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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財務處理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實施,F(xiàn)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提取的具體財務處理規(guī)定通知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按交易經手費的20%、按席位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列入證券交易所的費用支出。
二、證券交易所對違規(guī)會員的罰款、罰息,列入證券交易所的應付款項,全額轉入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業(yè)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列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費用支出。
四、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收益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按照稅后利潤計提,稅后列支。
五、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對違規(guī)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列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應付款項,全額轉入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六、結算會員根據《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列入結算會員的費用支出。
七、上述規(guī)定自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將本通知轉發(fā)給各證券登記結算會員。
財政部關于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財務處理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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