臟破裂,脾臟部分切除,住院共花醫(yī)療費5602元,其中被告已賠償2220元,尚欠醫(yī)療費3382元沒有賠償,加之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被告應向我再賠償3982元。由于被告教學設施建設和管理上的不完善,導致我摔傷致殘,給我家人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且也耽誤了學業(yè),故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另外追加要求被告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37800元,共計要求被告賠償44822元。
被告社旗縣青臺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未提出答辯。社旗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小李在被告學校學習期間自樓梯摔至樓下受傷致殘,原告稱系靠在欄桿旁頭暈自樓梯上摔到樓下,由于原告未提供出具體摔倒的原因證明,且原告本人已滿14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排除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被摔傷,故原告本人及其監(jiān)護人應自己承擔一定的責任。由于原告系在學校學習期間摔傷致殘,故被告社旗縣青臺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應負相應的管理責任,且被告教學樓的樓梯欄桿高度未能達到國家標準,原告小李的身高超出欄桿高度70厘米以上,故被告社旗縣青臺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亦應承擔相應的教學設施不完善的責任;谏鲜鲈,原、被告雙方均有一定責任,雙方責任以各50%劃分較為適當,故被告社旗縣青臺鎮(zhèn)第一初級中學應賠償原告小李醫(yī)療費5602.20元的一半280110元,護理費7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營養(yǎng)費(住院期間每天按10元計算)70元。由于原告摔傷構(gòu)成輕傷,且已致殘,耽誤原告上學,給原告造成較重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3000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致殘,被告亦應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按每年縣人均消費支出2985元計算20年的50%為29850元的一半)14925元。以上合計被告應賠償原告20901.10元,扣除已支付給原告的2220元,應再賠償原告18681.10元。判決下發(fā)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雙方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中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wǎng)絡xfhttp教育網(wǎng))報》2003年1月31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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